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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乡村振兴局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民参与乡村建设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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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乡振发〔2023〕39号
各区县(自治县)乡村振兴局、组织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政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农业农村委员会,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改革发展局,万盛经开区农林局:
现将《重庆市农民参与乡村建设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农民参与乡村建设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市第六次党代会、市委六届二次全会部署要求,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扎实稳妥推进乡村建设的决策部署,充分调动广大农民群众参与乡村建设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完善农民参与机制,激发农民参与意愿,强化农民参与保障,广泛依靠农民、教育引导农民,组织带动农民“共谋、共建、共管、共评、共享”宜居宜业和美乡村,依据《国家乡村振兴局 中央组织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自然资源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农业农村部印发 <农民参与乡村建设指南(试行)> 》(国乡振发〔2023〕2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乡村建设为农民而建,乡村建设由农民来建,坚持党建引领、村民自治,尊重意愿、维护利益,规范程序、公开公正,强化保障、注重实效,全过程、全环节推动农民参与,充分激发农民内生动力、充分体现农民民主权利、充分发挥农民主体作用,推进乡村建设与乡村治理融合发展,引导广大农民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逐步使农村基本具备现代生活条件,打造各具特色的现代版“桃花源”。
第三条 坚持规划先行、做到先规划后建设,组织农民有序参与村庄规划编制、乡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与管护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乡村振兴局会同市委组织部、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市农业农村委推动完善农民参与乡村建设的程序和方法,指导组织实施。其他有关部门结合职能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组织动员农民参与
第五条 健全党组织领导下的村民自治机制,坚持和完善“四议两公开”制度,充分发挥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集体经济组织和共青团、妇女组织等作用,依托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理事会、村民监事会等开展宣传发动,增强农民参与感、责任感、归属感,多维提升群众满意度。
第六条 增强农村基层党组织政治功能和组织功能,坚持党建统领,运用网格化管理、党员联户、党员示范带动等联系群众工作机制,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推动乡镇干部常态化下沉网格、村干部包网入户,让干部生活在群众中、让群众活动在集体中、让组织扎根在基层中,实现大事政府办、小事村社办、私事自己办,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农民参与、社会协同的乡村建设生动局面。
第七条 涉及村庄规划、建设、管护等乡村建设重要事项,应由村党组织提议,经村“两委”会议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并及时公开决议和实施结果。村民委员会组织农民充分讨论、参与决策、投身建设和管护,村务监督委员会组织农民监督资金使用、项目建设、政策落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结合实际组织成员承担建设、管护任务。落实民事民议、民事民办、民事民管要求,充分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第八条 以村“两委”为主体,发挥驻乡驻村干部和乡村振兴工作指导员作用,围绕村庄规划、建设和管护,开展宣传发动,让农民充分了解乡村建设政策和发展定位,了解参与路径和方式,引导农民在思想和行动上积极支持村落建设。
