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单位确定和农业种质资源登记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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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农办发〔2020〕182号
各区县(自治县)农业农村委,重庆高新区改革发展局,万盛经开区农林局,西南大学,市农科院、市畜科院、市畜牧总站、市水产总站、市种子站,其他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19〕56号,以下简称《意见》)、《农业农村部关于落实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主体责任 开展农业种质资源登记工作的通知》(农种发〔2020〕2号,以下简称《通知》)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20〕68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精神,切实落实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单位主体责任,认真推进农业种质资源登记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强化工作统筹
农业种质资源是农业种业育种创新的重要物质基础。开展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单位确定和农业种质资源登记,是贯彻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体现,是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根本抓手,是推进现代种业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要按照农业农村部《通知》要求,统筹抓好我市的国家和市级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单位确定和农业种质资源登记工作。
二、坚持分级分类管理,抓好保护单位确定
市农业农村委种业管理处负责指导、监督全市农业(作物、畜禽、农业微生物)种质资源保护单位确定工作。市农科院特作所、市畜牧总站、西南大学植保学院作为我市牵头组织实施单位,分别负责承担作物、畜禽、农业微生物种质资源保护单位确定的具体工作。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单位确定的申报和审核,按照保护单位确定实施方案(详见附件1)执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单位确定由市农业农村委渔业处负责,具体工作由市水产总站牵头组织实施,相关工作按照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的统一部署开展。
三、循序渐进逐步推进,有序开展资源登记
市农业农村委种业管理处负责我市作物、畜禽、农业微生物种质资源登记工作,在农业农村部的统筹安排部署下开展。市农科院特作所、市畜牧总站、西南大学植保学院按照资源登记实施方案(详见附件2),分别牵头组织实施作物、畜禽、农业微生物种质资源登记工作。市农业农村委渔业处负责渔业种质资源登记工作,具体由市水产总站组织实施。
四、强化责任落实与指导
(一)强化培训宣传。各区县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工作的技术培训,加强舆论和政策宣传,认真指导辖区内有关单位积极申报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单位,并指导有关单位按要求开展农业种质资源登记。
(二)强化信息运用。各有关单位要充分利用全国统一的农业种质资源大数据平台,按照农业农村部的统一要求,将保护单位确定、农业种质资源登记、资源信息汇交、共享利用、监管等信息统一纳入平台管理。各保护单位要配备专业人员和专业设备,实时上传数据和信息,及时反馈、协助解决平台运行过程中的相关问题。
(三)强化责任落实。各区县农业农村部门、各有关单位要狠抓工作落实,在抓好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单位确定和资源登记的同时,积极探索有利于农业种质资源收集、保存、鉴定、评价、交流和共享利用的利益分享机制,加快建成系统完整、科学高效的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体系,不断提升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水平。
(四)强化督导考核。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是农业农村工作的重要内容,涉及主体多、领域广,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市农业农村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对我市《实施意见》落实情况和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工作推进不力、责任落实不到位的区县、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批评;对不作为、乱作为造成资源流失、灭绝等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我市《实施意见》有关要求,对在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各区县农业农村部门于今年11月15日前,将贯彻落实我市《实施意见》有关情况报送市农业农村委。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市农业农村委种业管理处杨涛,电话:023-89133497,电子邮箱:cqzy1901@126.com。
市农业农村委渔业处许成帅,电话:023-89133820,电子邮箱:404916195@qq.com。
附件:1.重庆市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单位确定实施方案
2.重庆市农业种质资源登记实施方案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8月28日
