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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财政局等6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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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1-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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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区县(自治县)财政局、乡村振兴局、发展改革委、民族宗教委、农业农村委、林业局、农垦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重庆市委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渝委发〔2021〕6号)精神,原重庆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更名为重庆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用于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为加强资金使用管理,提升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重庆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乡村振兴局

(代章)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重庆市林业局

2021年6月4日

重庆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共重庆市委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渝委发〔2021〕6号)精神,加强过渡期内重庆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衔接资金)管理,根据《财政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民委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1〕19号),以及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衔接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各区县(含自治县,下同)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具体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1.健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和帮扶机制,加强监测预警,对监测帮扶对象采取及时有针对性的预防性措施和帮扶措施。可安排产业发展、小额信贷贴息、生产经营和劳动技能培训、公益岗位补助等支出。低保、医保、养老保险、临时救助等综合保障措施,通过原资金渠道支持。监测预警工作经费通过各级部门预算安排。

2.“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支持实施带动搬迁群众发展的项目,对集中安置区聘用搬迁群众的公共服务岗位和“一站式”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等费用予以适当补助。对规划内的易地扶贫搬迁贷款和调整规范后的地方政府债券按规定予以贴息补助。

3.外出务工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稳定就业,可对跨省就业的脱贫劳动力适当安排一次性交通补助,采取扶贫车间、以工代赈、生产奖补、劳务补助等方式,促进返乡在乡脱贫劳动力发展产业和就业增收。继续向符合条件的脱贫家庭(含监测帮扶对象家庭)安排“雨露计划”补助。

(二)支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

1.培育和壮大欠发达地区特色优势产业并逐年提高资金占比,支持农业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等直接促进发展生产增收的项目。推动产销对接和消费帮扶,解决农产品“卖难”问题。支持必要的产业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支持脱贫村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

2.补齐必要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短板。主要包括水、电、路、网等农业生产配套设施,以及垃圾清运等小型公益性生活设施。教育、卫生、养老服务、文化等农村基本公共服务通过原资金渠道支持。

3.补齐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短板,主要支持发展少数民族特色村寨建设、少数民族特色产业发展、困难群众饮用低氟边销茶、少数民族手工艺品传承创新等。实施以工代赈项目。支持欠发达国有农场巩固发展,主要包括必要的生产生活生态基础设施、产业链延伸发展、良种繁育、智慧化、先进技术引用推广等。支持欠发达国有林场巩固发展,主要包括业务用房、路、水、电、讯等必要的基础设施,种、养、加工等产业发展,良种、先进技术引用推广等。

(三)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其他相关支出。

衔接资金不得用于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推进欠发达地区乡村振兴无关的支出,包括:单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修建楼堂馆所、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偿还债务和垫资等。偿还易地扶贫搬迁债务按有关规定执行。不能简单的对失能弱能以外的脱贫群众直接发钱发物。

市级衔接资金可用于市级统一安排实施的巩固“两不愁、三保障”成果、防止规模性返贫等其他项目支出。

第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任务需要及财力情况,年度预算中安排一定规模的本级衔接资金,保持投入力度总体稳定。

第三条  衔接资金按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以工代赈、少数民族发展、欠发达国有农场巩固提升、欠发达国有林场巩固提升任务进行分配。资金分配主要按照因素法进行测算,因素和权重如下:

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的资金,相关人群数量及结构20%、相关人群收入20%、政策因素30%、工作创新20%、绩效等考核结果10%。

用于少数民族发展任务的资金,民族地区按少数民族人口30%、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0%、政策及当年重点任务30%、绩效等考核结果10%,辖民族乡区县和散居区县按民族乡个数、政策及当年重点任务、绩效等考核结果。

用于以工代赈任务的资金,相关区县推广以工代赈方式效果30%、以工代赈综合示范工程建设情况30%、劳务报酬发放等政策因素30%、绩效等考核结果10%。

用于欠发达国有林场巩固发展任务的资金,巩固发展目标任务40%(目标任务按项目库管理)、林草资源禀赋及管理30%、创新发展20%、绩效等考核结果10%。

用于欠发达国有农场巩固发展任务的资金,产业发展40%、基础设施建设30%、创新发展20%、绩效等考核结果10%。

资金分配因数的权重,可结合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的工作重点、目标任务等进行适当调整,并进行综合平衡。

第四条  衔接资金应当统筹安排使用,形成合力。市级分配衔接资金时,统筹兼顾脱贫区县和非贫困区县实际情况,推动均衡发展。对脱贫区县综合考虑规模和分布,实行分类分档支持。对国家和市级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区县、市级乡村振兴重点帮扶乡镇予以倾斜支持。按规定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的脱贫区县,资金使用继续按照统筹整合有关要求执行。

衔接资金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到区县,强化区县管理责任,区县可统筹安排不超过30%的中央衔接资金,支持非贫困村发展产业、补齐必要的基础设施短板,及区县乡村振兴规划相关项目。市级衔接资金重点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区县可统筹兼顾脱贫村和非贫困村实际情况,推动产业发展和补齐必要的基础设施短板。

第五条  市级财政部门根据预算管理要求、年度预算安排、中央衔接资金下达规模,结合乡村振兴、发展改革、民族宗教、农业农村、林业等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业主管部门)资金分配建议研究确定分配方案,将衔接资金预算下达市级有关部门、区县财政部门,并抄送财政部重庆监管局。区县应当在收到衔接资金后的30日内安排到具体项目。安排资金时应明确各级资金来源,规定使用范围,便于监管考评。

衔接资金应实行专账核算。衔接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结转结余的衔接资金,按照结转结余资金的相关规定管理。

第六条  区县要建立完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提前做好项目储备,严格项目论证入库,衔接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从项目库中选择,且符合本办法要求。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项目,执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村级微小型项目可按照村民民主议事方式直接委托村级组织自建自营。要加强衔接资金和项目管理,落实绩效管理要求,全面推行公开公示制度,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市级可从本级衔接资金中按不超过1%的比例提取项目管理费。区县可从市级以上衔接资金中按不超过1%的比例提取项目管理费,不足部分由区县财政解决。项目管理费实行分账管理。从中央衔接资金中提取的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项目前期设计、评审、招标、监理以及验收等与项目管理相关的支出;从市级衔接资金中提取的项目管理费还可用于与项目管理相关的培训、档案、绩效管理等开支。

第七条  财政部门负责预算安排、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下达资金预算,指导同级行业主管部门及下级财政部门加强资金监管和绩效管理。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做好资金使用管理、项目管理、绩效管理、监督管理、问题整改等工作,按照权责对等原则落实监管责任。财政和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审计、纪检监察、检察机关做好衔接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等工作。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有关部门应明确整改意见,并督促及时整改到位。

第八条  财政和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衔接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第九条  区县财政部门要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衔接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由重庆市财政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重庆市财政局等5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渝财农〔2017〕145号)和重庆市财政局等5部门关于修订完善《重庆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渝财农〔2020〕2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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