第九条 坚持本土培养和外部引进相结合,持续推进“三师一家”下乡,引进和培育一批农村“工匠”带头人、乡贤新村民,促进各路人才“上山下乡”,形成乡村建设新力量,就农房和村落建设、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等方面提供规划、设计、建设、管理全链条咨询服务。
第十条 将农民参与乡村建设纳入村规民约和积分制管理,发挥村规民约规范约束作用。鼓励通过投智、投劳、投资、投物、志愿服务等多种方式,参与村庄规划、基础设施、公共服务、人居环境整治等乡村建设。
第十一条 组织农民建好乡村文化队伍,探索打造“我们的村歌”“我们的村晚”等乡村文化品牌,修村志、传技艺、订村约、立家训、革陋习,传承巴渝历史文脉,培育文明乡风、良好家风、淳朴民风。
组织农民参与村级大院、农家庭院建设,创新打造“五员共治”“新风小院”“和顺茶馆”等乡村治理品牌,以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浸润乡村,让文明成为生活的底色、生活成为文明的风景。
组织农民参加“中国农民丰收节”、农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等,丰富农民精神文化生活,不断增强农民文化自信。
第十二条 村“两委”动员能力强、群众参与程度高、投工投劳意愿足、利益冲突化解好的村落,优先支持基础项目建设;参与意愿高、主动投工投劳的农户,优先支持入户项目建设。
第三章 引导农民参与村庄规划
第十三条 围绕“建设什么样的乡村、怎样建设乡村”,坚持问需于民、问计于民,引导农民献计献策、共商共议,积极参与村庄规划、产业规划、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设计、农房设计。在规划中推动党的领导、政府组织领导、农民发挥主体作用、专业人员技术指导作用实现有机结合。
第十四条 农民参与是村庄规划编制的重要前提,政府和规划编制人员组织开展村庄规划政策宣讲,重点讲清村庄规划的法定地位、编制程序等;规划审批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审定批准的规划须严格执行。
第十五条 乡镇政府依托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开展村庄规划编制工作,注重吸纳具有规划知识、了解农村实际、熟悉乡村文化的村民或在外同乡参与规划。村庄规划编制专业人员应开展一定时间的驻村调研,充分听取农民意见,通过会议讨论、入户调研、问卷调查等方式,了解村民真实想法和诉求。
第十六条 乡村规划定位、规划目标、规划布局、建设任务、建设举措等需通过会议协商、入户协商等方式组织农民共议确定,达成共识。
第十七条 村庄规划草案应在村内公示,按照“四议两公开”制度规定履行审议程序。村庄规划由乡镇政府报请县(市、区)政府批准后,采取“上墙、上网”等多种方式向村民及时、长期公开,并将“村庄规划图”“产业规划图”“农房设计图”规划成果通过图、文、表的形式直观表达,要让干部讲得清、农民看得懂、大家愿意干。
第四章 带动农民实施建设
第十八条 坚持先建机制、后建工程,采取以工代赈、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等多种方式,优先支持村集体经济组织参与项目建设,引导村民投资投劳、就地取材开展建设,吸纳农民就地就近就业。
第十九条 村“两委”应组织农民议定乡村建设项目优先序,将群众需求强烈、短板突出、兼顾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条件改善的项目,优先申请纳入乡村建设项目库。村庄建设项目注重经济实用,应符合已编村庄规划并依法办理规划许可,应积极吸纳村民代表、返乡创业人员、新乡贤、乡村建设工匠等参与项目策划、方案设计。
第二十条 对入户道路、入院管道、户厕改造、庭院绿化、农房修缮等权属边界清晰的户属设施项目,由农民自主开展建设,行业主管部门提供规划引导、技术指导和政策支持。
对村内道路、公共照明、农田水利、村容村貌改造、文化体育等技术要求简单的村级小型公益设施项目,可由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接,组织有能力、有意愿的农民开展建设。
对等级公路、规模性供水、仓储保鲜、清洁能源、通讯网络、污水垃圾处理等技术要求较高的专业设施项目,应由符合资质的主体承接,优先聘用本地农民或通过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组织农民参与建设。
第二十一条 乡镇政府应加强乡村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村务监督委员会全程监督工程项目进度和施工质量,有条件的可聘请专业机构参与管理。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时,入户或联户项目须由农户签字同意,乡村公共设施项目须由村“两委”、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人签字同意。
第二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应将承建的乡村建设项目收支情况,以便于群众理解和接受的形式,如实向全体成员公开,接受成员监督。
第五章 支持农民参与管护
第二十三条 坚持建管并重、长效运行,在深入落实区县、乡镇政府主导责任、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责任、运营企业管护责任的同时,发挥村民委员会作用,支持农民参与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管护。
