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做好2016-2017年高标准农田宜机化地块整理整治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
渝农发〔2017〕158号
各区县(自治县)农委,市农机推广总站,机关有关职能处: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项目管理,切实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按照项目管理规定,经研究,决定对2016年、2017年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宜机化地块整理整治项目开展验收和绩效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项目验收
(一)验收范围
2016年、2017年市农委、市财政局切块下达,经区县(自治县)公开申报筛选,上报市级备案通过的高标准农田宜机化地块整理整治项目。
2016年涉及北碚、巴南、渝北、涪陵、长寿、江津、合川、永川、南川、潼南、大足、荣昌、璧山、万州、梁平、垫江、忠县、开州、云阳、巫山、黔江、彭水、秀山、丰都等24个区县(自治县)。
2017年涉及巴南、梁平、开州、巫山、巫溪、黔江、彭水、丰都、铜梁、武隆、渝北、涪陵、长寿、江津、合川、永川、万州、云阳、綦江、酉阳、石柱、九龙坡、南川、潼南、大足、荣昌、璧山、垫江、忠县、秀山、奉节、城口等32个区县(自治县),没有在市级切块下达的主要农作物全程机械化试验示范项目中安排地块整理整治项目建设的除外。
(二)验收条件
1. 完成批准的项目建设任务;
2. 系统整理完所有技术文件材料并分类归档立卷,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齐全、完整。包括:
(1)区县级项目立项资料:公开组织申报的资料,实施单位申报资料,专家评审和主管部门筛选资料,向市级申报的文件(含实施方案);
(2)市级资金预算下达文件;
(3)实施中有调整的,提供申请调整建设任务的请示及区县(自治县)批复文件;
(4)资金预拨文件;
(5)有关票据复印件;
(6)建设前后对比照片,建设中施工等现场照片;
(7)1︰500—1︰2000的原貌地形图和设计方案(2016年上半年立项的可以不提供);
(8)项目总结资料;
(9)区县(自治县)验收意见;
(10)其他佐证建设任务已完成的材料。
(三)验收依据
1.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16年市级农发资金切块竞争类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渝农发〔2016〕54号);
2.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对高标准农田宜机化地块整理整治进行专项补助的通知》(以下简称渝农发〔2016〕219号);
3.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17年农业行业管理与服务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渝农发〔2017〕53号);
4. 依据渝农发〔2016〕54号、渝农发〔2016〕219号、渝农发〔2017〕53号文件要求根据市级备案意见调整完善后最终报市农委、市财政局备案的项目实施方案;
5. 项目区县(自治县)做出的项目批复(含建设中调整变更项目内容的请示和批复)。
(四)验收内容
1. 项目建设任务完成情况。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建设质量、建设工期等是否按批准的实施方案建成。
2. 项目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财政资金是否已到位,项目总投资是否达到,拟在财政补助资金列支的支出是否符合财政支出范围,实施单位是否建立财政补助二级明细科目核算。
3. 项目变更情况。项目在建设过程中是否发生变更,调整变更的是否按原程序办理报批、备案手续。
4. 档案资料整理立卷情况。验收条件中的各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按规定立卷归档。
(五)验收程序
1. 实施单位完成项目建设任务后,组织内部人员或聘请第三方机构对项目进行初验,验收合格的,形成项目总结报告。
2. 实施单位书面向区县(自治县)农机主管部门申请验收(附全套验收资料)。
3. 区县(自治县)农机主管部门书面审核有关资料,审核合格后,组织验收专家组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项目验收。验收不合格,限期整改,开展复验。复验不合格的,最终认定项目验收不合格。
4. 单个实施单位承担的单个项目不足100万元的,验收结果(含装订成册的全套验收资料)报市农委备案。单个实施单位承担的单个项目超过100万元的,验收结果(含装订成册的全套验收资料)报市农委,申请市级验收。
5. 属于市级验收范围的,由市农委对口业务指导处室(农机综合处负责北碚区、巴南区、梁平区、开州区、巫山县、巫溪县、黔江区、彭水县、丰都县、铜梁区、武隆区等11个区县,农机装备处负责渝北区、涪陵区、长寿区、江津区、合川区、永川区、万州区、云阳县、綦江区、酉阳县、石柱县等11个区县,农机监管处负责九龙坡、南川区、潼南区、大足区、荣昌区、璧山区、垫江县、忠县、秀山县、奉节县、城口县等11个区县;下同。)组织验收专家组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项目验收。验收不合格,限期整改,开展复验。两次验收不合格,最终认定项目验收不合格。
6. 最终验收合格的项目由有权农机主管部门按照资金管理部门的有关要求通过相应形式告知资金管理部门办理资金拨付手续或资金结算手续。
(六)有关要求
1. 明确验收时限。2016年批复实施的项目,各区县(自治县)于2017年8月31日前完成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送市农委对口业务指导处室备案。逾期不能完成验收的项目,区县(自治县)农机主管部门也须向市农委报送项目执行情况,并加强督促检查,制定竣工时间进度表,在2017年9月前完成竣工验收,逾期未完成未验收的,取消项目建设资格,并追回已拨付的项目资金。
