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办法(征求意见稿)》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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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畜禽是畜牧业现代化发展的基石,是畜牧业转型升级的物质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种业振兴行动方案》《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新一轮全国畜禽遗传改良计划的通知》等都对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进行了具体部署,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是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活动的必备条件。现将《重庆市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办法(征求意见稿)》有关情况进行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和依据
为规范《许可证》管理,原重庆市农业委员会于2009年就台了《重庆市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办法》(渝文审〔2009〕21号)(以下简称“《现行办法》”)。自《现行办法》实施以来,对加强全市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保障种畜禽质量起到了良好作用。由于《现行办法》出台至今已经超过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上位依据已完成修订或制定,市农业农村委作为我市种畜禽管理的直接责任单位,有必要修订《现行办法》。
二、修订过程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及《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要求,市农业农村委牵头起草了《修订办法(初稿)》。待《种业振兴行动方案》和《重庆市种业振兴行动实施方案》正式印发后,市农业农村委认真吸纳,对《修订办法(初稿)》进一步修改,并组织市畜科院、市畜牧总站、市畜牧业协会以及部分种畜禽生产企业相关专家和人员进行认真研究讨论,已于2022年8月17日通过专家论证会,形成了现在的《修订办法(征求意见稿)》以及相关《修订对照表》,并于8月23日至9月23日在市农业农村委官网上向社会和个人公开征求意见。
三、主要内容
《修订办法(征求意见稿)》共六章、十五条。
第一章 总则,共3条,包括本办法的制定依据,种畜禽的定义和本办法适用性,《许可证》发放实现逐级审核、分级审批的管理制度等。
第二章 申请条件和规模,共2条,包括申请取得《许可证》应具备的条件和群体规模等。
第三章 申报材料,共1条,明确申请《许可证》应向审核机关提交的材料等。
第四章 核发程序,共4条,包括按照相关审核机关负责受理《许可证》申请时应作出的处理情况,《许可证》的现场审核程序,《许可证》的核发时间以及发证信息录入相关管理系统的时间等。
第五章 监督管理,共4条,包括《许可证》的样式、有效期、届满后的情况等,《许可证》的变更和需要重新办理《许可证》的情况,各级审核机关对《许可证》的监督管理情况,相关法律责任等。
第六章 附则,共1条,明确办法的施行时间等。
四、有关说明
本办法所称种畜禽,是指经过选育、具有种用价值、适于繁殖后代的畜禽及其精液、胚胎、卵子(蛋)等。
从事家畜冷冻精液、胚胎、卵子等遗传材料生产的单位或个人申请《许可证》的,按照农业农村部发布的《家畜遗传材料生产许可办法》办理。
五、征求意见方式
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通过电话或电子邮件反馈市农业农村委种业处。联系人:钟航,电话:023-86868958、023-89133813;罗健,电话:023-89133496;电子邮箱:cqzy1901@126.com。
相关文件: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公开征求《重庆市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办法(征求意见稿)》有关意见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