附件1
重庆市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单位确定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关于落实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主体责任 开展农业种质资源登记工作的通知》《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的实施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单位统一管理,健全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体系,提升保护能力,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对我市已有的或者具备农业种质资源保存条件和管理能力的市级农业种质资源库(场、区、圃)进行确定,对国家农业种质资源库(场、区、圃)进行确定初审,加快建成系统完整、科学高效的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体系。
二、规范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单位确定名称
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单位确定名称,沿用种子法、畜牧法及配套法规等规定名称。属于在全国一级农业生态区择优设立的国家作物、畜禽、农业微生物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区域中心、分中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名称。
三、主要任务
(一)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单位确定。市农业农村委种业管理处负责市级作物种质资源库、资源圃等确定工作,并负责国家作物种质资源长期库、复份库、中期库、资源圃等确定的初审工作,具体由市农科院特作所牵头组织实施(联系人:杨明,联系电话:023-49846615,18983692125,通讯地址:重庆市永川区科园路11号,邮政编码:402160,电子邮箱:108883284@qq.com)。
申请市级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单位的,有关申请单位向区县农业农村部门提交申请,由区县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组织初审。市农科院特作所在区县农业农村部门初审的基础上,组织专家对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单位的种质资源保存量、保存设施条件、专职人员队伍、操作规范、相关制度、共享利用能力、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等进行评估,并将评估情况报告市农业农村委。市农业农村委根据评估情况确定保护单位并挂牌。市内高校或科研单位、市农业农村委直属单位申请市级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单位的,可直接向市农科院特作所提交申请。
申请国家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单位的,市农科院特作所直接受理有关单位申报并组织初审,并将初审情况报告市农业农村委;市农业农村委按照规定将初审情况上报农业农村部。
(二)畜禽种质资源保护单位确定。市农业农村委种业管理处负责市级畜禽种质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基因库等确定工作,并负责国家畜禽种质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基因库等确定的初审工作,具体由市畜牧总站牵头组织实施(联系人:陈红跃,联系电话:89133689,13896566877,通讯地址:重庆两江新区黄山大道东段186号,邮政编码:401121,电子邮箱:810362560@qq.com)。
申请市级畜禽种质资源保护单位的,有关申请单位向区县农业农村部门提交申请,由区县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组织初审。市畜牧总站在区县农业农村部门初审的基础上,组织专家对畜禽种质资源保护单位的单品种种用畜禽数量(保种群、基因材料数量)和质量、保存设施条件、专职人员队伍、操作规范、相关制度、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等进行评估,并将评估情况报告市农业农村委。市农业农村委根据评估情况确定保护单位并挂牌。市内高校或科研单位、市农业农村委直属单位申请市级畜禽种质资源保护单位的,可直接向市畜牧总站提交申请。
申请国家畜禽种质资源保护单位的,市畜牧总站直接受理有关单位申报并组织初审,并将初审情况报告市农业农村委;市农业农村委按照规定将初审情况上报农业农村部。
(三)农业微生物种质资源保护单位确定。市农业农村委种业管理处负责市级农业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中心,以及根瘤菌、乳酸菌、芽孢杆菌、菌根菌、厌氧菌、农药降解、食用菌和生物防治菌种等特色农业微生物资源库等确定工作,并负责中国农业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中心,以及国家级根瘤菌、乳酸菌、芽孢杆菌、菌根菌、厌氧菌、农药降解、食用菌以及生物防治菌种等特色农业微生物资源库等确定的初审工作,具体由西南大学植保学院牵头组织实施(联系人:马冠华,联系电话:023-68251293,15922613958,通讯地址:重庆市北碚区天生路2号,邮政编码:400716,电子邮箱:nikemgh@swu.edu.cn)。
申请市级农业微生物种质资源保护单位的,有关申请单位向区县农业农村部门提交申请,由区县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组织初审。西南大学植保学院在区县农业农村部门初审的基础上,组织专家对农业微生物种质资源保护单位的种质资源保存量、保存设施条件、专职人员队伍、操作规范、相关制度、共享利用能力、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等进行评估,并将评估情况报告市农业农村委。市农业农村委根据评估情况确定保护单位并挂牌。市内高校或科研单位、市农业农村委直属单位申请市级农业微生物种质资源保护单位的,可直接向西南大学植保学院提交申请。