2017年批复实施的项目,各区县(自治县)于2017年12月25日前完成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送市农委对口业务指导处室备案。逾期不能完成验收的项目,区县(自治县)农机主管部门也须向市农委报送项目执行情况,并加强督促检查,制定竣工时间进度表,在2018年3月前完成竣工验收,逾期未完成未验收的,取消项目建设资格,并追回已拨付的项目资金。
2. 高度重视项目验收工作。加快项目验收,是确保项目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充分发挥投资效益的关键环节,也是进一步争取市级财政投入的基础。各区县(自治县)各实施单位务必高度重视,严格按照批复的建设任务,加快实施进度。项目建设完成后必须按规定时限和程序及时完成验收工作。
3. 项目建设和验收可采取预拨启动和分期建设分期拨付方式进行,也鼓励采取先建后补的方式予以建设和验收。根据农业项目,特别是本项目季节性强的特点,对当年立项的项目在立项前一年第四季度开始实施,至项目立项之日没有享受财政补助的建设任务均认定为该项目先建后补的建设任务,纳入验收范围,但要按申报项目或批复建设任务时的建设标准(规范)进行验收。
二、关于绩效评价
(一)评价内容
主要评价区县(自治县)项目管理单位和实施单位贯彻执行《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提前下达2016年部分市级农业专项资金预算指标的通知》(渝财农〔2015〕428号)、《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提前下达2017年第一批市级农业专项转移支付资金预算指标的通知》(渝财农〔2016〕341号)、渝农发〔2016〕54号、渝农发〔2016〕219号、渝农发〔2017〕53号等文件情况。重点评价以下内容:
1. 项目组织管理情况。是否按照市级项目指南(指导意见)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官方网站等公开项目申报指南组织公开申报;申报项目是否经过专家评审、主管部门筛选、官方网站公示等程序;是否在规定时间按照规定形式向市级上报拟实施项目的实施方案;上报项目实施方案是否一次性通过市级备案审核;项目备案通过后是否及时批复到实施单位;是否至少在项目批准后、项目实施中、项目申请验收前三个时间段开展过项目过程管理和业务指导;是否督促实施单位在项目实施前、实施中和实施后分别收集整理项目实施动态资料(含前后对比图片、现场施工图片、地形图设计方案、数据测量、各种支出佐证材料等);项目验收是否及时和规范;是否开展项目建成后的跟踪管理。
2. 项目任务完成情况。是否按照备案通过的实施方案组织实施;实施方案变更是否经过审批;项目建设内容是否全部完成(含自筹资金建设部分)。
3. 项目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实施单位是否设置二级会计科目进行明细核算;原始票据是否合法和规范;是否存在超范围、超标准开支;会计核算是否规范;是否存在截留、挤占、挪用资金情况。
4. 项目绩效实现情况。是否实现项目目标;分析项目当年完成情况对长期目标实现产生的影响。
(二)评价对象
2016年涉及北碚、巴南、渝北、涪陵、长寿、江津、合川、永川、南川、潼南、大足、荣昌、璧山、万州、梁平、垫江、忠县、开州、云阳、巫山、黔江、彭水、秀山、丰都等24个区县(自治县)。
2017年涉及巴南、梁平、开州、巫山、巫溪、黔江、彭水、丰都、铜梁、武隆、渝北、涪陵、长寿、江津、合川、永川、万州、云阳、綦江、酉阳、石柱、九龙坡、南川、潼南、大足、荣昌、璧山、垫江、忠县、秀山、奉节、城口等32个区县(自治县),没有在市级切块下达的主要农作物全程机械化试验示范项目中安排地块整理整治项目建设的不进行绩效评价。
(三)评价方式和程序
采取区县(自治县)自评与市级全过程综合评价相结合的方式。为适应市级财政预算下达提前的要求,2016年的项目2017年10月30日前,2017年的项目2018年3月31日前,各区县(自治县)根据本通知要求组织实施单位进行自评,填报评价表,并附相关的佐证材料;鼓励上报绩效评价报告。市农委对口业务指导处室和财务处根据评价要求建立各区县(自治县)评价台账,记录各阶段项目管理情况、抽查核实情况等,结合各区县(自治县)年终上报的评价表(含绩效评价报告),组织专家进行综合评价。
(四)评价结果运用
绩效评价结果分为“优秀(90分及以上)、良好(80—89分)、合格(60—79分)和不合格(59分及以下)”四个等次。
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该项目财政资金监督依据,同时2016年的项目绩效评价结果作为2018年度(2017年的项目绩效评价结果作为2019年度)分配财政补助切块资金的主要依据,对评价优秀的区县(自治县),倾斜安排项目和资金;评价不合格或89分以下排名最后一位的,暂停安排相应项目一年。
(五)有关要求
1. 高度重视,专人负责。涉及评价的区县(自治县)要加强组织领导,高度重视绩效评价工作,明确专人负责,全过程进行评价管理,建立评价台账,做到程序完备、决策科学、实施规范、监管有效。
2. 客观公正,如实评价。对项目管理等各项评价内容要客观公正的进行评价,严禁弄虚作假。评价中要分析原因,阐明理由,实事求是进行分析和总结,如实填写评价表。项目未完成的单位要说明原因。
3. 资料归档、及时上报。各区县(自治县)要把握好绩效评价工作的时间节点,确保按时完成。保存好工作成果,对评价的全部资料要进行整理、汇总、归档并及时上报相关材料。
材料报送:2016年的项目于2017年10月30日前,2017年的项目于2018年3月31日前,将评价报告(格式见附件1,选报)和自评表(格式见附件2,必报)加盖公章报送至对口业务指导的农机综合处、农机装备处、农机监管处和财务处,电子档通过邮件一并报送至cqsnjb@126.com。
附件: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
2017年6月19日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6月19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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