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江流域禁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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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一)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2020年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上提出“要继续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动实施一批长江、黄河生态保护重大工程,落实好长江十年禁渔。”为推进落实长江禁捕工作的开展,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切实做好长江流域禁捕有关工作的通知》,农业农村部相继颁布了《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等近20部文件,还与中央其他相关部门联合发布了与长江禁捕有关文件若干,公安,交通运输、发展改革、市场监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也分别印发了相关文件。制定《办法》是进一步全面贯彻实施总书记和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重要举措。
(二)执行我市《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的需要。我市《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于2021年7月29日公布之日起开始施行,这是我市第一部针对长江禁捕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决定》的出台为行政执法,保护渔业资源提供了有力的依据。《决定》的定位是为禁捕工作的开展制定原则性,纲领性制度,为“长江十年禁捕”及时提供地方立法,为行政执法提供依据,为规范相关行为进行授权。因此,《决定》在起草中对一些具体制度设计留有空间,对行政执法中较为细节的问题未进行规定,制定《办法》是为了更好的实现《决定》内容,保障《决定》实施。
(三)强化长江流域禁捕管理工作的需要。我市长江流域渔业资源遭到破坏的情况依然存在,而行政执法机构因人员少、执法手段落后等原因很难对这些违法行为进行有效遏制,而实际中有效的执法手段由于缺乏法律法规依据又面临违法的风险,《决定》的出台虽然解决了一些问题,但仍有部分制度需要进一步细化,需要通过制定《办法》解决。
二、制定过程
市农业农村委分管领导亲自组织调度起草工作,邀请部分区县基层执法人员、西南政法大学和西南大学法律、渔业资源与环境等领域的专家深度参与,同时加强与西南政法大学地方立法研究院立法专家的对接,对《办法》的体例、逻辑、内容等进行沟通讨论。
(一)收集制定《办法》的相关资料:包括中央法律法规政策,其他省市已有立法,我市法规政策规定,相关学术资料等。
(二)立法调研论证:起草单位组织多次座谈会,邀请市级相关部门、法院、检察院以及基层执法人员等对制定《办法》的可行性必要性进行论证,同时前往区县进行实地调研,截至目前共收到来自市水利局,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海事局,市环保总队,区县农委等多个部门提出的共37条书面立法建议,起草组分别对这些建议进行研究,形成意见采纳表,并对建议一一进行了回应,说明了采纳或不采纳的理由。
(三)修改调整内容:根据《决定》内容,对《办法》的内容进行进一步优化。根据2022年6月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印发的《重庆市禁捕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办法(试行)》,调整法条内容,避免与该文件内容重复,同时填补其立法空白。
三、主要内容
《办法》不分章节,共34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总则规定:《办法》第一条到第七条的内容属于法条总则部分的内容,主要包括立法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部门职责、区县和乡镇政府职责、禁捕宣传、公众参与、表彰制度。
(二)行为规范和管理制度:《办法》第八条到第十四条为禁捕管理规范制度,包括禁捕区域、禁捕区域和期限调整、禁止行为、船舶管理、休闲垂钓管理、涉渔市场监管和禁用渔具。
(三)水生生物保护:《办法》第十五条到第二十条直接规定水生生物保护问题,包括资源监测和评估、濒危物种保护、增殖放流管理、外来物种管理、水生生物栖息地保护和涉渔工程管理。
(四)保障措施:《办法》第二十一条到第二十六条为各项保障措施规定,包括渔民安置保障、执法能力建设、执法协作、网格化管理、区域协作和经费保障。
(五)法律责任:《办法》第二十七条到第三十三条为法律责任,包括携带禁用渔具法律责任、运输食用生产性捕捞渔获物法律责任、“三无”船舶处理、误捕放生法律责任、妨碍公务法律责任、渎职责任和概括兜底规定。
(六)附则:规定本办法实施的时间。
四、立法主要亮点
(一)直接对水生生物保护进行规定
禁捕的最终目的是保护长江水生生物,禁捕仅为手段,但是仅规定禁捕并不能全面达到保护水生生物的目的,因此《办法》直接规定了有关水生生物保护的内容,使长江禁捕法规内容更完备,凸显立法价值。
(二)《办法》对《决定》相关规定进行了细化
《决定》第五条到第十条对禁捕工作相关机制及各项保障措施进行了规定,主要包括建立考核机制,网格化管理,执法队伍建设,各部门职责,联动执法,宣传教育,有奖举报等,多为原则概括式规定,每一项制度都需要通过《办法》进行细化,确定主体,程序,方法等,以保障《决定》的落实。
(三)明确处罚相关规定
《办法》主要针对上位法中未设定处罚的违法行为,在规章授权的范围新设罚则,解决实际执法中急需处罚而又无法可依的情况。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关于规范休闲垂钓的问题说明。《决定》第四条对休闲垂钓进行了原则性规定,同时授权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我市垂钓管理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委员会组织起草,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制定,因此在《办法》中不再对休闲垂钓涉及的具体管理问题进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