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深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有关工作的通知
渝农发〔2017〕264号
全市深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以下简称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正进入关键时期,部分区县已正式启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及信息采集等工作。为保障工作质量,严格工作规范,扎实推进工作,根据农业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有关工作的通知》(农经发〔2016〕4号)及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通知》(农经发〔2017〕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做好全市深化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快推进确权工作进度
目前,全市多数区县(自治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行动积极,但仍有少部分区县对深化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认识不到位,重视不够,行动迟缓。各地要充分认识本次深化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是巩固和完善党在农村的基本经营制度、保护农民土地权益、促进现代农业发展、推进精准扶贫战略、健全农村治理体系、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事关农村长远发展和广大农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要切实加强工作汇报和宣传,务必引起区县(自治县)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尽快将深化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纳入当地党委政府重要工作内容进行部署和安排。按照2018年基本完成任务的总体要求,倒排时间表,明确时间节点,及时启动相关工作,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加强督促检查,加快工作进度。需要通过航摄等方式取得承包地确权调查底图影像资料的,要充分抓住我市最佳航拍季节,及时开展航摄等影像资料获取工作,为承包地定界上图等工作奠定坚实基础。
二、严格标准程序,确保确权数据成果质量
按照农业部制定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NY/T2537-201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要素编码规则》(NY/T2538-201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图制图规范(试行)》(农办经〔2016〕23号)和《重庆市深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技术方案》(渝农发〔2017〕149号)等规范和标准要求,扎实做好各环节具体工作。规范组织开展方案制定、权属调查、审核公示、勘误修正等工作,查清每一个承包地块的坐落、界址、面积和权利归属,形成代码统一、内容完备、信息准确的调查成果,完善土地承包合同和登记簿,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规范确权登记档案。要以区县(自治县)为基本单元,参照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规范》(NY/T2539-2016)标准,结合重庆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等具体要求,扎实做好确权登记数据库建设和完善等工作,加强系统平台的建设和应用。强化对确权登记颁证过程的督查,通过组织开展专项检查、抽样调查、实地核查或委托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对工作过程及形成的成果进行认真监督,确保承包合同、登记簿、证书记载的确权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一致,符合标准规范,得到农民群众认可,经得起历史检验。对现场指界、审核公示、签字确认等关键节点要注意把握,留存有关视频、照片等证明材料,坚决杜绝假公示、假签字等弄虚作假行为,确保确权登记颁证成果真实可靠。健全成果验收制度,加强对本次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成果的检查验收,市里将在各地完成自查验收及总结报告基础上,对区县(自治县)确权登记颁证成果进行检查验收。
三、加强沟通协调,充分利用现有数据成果
农业部门要会同国土、规划等部门收集已有可满足本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精度要求的基础资料,相关部门要积极提供,充分合理利用。规划部门做好影像获取、处理等技术支持及地理信息成果监督检验管理工作。农业部门要会商国土部门,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工作与“二调”等成果的衔接。国土部门要配合农业部门做好相关技术方案制定、技术指导和服务,牵头做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及落实到农户和地块工作。各相关部门要合理利用本次确权成果更新地理信息,共同推进信息资源的共享。
四、严守保密规定,保障确权数据信息安全
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过程中涉及国家秘密的资料和数据,包括确权登记工作中涉及的定位基础、境界与管辖区域、其他地物、承包地块、基本农田、栅格数据等地理信息数据,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进行管理,确保不发生失密、泄密问题。各地要增强安全保密意识,健全内部管理监督制度,落实工作责任,强化对涉密人员、涉密计算机和信息系统、涉密介质和资料成果使用的管理,确保涉密地理空间信息和农户身份数据的安全。涉及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农村承包地确权调查,要主动与当地驻军联系;未经军事主管部门批准许可,一律不得在相关区域开展权属调查。涉密数据资料必须在涉密计算机或涉密存储介质中进行存储或处理。确权登记颁证过程中所获得或使用的数据资料不得擅自对外公开,在开展成果应用和信息服务时,确因工作需要对外公开的,对涉密地理信息数据要进行保密审查、脱密处理,做好脱密前后的数据衔接,按工作需要及运行环境将数据库分为保密库和运行库,实行物理隔离,保证原始数据安全。未经批准,不得将相关资料和数据对外移交和商业化服务。
五、规范采购行为,加强财政资金使用管理
涉及政府采购的事项,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等法律和政策规定。政府采购等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有关采购服务的指导管理,规范权属调查测绘、数据建库及平台建设、证书印制等采购行为,确保公开、公平、公正。应由基层政府承担的宣传培训、成果审核、监督检查等工作,不得外包给技术服务单位独立承担。参与权属调查测绘项目竞标的单位,原则上需要具备乙级以上相关专业测绘资质。不提倡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确定测绘单位,不得低于成本价采购,不得违法收取中标、成交单位有关费用,不得恶意拖欠中标、成交单位项目经费。加强对中标、成交单位的事中事后监管督查,查处违法转包分包行为,对恶意拖延进度、不执行相关技术标准致使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要依法依规处理。区县(自治县)可以委托市级主管部门集中代为采购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各级财政要切实做好深化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经费保障,市级财政将对全面开展承包地测绘补图工作的区县(自治县)给予适当经费补助。各区县(自治县)要按照《中央财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5〕1号)和市级相关管理规定,加强对中央财政、市级财政补助等财政资金的使用管理。各级财政安排用于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的补助资金,要切实做到专款专用,市级以上财政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查田勘界、证书印制、合同及登记簿制作、人员培训等与深化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有关的费用支出,不得用于增加人员经费和机构运转经费等与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无关的费用支出。要严格财务收支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对于外包给社会力量承担的有关工作,要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关款项、返还保证金;及时开展内部审计和资金监管检查,确保资金使用安全。
六、积极探索创新,拓展确权登记成果应用
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前提下,可结合高标准农田建设等,选择有条件的地方,开展农民自愿互换解决承包地细碎化问题试点,促进适度规模经营发展。在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有序推进基础上,积极开展承包土地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合作经营和产业化经营、抵押贷款、有偿退出等方面确权登记颁证成果应用的探索。以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成果为基础,按照中央和重庆市有关政策要求,积极稳妥探索集体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的具体实现形式。加快农村承包地信息应用平台建设,提升农业信息化管理水平,做好土地承包合同和流转合同网签备案、土地流转监管、纠纷仲裁调解等业务数据和确权数据的协同管理。结合实际,探索确权成果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农业保险、农业规划、涉农补贴、生态保护治理、农田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应用,深入挖掘确权成果在发展现代农业、建设美丽乡村等方面的应用潜力,推动确权红利不断释放,让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成果更好地服务于农村改革发展,实现确权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最大化。
七、妥善解决纠纷,切实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深化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期间,各地要切实做好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相关政策宣传,尤其是开展承包地调查测绘补图过程中出现的地块数量变化、测绘面积与原承包面积不一致等问题,要耐心做好政策解释工作,充分依靠群众,妥善处理相关具体问题。高度重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矛盾纠纷的化解工作,坚持问题导向,加强风险防控和应急处置,探索建立解决疑难问题的工作机制。积极发挥乡村调解、区县仲裁和司法保障等作用,引导当事人依法理性地反映和解决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注重发挥农民群众和乡村干部的主体作用,充分依托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渠道,妥善处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防止出现大范围大规模信访事件。各地要及时公开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进展情况,保障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和查询权,倡导设立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畅通问题反映解决途径,力争把矛盾解决在萌芽、化解在基层,切实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 重庆市规划局
2017年10月26日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10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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