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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加强肥料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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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2-08-26

为进一步规范肥料登记管理工作,根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精神,我们在《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加强肥料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农发〔2017〕193号)的基础上,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肥料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

请于2022年9月7日前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635630841@qq.com;

(二)信函方式邮寄至重庆市两江新区黄山大道186号,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粮油处收(邮编401121)。

附件:

1.《关于进一步加强肥料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2.修改意见反馈表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2年8月24日  

附件一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肥料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肥料登记管理工作,根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精神,结合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权限内肥料登记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重庆市级肥料登记的范围和资料要求

重庆市级权限内肥料登记种类为有机无机复混肥料类、有机肥料类和床土调酸类。其通用名称、执行标准和办理登记时所提供的材料见下表。

种 类

产品通用名称

产品执行

标 准

办理登记时需提供的资料

有机无机复混肥料

有机无机复混肥料

GB/T 18877

肥料登记申请书、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产品标签样式、产品质量承诺书、肥料生产企业考核表(包括生产场地布局图和生产场地各区域、生产设备、检测设备照片,没有检测能力的需提供委托第三方检测协议书及第三方机构相关资质证明)、肥料检测报告。

有机肥料类

有机

肥料

NY/T

525

肥料登记申请书、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产品标签样式、产品质量承诺书、肥料生产企业考核表(包括生产场地布局图和生产场地各区域、生产设备、检测设备照片,没有检测能力的需提供委托第三方检测协议书及第三方机构相关资质证明)、肥料检测报告。使用评估类原料(添加)须提供生产工艺说明和检测报告等佐证材料。

床土调酸剂类

水稻苗床调理剂

NY526/2002

肥料登记申请书、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产品标签样式、产品质量承诺书、肥料生产企业考核表(包括生产场地布局图和生产场地各区域、生产设备、检测设备照片,没有检测能力的需提供委托第三方检测协议书及第三方机构相关资质证明)、肥料检测报告、肥料检测报告、适宜土壤区域田间试验报告。

二、肥料样品检测

办理登记需要检测的肥料样品由属地区县(自治县)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抽样产品执行标准,在生产现场抽取并封样(封样条需抽检单位和被抽样单位双方签字盖章),有机肥料的抽样量不小于8千克,其它产品抽检量不小于1千克,抽样基数均不小于1000千克。样品由区县(自治县)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或申请人送至(可邮寄)市农业技术推广总站进行检验,同时提交生产企业考核表复印件及样品抽样单(抽检单位和被抽样单位双方签字盖章)。农业技术推广总站应在40个工作日内完成样品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不合格检验结果由市农业技术推广总站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企业依据不合格结果作相关整改,整改报告交属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再进行第二次抽样;合格报告由市农业技术推广总站交市农业农村委行政审批大厅。申请企业不承担检测费用。企业申请登记的产品连续2次检测不合格,暂停受理;企业应该查找产品不合格的原因并进行整改,整改完毕后再次送检。

三、生产企业考核

市农业农村委委托各区县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申请肥料登记的企业进行现场考核,考核单位和考核人员对肥料生产企业质量管理、生产条件、质量检验、规章制度等考核结果的真实性负总责。肥料生产企业的生产场地和设备要满足生产相应肥料需要,要有详细的质量控制记录、肥料生产和销售台帐。肥料生产企业要建立具有原料和成品检测能力的化验室,没有检测能力的需现场提供委托第三方检测协议书及第三方机构相关资质证明。

同一生产企业申请同类产品登记时,如企业生产条件发生变化,则需要重新组织考核。对同一生产企业申请不同类产品登记的,需要按照产品种类组织考核。

四、肥料登记的办理程序和有关要求

办理重庆市级肥料登记须将申报登记材料送达重庆市农业农村委行政审批大厅,或通过重庆市政府网上行政审批“渝快办”进行办理。符合肥料登记的,市农业农村委在12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证发放。肥料登记证使用全国统一的肥料登记证照,加盖重庆市农业农村委行政审批专用章。

有以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申请不予受理:

1.没有生产国使用证明(登记注册)的国外肥料产品;

2.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肥料产品;

3.知识产权有争议的肥料产品;

4.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卫生、环保等国家或行业标准要求的肥料产品;

5.未在市场监管部门注册核定经营范围之内的肥料产品;

6.登记申请期间,企业或法人被当地政府或行业监管部门列入失信或黑名单的。

五、肥料登记证有效期和续展、变更

肥料正式登记证有效期为5年。肥料登记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生产、销售该产品的,应当在有效期满6个月前提出续展登记申请;递交的续展登记申请资料与初始登记申请要求相同,每次续展有效期为5年;登记证有效期满没有提出续展登记申请的,视为自动撤销登记,超过有效期的肥料登记证视为废证。

经登记的肥料产品,在登记有效期内改变使用范围、商品名称、执行标准、企业名称的应申请变更登记;改变成分、剂型的应重新申请登记。取得肥料登记证的肥料产品,在日常肥料监督管理中出现两次(含)以上抽检不合格的,肥料登记证有效期满后不予续展,企业列入肥料行业“黑名单”。

六、肥料登记管理和质量监管工作

市农业农村委负责全市肥料登记信息汇总和发布工作,社会各界可通过“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官网”进行查询。各区县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肥料生产、销售和使用等环节的日常监督管理。

各区县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要针对辖区内未取得肥料登记证私下进行生产销售和伪造、转让登记证、擅自修改产品标签进行虚假宣传的,要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严格查处。同时,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的有关规定,把严重违法失信企业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企业联合征信系统实行联合惩戒。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具体经办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安传林 市农业农村委 89133126

何春燕 市农业农村委行政审批大厅 89133770

孔露曦 市农业技术推广总站 89138936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8月24日  

附件二

关于进一步加强肥料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反馈表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修改意见

修改内容:

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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