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法典是我国现行生态环境法律制度机制和规则规范进行全面系统的编订纂修,形成的一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引领,具有中国特色、体现时代特点、反映人民意愿、系统规范协调的法典。法典涵盖了生态环境的方方面面,农业农村领域是其重要组成,《农业农村部关于全面推进农业农村法治建设的意见》(农法发〔2021〕5号)也提出,要加强粮食安全、种业和耕地、农业资源环境保护、农产品质量安全等重点领域立法,依据法典规定,加强完善涉农生态环境法律制度、开展法律宣传与普及,推进农业农村资源环境法治建设刻不容缓。
一、涉农法律总体情况
为有效应对农业农村生态环境问题,生态环境法典吸纳了原《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在总则一般规定部分规定了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吸纳了原《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单行法规定,在污染防治篇规定了农区大气污染、农村水污染、农用地土壤污染、生活垃圾等农业农村废弃物污染等涉农污染防治内容,规定了农药、肥料、农用薄膜、农业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污染防治等内容;根据已有法律规定和政策文件,结合实际情况,参考先进国家经验,在生态保护、绿色低碳发展篇、法律责任篇,均规定了涉农法律制度,包括农业野生动植物保护、外来入侵物种管理、农田(耕地)生态系统保护、生态农业、循环农业、农业绿色发展、农业低碳等内容。
二、具体建议
(一)研究法典涉农法律条款,细化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以秸秆焚烧为例,生态环境法典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秸秆、落叶等焚烧的组织和管理。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区域和规定的时段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为贯彻执行法律,需要尽快研制《秸秆、落叶露天焚烧管理办法》,明确“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区域”名单或划定依据,明确“规定的时段”确定依据,切实贯彻秸秆焚烧不搞“一刀切”科学精准施策的法律理念,防止因“管理智慧不够”实际搞“一刀切”。
(二)做好单行法与生态环境法典的衔接,布局相关部门规章制修订工作
《农业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渔业法》《畜牧法》《草原法》《乡村振兴促进法》等农业农村领域单行法,均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内容,建议依据法典规定,提早谋划,统一思考,做好生态环境法典中的生态环境保护与单行法中的资源保护利用法律规定的衔接。
为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根据法律授权,国务院制定了《农药管理条例》《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农业农村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农用薄膜管理办法》《外来入侵物种管理办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生态环境法典第170、171条系统规定了农业投入品制度,应当尽快研究现行农药、肥料、农用薄膜、饲料饵料、农作物秸秆、畜禽废弃物等农业投入品安全利用法律和政策,根据法典要求和实际需要,做好《农药管理条例》《农用薄膜管理办法》《外来入侵物种管理办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与法典的衔接,研究肥料管理法律制度,避免法律冲突。特别是以原《环境保护法》《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法律作为法律依据,制定的《农用薄膜管理办法》《外来入侵物种管理办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应当依照法典进行修订。也可以参照法典做法,将农业投入品法律统一编撰,研究制定《农业投入品管理条例》。
(三)适时开展法律调研与立法评估,健全执法机制
生态环境法典不仅是对现有法律的编撰,更是创造性地制定了生态保护、绿色低碳等法律制度,为涉农资源环境法律制度完善留足了立法空间,考虑应对气候变化、碳达峰碳中和、绿色低碳发展等方面的法治需求,而目前这些方面尚未制定专门法律。生态环境法典作出一些原则性、引领性规定,为相关法律制度建设和实践发展确定原则、奠定基础、留有空间,故此,建议不定期开展实地调研,通过农户走访、基层座谈、专家研讨等方式,摸清我国涉农生态环境法律底数,包括立法数量、执法情况、存在问题、难点堵点、制修订需求等。调研范围主要包括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部门规章等。在调研的基础上,开展立法后评估,对涉农生态环境法律制度的科学性、立法技术的规范性、法律规定的可操作性、法规之间的协调性、法律执行的有效性进行客观评价,提出立改废的建议。
(四)健全农业农村生态环境执法体系
生态环境法典系统规定了生态环境执法制度和法律责任,依据职责分工由农业农村部门作为执法主体的不在少数,而诸多法律的执行需要,多部门联合执法,如土壤污染责任人不明确或者存在争议的,农用地由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因此,建议完善农业生态环境执法部际协调机制,加强与生态环境部、自然资源部等部委沟通,依据法典规定梳理完善执法清单,完善省市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加强技术支撑队伍建设。建立健全部省市县四级培训体系,适时组织开展学习培训、联合执法、联合练兵等活动。
(五)探索建立农业生态环境司法保障机制
依据法典法律规定,探索农业生态产品价值核算与评价制度,完善农业环境损害调查处理程序规定,加快研究制定《农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补偿管理办法》,引导受损农户理性选择救济途径,保障农户的环境救济权。推动涉农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对于严重污染农业农村生态环境和破坏农业生态系统,损害国家和公众(包括农民集体、自然村落)生态环境利益的,积极支持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起公益诉讼。
总之,农业农村生态环境法治化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在“三农”工作重心历史性转向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大背景下,农业农村部门职责不断拓展,工作领域不断拓宽,农业农村主体多元化,利益关系深刻变化,法律关系更为复杂,迫切需要夯实法治基础,以凝聚共识、引领方向、确立原则、固化成果,通过法律实施强化国家意志和全民行动,持续稳定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
作者:王伟(农业农村部环境保护科研监测所农业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创新团队首席,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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