第二十四条 按产权归属落实管护责任、确定管护主体、保障管护经费。户属设施由农户承担管护责任,村民委员会组织村民或者社会力量提供社会化服务。村民委员会对所属公共基础设施承担管护责任,可委托村民、农民合作社或者社会力量代管。供水、电力、燃气、通信、邮政等设施运营企业对所属公共基础设施承担管护责任,学校(幼儿园)、医院(卫生院)、养老院等农村公共服务供给单位承担所属设施管护责任,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优先聘用当地农民开展管护。
第二十五条 采用网格制、院落制、积分制、文明户评选、上榜公示等方式,引导农民积极参与管护。
推行“门前三包”,村“两委”组织制定“门前三包”标准,悬挂责任牌,明确房前屋后环境卫生、绿化美化、公共设施、公共秩序的管护主体、责任区域、包干内容、管理责任,成立“干部+村民”的检查组,定期进行考评,发动农民共同维护人居环境整治成果。
组织受益者认领,对村内小型公园、图书室、活动室等设施,鼓励受益农民自愿组建管护团队,明确管护义务与责任,采取多种形式加强设施管护。对于进村入户的建设项目,由受益农户共同管护。
鼓励组建使用者协会,由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组织使用农户负责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设立公益性管护岗位,优先从低收入农户中聘请管护员,负责村内公共基础设施、人居环境设施等的日常巡查、小修、保洁等管护工作。
鼓励通过加大财政投入、吸引社会力量出资、整合专项资金等方式多渠道筹集管护资金。探索农村准经营性、经营性基础设施依效收费机制,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引导农民自觉缴纳有偿服务费用,培养“谁受益、谁付费”的意识。支持农民参与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管护。
第二十六条 村“两委”应公示村内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主体、管护责任、管护方式、管护费用及经费来源,接受农民监督。
第六章 强化农民参与保障
第二十七条 加强组织保障,发挥区县党委在乡村建设中“一线指挥部”作用,发挥乡镇党委在乡村建设中“龙头”作用,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用好驻乡驻村干部和乡村振兴工作指导员,通过调整优化、定向培养、选拔任用、能力提升等多种方式提高组织动员农民能力,保障农民参与权益。鼓励建立村民议事会、村民理事会、村民监事会等群众自治组织,为农民参与乡村建设提供更多渠道,进一步提高参与积极性和主动性。在乡村建设中深入开展美好环境与幸福生活共同缔造活动,组织农民群众决策共谋、发展共建、建设共管、效果共评、成果共享,共同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
第二十八条 深入实施“百校联百县兴千村”、“万企兴万村”等行动,建立乡村建设辅导制度,开展农民参与乡村建设理念教育,加强农民参与乡村建设技能培训,培养一批农民“工匠”带头人、土专家。发挥农村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组织开展乡镇、村领导班子乡村振兴能力提升培训,提高乡镇干部、村党组织书记等组织农民参与乡村建设的能力。
第二十九条 创新乡村建设政府投入机制,通过先建后补等方式,引导农民群众由“要我参与”向“我要参与”、由“要我建”向“我要建”转变。对采取以工代赈方式实施的农业农村基础设施项目,按照招投标法和乡村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的有关要求,可以不进行招标。对农民投资投劳项目,采取直接补助、以奖代补等方式推进建设。
第三十条 将项目实施前农民对乡村建设政策和参与方式的知晓率,项目实施中农民以投工投劳、捐款捐物、志愿服务等形式参加建设的参与率,项目实施后农民对项目质量和建设效果的满意度,作为项目批准立项、奖补资金拨付、竣工验收的重要指标,定期开展农民参与乡村建设情况的调查评估,知晓率、参与率、满意度原则上应分别达到80%以上。
第三十一条 将农民参与乡村建设作为文明村镇、乡村振兴示范县、示范乡镇、示范村创建的重要内容,纳入宜居宜业和美乡村示范创建和美丽庭院评选指标。区县可定期选树一批农民参与乡村建设先进村、示范户。
第三十二条 开展“争先创优”“赛马比拼”等工作机制,动态晾晒比拼工作成效。总结提炼“民情茶室”“村民说事”“四访”工作法、“院长制”等农民参与乡村建设经验,形成并推广可复制、可借鉴的最佳实践案例。重视发挥乡村“邻里效应”,以身边人身边事影响带动农民参与乡村建设。广泛开展“我的家乡我建设”等群众性建设活动,以乡情乡愁为纽带吸引凝聚本土走出去的离退休干部、教师、医生、大学生等各方人士支持家乡建设。
第三十三条 把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推动农民农村共同富裕的主体,广泛吸纳农民成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结合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盘活农村承包地、农村建设用地、闲置宅基地,引导农户以土地、闲置资产和资金入股,积极探索适宜当地发展的利益联结模式,引导让农民以自主经营、合作经营、委托经营等方式参与乡村经营性项目,实现集体经济发展与农民增收同向而行。
第三十四条 加强对乡村建设事前、事中、事后的全程监督,及时了解和掌握农民诉求和舆情民意,探索分类分责、分流联动解决农民诉求。
健全投诉举报机制,畅通投诉渠道,公开举报方式,及时受理和处置有关农民参与乡村建设的投诉、建议。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乡村振兴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