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2021年重庆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技术能力验证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农业农村委,重庆高新区改革发展局,万盛经开区农林局,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直属有关单位:
为加强重庆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能力建设,不断提升检测技术水平,充分发挥能力验证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质量体系运行和检测工作质量控制的重要参考作用,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规定,我委决定继续组织开展2021年重庆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技术能力验证工作(以下简称“能力验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能力验证项目
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市农业农村委决定开展农产品中农药残留、农产品中重金属检测和土壤中重金属检测三个项目的检测能力验证工作(能力验证实施方案详见附件)。
二、能力验证参加单位
(一)已取得重庆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合格证书,并具有能力验证实施方案中涉及的某个或多个验证项目(参数)检测资质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
(二)承担重庆市2021年市、县两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风险监测)、监督抽查任务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
(三)取得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合格证书,并具有能力验证实施方案中涉及的某个或多个验证项目(参数)检测资质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
(四)准备申请能力验证实施方案中涉及的某个或多个验证项目(参数)检测能力资质认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
上述(一)(二)类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必须参加本次能力验证(凡具有机构考核认定资格的参数必须全部参加);上述(三)(四)类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可自愿参加本次能力验证。
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本次能力验证的上述(一)(二)类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须在本通知发布之日起10日内向市农业农村委书面说明有关情况。
三、能力验证结果通报和运用
(一)2021年能力验证工作原则上进行一次。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能力验证结果以“不合格”计:
1.能力验证结果不合格的;
2.应参加但无故未参加的;
3.样品未在本机构检测或未由本机构检测人员检测的;
4.串通、篡改检测数据或伪造检测结果的;
5.其他不合规情形应取消结果的。
对于存在上述第3、4两种情况以及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机构,我委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责成相关主管部门严肃处理。
(三)市农业农村委将对本次能力验证结果进行通报。能力验证结果合格的机构,在下一年度的重庆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复查、监督和扩项评审中,可免于该项目的现场考核。
(四)重庆市内的质检机构能力验证结果不合格的,由我委依规督促整改。整改期内停止承担相应类别或项目的检验检测任务。
(五)凡能力验证不合格的机构,应在接到能力验证结果通报15个工作日内向我委提交书面情况说明,暂停相关项目的检测工作,并按要求在2个月内进行整改,整改完毕后以正式文件上报整改报告。我委将视整改情况原则上组织1次集中整改测试,具体事宜另行通知;整改测试仍不合格的质检机构,我委将依规处理。
四、能力验证的组织实施及工作要求
(一)市农业农村委委托重庆市农业科学院农业质量标准与检测技术研究所(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重庆))作为本次能力验证工作的技术支持单位,具体承担实施工作。
(二)重庆市农业科学院农业质量标准与检测技术研究所要高度重视此次能力验证工作,遵循科学合理、操作可行原则,配备足够的人力资源,发挥专家组的技术优势,积极组织样品制备定值、分发,以及数据结果的收集汇总、结果判定等各项工作,确保方案的科学性,样品的可靠性以及结果判定的准确性。要与检验检测机构保持密切联系,认真解答检验检测机构提出的有关技术问题。能力验证工作结束前,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透露能力验证有关信息,并及时向市农业农村委反馈能力验证实施过程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我委将对其进行监督。
(三)各检验检测机构要客观独立、认真准确地开展样品检测工作,不得相互串通,弄虚作假,确保检测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对存在相互串通、弄虚作假行为的单位,经查属实的,其检测结果按照不合格结果处理,市农业农村委将依法撤销其机构考核认定资格。
(四)各区县(自治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督促符合条件的检验检测机构按要求积极参加本次能力验证工作。
五、联系方式
各检验检测机构在参加能力验证工作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市农业农村委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或重庆市农业科学院农业质量标准与检测技术研究所联系。
市农业农村委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 李菁,89133703。
市农科院农业质量标准与检测技术研究所 杨俊英, 65707011(传真),18983692696。
附件:2021年重庆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技术能力验证实施方案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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