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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公开征求《重庆市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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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0-05-13

 为深入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等3部门《关于印发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机〔2020〕2号)精神,市农业农村委牵头起草了《重庆市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希望广大市民积极献言献策,并于2020年5月19日前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cqnjzbc@163.com;

(二)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重庆市两江新区黄山大道186号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农机化处(邮编:401121),并请在信封上注明“重庆市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字样。

 附件:《重庆市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0年5月13日     

重庆市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根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装备产业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和农机购置补贴有关实施方案等法规政策要求,为做好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紧紧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坚持“农民自愿、政策支持、方便高效、安全环保”的原则,通过政策支持进一步加大耗能高、污染重、安全性能低的老旧农机淘汰力度,加快先进适用、节能环保、安全可靠农业机械的推广应用,努力优化农机装备结构,推进农业机械化转型升级和农业绿色发展。

二、实施范围和补贴对象

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政策在全市范围内实施。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三、补贴种类和补贴标准

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机〔2020〕2号)确定的补贴机具种类范围,结合我市实际,选择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水稻插秧机等3类农业机械作为我市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机具种类。

 农机报废更新补贴由报废部分补贴与更新部分补贴两部分构成,机主可以购买与报废种类和数量不同的农业机械。其中,报废部分实行定额补贴(详见附件1),单台农机报废补贴额原则上不超过2万元;更新部分补贴按照我市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相关规定执行。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资金从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中列支。农机报废更新补贴种类和补贴标准根据实施情况由市农业农村委适时调整。

 四、报废条件

申请报废农机应当主要部件齐全,来源清楚合法,机主应就机具来源、归属等作出书面承诺(见附件2)。纳入牌证管理的农机具应提供农机牌证管理机构核发的牌证;无牌证或未纳入牌证管理的,应提供机具铭牌、出厂编号、车(机)架号或发动机号等机具信息。

    除满足上述条件外,补贴的报废农机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是达到或超过报废年限的,其中,小型拖拉机报废年限为10年、大中型拖拉机报废年限为15年、履带拖拉机报废年限为12年,自走式联合收割机12年、悬挂式玉米联合收割机报废年限为10年,手扶式水稻插秧机报废年限为8年、乘坐式水稻插秧机报废年限为10年;二是由于各种原因造成严重损坏,无法修复的;三是预计大修费用大于同类新产品价格50%的;四是未达报废年限,但技术状况差且无配件来源的;五是国家明令淘汰的。

 五、回收企业确定

 报废农机回收企业(以下简称“回收企业”)应以当地具备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为主,也可选择依法具有农机回收拆解经营业务的其他企业或合作社。回收企业应符合《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要求,并具备以下条件:一是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且经营范围含报废农机回收、拆解业务;二是有从事机械拆解报废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三是有开展机械拆解报废应具备的必要设备;四是有必要的办公场所,有专门的拆解和停放报废农机的场地;五是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环保的规定。回收企业由区县农业农村部门会同商务部门按规定审核确定,并通过新闻媒体、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等方式向社会公布。

区县农业农村部门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回收企业,支持有条件的回收企业向农机集中的乡镇延伸,切实开展便民服务。暂无回收企业的区县,可到相邻区县的回收企业进行报废回收拆解,报废更新补贴申领需回所在地办理。回收企业申报审核的具体条件、程序、办法与回收拆解的方式方法等制度由区县农业农村部门会同商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制定。

 六、操作程序

 (一)报废旧机。机主自愿将拟报废的农机交售给回收企业,同时提交农业机械来历承诺书(附件2)。回收企业应核对机主和拟报废的农机具信息,根据报废条件确认是否符合报废要求,向符合要求的农机所有人出具《重庆市报废农业机械回收确认表》(附件3),以下简称《确认表》。回收企业应对确认报废回收的农机建立档案,留存报废农机具拆解照片或视频等资料备查。

(二)注销登记。纳入牌证管理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机主还应持《确认表》和相关证件(照),到当地农机牌证管理机构依法办理牌证注销手续,并由农机牌证管理机构在《确认表》上签注“已办理注销登记”字样。

(三)兑现补贴。机主凭身份证明材料和《确认表》到农机购置补贴申领受理部门申领补贴。区县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按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规定的流程开展补贴资金申请、补贴信息公示、补贴信息审核和补贴资金兑付等工作。区县农业农村部门应按照报废补贴机具总量不超过购置补贴机具总量的原则,合理确定年度报废补贴农机总数量。同时申请农机报废补贴和农机购置补贴的机主可优先兑现报废补贴。区县农业农村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设置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年度内享受报废补贴的农机数量上限。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区县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商务部门要按照本方案的要求,切实加强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要结合本地实际,完善工作流程,制定相应的工作方案和制度;要加大宣传,提高公众对政策的知晓度;要明确目标,合理确定农机报废年度补贴数量;要优化程序,提升资金结算和兑付效率;要加强检查,严查套取补贴资金等违法行为。区县财政部门要加大投入力度,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 

(二)高效服务,规范操作。要强化服务意识,创新工作方式,采取“一站式”服务、网上办理等便民措施,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鼓励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农机维修企业、农机合作社合作开展农机报废回收工作,鼓励回收企业上门回收、办理业务。允许机主购买与报废种类和数量不同的农业机械。 

区县农业农村部门要大力推行信息公开,对享受补贴的信息进行公示,对实施方案、补贴标准、操作程序、投诉咨询方式等信息全面公开,主动接受监督。要以乡镇为单位,建立报废更新补贴档案。将身份证明、农业机械来历承诺书、补贴资金银行卡(折)复印件、《确认表》等资料归入档案。档案要求内容完整、资料齐全,并按年度装订成册,保存期5年。

回收企业应当按照《报废农业机械回收拆解技术规范》开展报废农机回收拆解工作,及时拆解报废农业机械,并对其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总成等主要零部件进行破坏性处理,禁止销售报废农业机械。发现回收的报废农机疑似赃物或者用于盗窃、抢劫等犯罪活动的犯罪工具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三)加强监管,严惩违规。区县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对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的督导检查,严查虚假报补等骗套补贴资金的违规行为,严惩违规主体,对弄虚作假套取国家补贴资金的企业、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要按照《重庆市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和农机购置补贴违规行为查处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要依法加强对回收企业的监督管理,发现回收企业存在违规行为,应视情节轻重,采取警告、通报、暂停参与补贴实施并限期整改、禁止参与补贴实施等措施进行处理。对拆解不规范的回收企业应责令限期整改或取消其回收资格。对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四)强化分析,报送信息。区县要根据本实施方案进一步细化工作措施,尽快启动实施。要加强实施进度统计分析,严格按季度(每季度最后一日前)报送《重庆市农机报废补贴情况统计表》(附件4)。要做好全年工作开展情况总结,相关总结材料内容与农机购置补贴年度工作总结内容形成综合性报告,于每年12月1日前报送市农业农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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