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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农业委员会 关于市政协五届一次会议第0437号 提案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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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18-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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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农复〔2018〕198号

周英碧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制定出台水产养殖水体水质标准和水产养殖水排放标准的建议》(第0437号提案)收悉。经与市环保局共同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2015年4月《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公布实施,同年12月《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15〕69 号,以下简称《水十条》)发布实施。《水十条》对我市水产养殖污染防治提出了总体要求,有效推动了精养渔塘排水达标工作。

对水产养殖水体的水质标准,现行的《GB11607-89渔业水质标准》提出了具体要求。同时,《NY5051-2001无公害食品 淡水养殖用水水质》行业标准对养殖用水水源和水体水质也作出了规定;对水产养殖水排放标准,现行的《SCT 9101-2007淡水池塘养殖水排放要求》提出了明确要求,将作为淡水池塘养殖水排放去向的淡水水域划分为三种,按一级标准、二级标准排放。

当前,农业农村部、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正在组织对《SCT 9101-2007淡水池塘养殖水排放要求》标准开展调研和征求意见,关于现行标准与《GB 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8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已经作废)检测方法不一致的问题,我们已反馈至农业农村部渔业局和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建议在修订标准过程中加强与环保部门沟通,以提高标准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更好地为水产养殖绿色发展提供技术支撑。同时,我们已建议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制定分类别的水产养殖水排放标准,以符合不同的水产养殖模式。在此之前,市环保局于2017年已启动《重庆市长江三峡水库库区及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修订工作,《条例》的出台将进一步促进我市水产养殖污染防治管理的法治化进程。

感谢周委员对我市渔业发展和渔业环保的关心和支持。在农业农村部修订出台《淡水池塘养殖水排放要求》后,我委将与相关部门一道,及时制订出台适合重庆市的《池塘养殖水排放要求》,以切实推动水产养殖绿色发展。

此复函已经市农委主任路伟同志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请填写在回执上寄给我们,以便进一步改进我们的工作。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

                           2018年5月29日

(联系人:许成帅,联系电话:89133820,邮政编码:401121)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5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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