申请国家农业微生物种质资源保护单位的,西南大学植保学院直接受理有关单位申报并组织初审,并将初审情况报告市农业农村委;市农业农村委按照规定将初审情况上报农业农村部。
四、工作内容
(一)确定对象
1.经农业农村部、市农业农村委批准建设的农业种质资源库(场、区、圃)。
2.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及其他相关部门建设的农业种质资源库(场、区、圃)以及资源共享服务平台。
3.建有农业种质资源保护设施,具备保护能力,开展资源保护工作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社会组织和企业等。
(二)基本条件
申请国家或市级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单位确定的机构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在重庆市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管理部门、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属于中央或国家部委管理的上述有关单位,办公地点和种质资源保护场所须在重庆市内。
2.有固定的办公和保护场所,所在地及附近地区无重大动植物疫病发生史。其中,活体保存的农业种质资源需设在原产地或与原产地自然生态条件一致或相近的区域。
3.库(场、区、圃)布局合理,保护场所与办公区、生活区隔离分开。要配备监测、生理、生化、遗传及保存技术研究等设施设备,其中畜禽种质资源保护单位还应设置兽医室、隔离舍、无害化处理、粪污排放处理等场所,防疫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
4.具有稳定的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专业团队,具备相应的农业种质资源保存技术规范。直接从事保种工作的技术人员需经专业技术培训,掌握种质资源保护的基本知识和技能。根据保护规模,综合性保护单位总人数应在15人以上,单一作物、畜禽、农业微生物种质资源保护单位总人数应在5人以上。其中,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50%以上,有明确的岗位职责。
5.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单位主要负责人,由具有法人资格的依托单位主要负责人兼任。
6.具备较完善的制度规范。申请单位具有较完善的农业种质资源管理、人员培训与考核、档案管理、安全管理等制度,能够根据全国和全市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工作的统一安排,进行调整、完善和提升。
7.申请单位能够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工作正常开展提供持续稳定的经费保障。
8.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市级保护单位确定程序
1.区县初审。符合基本条件要求的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单位均可提出申请。并向区县农业农村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表(见附表1-3);
(2)符合相关规定和条件的证明材料;
(3)畜禽种质资源需要有系谱、选育记录等材料;
(4)畜禽种质资源保种场和活体保种的基因库还应当提交《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区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对申请单位的资质、运营情况和农业种质资源保有真实性等进行初审,汇总初审意见和相关材料后,按照作物、畜禽、农业微生物分别报送至我市相应的牵头组织实施单位。
市内高校或科研单位、市农业农村委直属单位申请市级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单位的,申请材料直接提交至我市相应的牵头组织实施单位。
2.审查评估。我市牵头组织实施单位根据区县初审意见,及时组织专家开展评估;必要时,可组织专家对提出申请的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单位进行现场审查,审查其资源保护的基础条件、技术力量以及种质保存情况;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审查评估结束后,形成评估报告并将评估报告和相关材料以正式文件报送市农业农村委。
3.确定挂牌。经审查符合条件要求的,市农业农村委发布公告,确定保护单位、命名并授牌。
4.摘牌处理。对管理混乱、运行不良、工作质量较差,或者造成资源丢失的,予以摘牌处理,并追究相关机构和主要管理人员的责任,摘牌后3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申请。
(四)国家保护单位确定的初审程序
1.保护单位申请。符合基本条件要求的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单位均可提出申请,并向我市牵头组织实施单位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表(见附表4-6);
(2)符合相关规定和条件的证明材料;
(3)畜禽种质资源需要有系谱、选育记录等材料;
(4)畜禽种质资源保种场和活体保种的基因库还应当提交《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2.我市牵头组织实施单位初审。我市牵头组织实施单位应当对申请单位的资质、运营情况和农业种质资源保有真实性等进行初审。自申请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和相关材料以正式文件报送市农业农村委。
3.市农业农村委上报初审情况。市农业农村委根据农业农村部有关规定,及时将初审意见和相关材料上报相应的国家牵头组织实施单位。
五、进度安排
9月20日前,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10月10日前,区县农业农村部门完成市级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单位确定的初审;
10月30日前,我市牵头组织实施单位完成市级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单位确定的审查评估,并完成国家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单位确定的初审;
11月20日前,市农业农村委向农业农村部上报国家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单位确定的初审情况;
12月,市农业农村委发布市级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单位确定公告,并授牌。
附表:1.市级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单位确定申请表
2.市级畜禽种质资源保护单位确定申请表
3.市级农业微生物种质资源保护单位确定申请表
4.国家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单位确定申请表
5.国家畜禽种质资源保护单位确定申请表
6.国家农业微生物种质资源保护单位确定申请表
附表1
市级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单位确定申请表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确定名称 | ||||||||
依托单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法定代表人 | 通讯地址(邮编)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电子信箱 | 传 真 | |||||||
类 型 | 种质资源库□ 种质资源圃□ 基因库□ | |||||||
保 护 资 源 总 体 情 况 | 作物名称 | 保护方式 | 规模(单位:个、份数、株数) | 资源来源 | ||||
属 | 种 | 合计 | ||||||
申请材料清单 | ||||
1.申请报告 □ 2.保存资源名录详细清单 □ 3.《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 4.库圃管理规范、规程、标准、证明等其他相关材料 □ | ||||
申请材料 真实性承诺 |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区县农业农村部门初审意见 | 受理人 | 受理时间 | ||
受理 意见 |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附表2
市级畜禽种质资源保护单位确定申请表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确定名称 | ||||||||||||
依托单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法定代表人 | 通讯地址(邮编)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电子信箱 | 传 真 | |||||||||||
类 型 | 保种场□ 保护区□ 基因库□ | |||||||||||
种畜禽生产经营 许可证号 | ||||||||||||
保 护 资 源 | 资源名称 | 保护方式 | 规模(单位: ) | 资源来源 | ||||||||
合计 | 公畜 | 基础 母畜 | ||||||||||
申请材料清单 | ||||||||||||
1.申请报告 □ 2.现有条件说明 □ 3.系谱、选育记录等有关证明材料 □ 4.《种畜禽生产营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 | ||||||||||||
申请材料 真实性承诺 |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区县农业农村部门初审意见 | 受理人 | 受理时间 | ||||||||||
受理 意见 |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附表3
市级农业微生物种质资源保护单位确定申请表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确定名称 | |||||||
依托单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法定代表人 | 通讯地址(邮编)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电子信箱 | 传 真 | ||||||
类 型 | 保藏管理中心□ 微生物资源库□ | ||||||
相关证件 | |||||||
保 护 资 源 | 资源名称 | 保护方式 | 规模(单位:株、份数) | 资源来源 | |||
申请材料清单 | ||||
1.申请报告 □ 2.现有条件说明 □ | ||||
申请材料 真实性承诺 |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区县农业农村部门初审意见 | 受理人 | 受理时间 | ||
受理意见 |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附表4
国家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单位确定申请表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确定名称 | ||||||||
依托单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法定代表人 | 通讯地址(邮编)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电子信箱 | 传 真 | |||||||
类 型 | 种质资源库□ 种质资源圃□ 基因库□ | |||||||
保 护 资 源 总 体 情 况 | 作物名称 | 保护方式 | 规模(单位:个、份数、株数) | 资源来源 | ||||
属 | 种 | 合计 | ||||||
申请材料清单 | ||||
1.《国家作物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中心申请书》 □ 2.保存资源名录详细清单 □ 3.《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 4.库圃管理规范、规程、标准、证明等其他相关材料 □ | ||||
申请材料 真实性承诺 |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初审意见 | 受理人 | 受理时间 | ||
受理 意见 |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农业农村部 审批意见 |
附表5
国家畜禽种质资源保护单位确定申请表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确定名称 | ||||||||||||
依托单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法定代表人 | 通讯地址(邮编)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电子信箱 | 传 真 | |||||||||||
类 型 | 保种场□ 保护区□ 基因库□ | |||||||||||
种畜禽生产经营 许可证号 | ||||||||||||
保 护 资 源 | 资源名称 | 保护方式 | 规模(单位: ) | 资源来源 | ||||||||
合计 | 公畜 | 基础 母畜 | ||||||||||
申请材料清单 | ||||||||||||
1.申请报告 □ 2.现有条件说明 □ 3.系谱、选育记录等有关证明材料 □ 4.《种畜禽生产营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 | ||||||||||||
申请材料 真实性承诺 |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初审意见 | 受理人 | 受理时间 | ||||||||||
受理 意见 |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农业农村部审批意见 |
附表6
国家农业微生物种质资源保护单位确定申请表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确定名称 | |||||||
依托单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法定代表人 | 通讯地址(邮编)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电子信箱 | 传 真 | ||||||
类 型 | 保藏管理中心□ 微生物资源库□ | ||||||
相关证件 | |||||||
保 护 资 源 | 资源名称 | 保护方式 | 规模 (单位:株、份数) | 资源来源 | |||
申请材料清单 | ||||
1.申请报告 □ 2.现有条件说明 □ | ||||
申请材料 真实性承诺 |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初审意见 | 受理人 | 受理时间 | ||
受理意见 |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农业农村部审批意见 |
附件2
重庆市农业种质资源登记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关于落实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主体责任 开展农业种质资源登记工作的通知》《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的实施意见》精神,切实做好农业种质资源登记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对国家、市级农业种质资源库(场、区、圃)已保存的农业种质资源、创新种质、改良种质、明确携带新基因的优异种质、具有突出性状的优异种质,以及新收集、引进、鉴定、创制、汇交的农业种质资源等进行登记,鼓励支持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等登记其保存的农业种质资源,科学掌握资源保存总量,进一步摸清资源家底,保护种质创新、改良者合法权益,激发种质资源创新活力。
二、主要任务
在农业农村部总牵头下,组织实施好我市农业种质资源登记工作。
(一)作物种质资源登记。由市农业农村委种业管理处负责,市农科院特作所牵头组织实施,对粮食、经济、蔬菜、果树等作物种质资源进行登记。
(二)畜禽种质资源登记。由市农业农村委种业管理处负责,市畜牧总站牵头组织实施,对符合本品种特征的畜禽及其胚胎、精液、卵子、基因物质等遗传材料等进行登记。
(三)农业微生物种质资源登记。由市农业农村委种业管理处负责,西南大学植保学院牵头组织实施,对可持续利用的、具有一定科学意义或潜在应用价值的农业微生物种质资源进行登记。
(四)水产种质资源登记。由市农业农村委渔业处负责,市水产总站牵头组织实施,对鱼类、甲壳类、贝类、藻类、棘皮动物、两栖爬行类等水生动植物的群落、种群、物种、细胞、基因等进行登记。
鼓励相关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等,向农业农村部或市农业农村委申请登记其保存的种质资源。
三、登记内容
(一)基本信息。主要包括登记主体信息、保存地点、保存单位(或个人)、保存途径(原位保存、设施保存)、保存方式(活体、组织培养、超低温)等。
(二)种质资源信息。包括编号、种质名称、资源类型、生物学分类信息、产地或来源地信息、来源或系谱、特征特性、照片、相关链接等。
(三)种质资源共享信息。包括是否共享、共享方式(公益性共享、有偿共享)、可共享数量、可利用范围等。
(四)其他相关信息。汇交资源还应包括支撑项目名称、项目主管部门、农业种质资源相关研究情况、共享利用相关规定等。
四、登记流程
(一)注册。登记主体在全国统一的农业种质资源大数据平台上实名申请注册。
(二)信息录入。依据登记总则、分物种登记细则,录入农业种质资源信息。
(三)技术审核。我市农业种质资源登记牵头组织实施单位对登记内容进行审核。
(四)统一编号。对通过技术审核,不存在重复登记的,赋予全国统一登记编号。
(五)变更登记。对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登记记载事项出现错误、因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种质资源灭失的,应当在6个月内变更登记。
(六)撤销登记。对于提供非法或虚假信息登记的,予以撤销登记。
五、进度安排
(一)2020年。根据农业农村部的统一部署,适时启动我市农业种质资源登记工作。
(二)2021—2022年。完成已公告确定的国家、市级保护单位农业种质资源登记工作。逐步开展其他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等保存的农业种质资源登记工作。
(三)2023年及以后。对新收集、引进、鉴定、创制、汇交的农业种质资源进行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