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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庆市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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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06-04

一、起草背景

为了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农业农村部已制定了《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我市地处长江上游,水生生物及其栖息地保护工作非常重要,是筑牢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屏障的重要内容。市人大常委《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决定》已从禁捕方面对我市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工作作出了相关规定,但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根据长江保护法第六条“长江流域相关地方根据需要在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制定、规划编制、监督执法等方面建立协作机制,协同推进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的规定,我市因地制宜,开展《重庆市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办法》(以下简称《保护办法》)制定工作,为我市水生生物保护建立专门性的制度。

二、起草过程

为找准立法需要解决的重点问题,探索解决问题的有效措施,市农业农村委成立了《保护办法》起草工作小组,明确了起草专家小组成员。起草工作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研,多次召开立法工作调研会议,召集市高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等11个部门,以及万州、涪陵、江津等12个区县的基层执法人员对保护办法从实务角度进行讨论;邀请市人大代表,西南大学、西南政法大学相关专家从立法及理论方面加以研究;同时通过重钓网等民间组织广泛征集社会各界对保护办法的意见建议,厘清立法需解决的重大事项和突出问题,搭建文本基本框架,不断充实完善文本内容。《保护办法》设立了水生生物保护相关制度,明确了政府和部门的职责,落细落实水生生物保护责任,强化水生生物保护监管举措。

三、主要内容

《保护办法》分五章,共26条,未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设定一项“警告”的行政处罚,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无违反公平竞争内容。主要内容如下:

(一)健全管理工作机制。一是建立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农业农村部门牵头、有关单位配合和社会共同参与的水生生物保护工作机制;二是明确市、区县政府、乡镇(街道)政府职责,农业农村部门及其他部门职能职责;三是建立政府投入、企业资金、个人资金等多元化投入机制,为水生生物资源养护提供资金保障。为提高资金利用效率,对涉水项目生态补偿资金进行统筹,专项用于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工

作。

(二)规范水生生物保护各项工作。一是加强水生生物及其栖息地监测调查评估及相关数据共享,做到水生生物及其栖息地的底数清;二是强化外来物种管理以及增殖放流监管,建设增殖放流平台和苗种追溯体系,引导群众合法放生;三是明确水库生态渔业发展要求,同时明确了调整我市禁捕水域方式。

(三)加强项目环评及监管。一是明确规划环评和项目环评要求,进一步确定需要编制水生生物影响专题评价(论证)报告的建设项目所在水域;二是对违反环评工作要求的设定了“警告”的处罚。

(四)强化协作与保障。一是强化执法协作,增强上下游、左右岸的协同运作,将我市水生生物保护纳入数字重庆建设,融入成渝经济圈建设。二是强化水生生物保护专业人才、执法队伍建设,从技术和执法两个角度对保护水生生物做好保障。

(五)创新执法举措。一是根据赋权乡镇的理念,将高频率、高综合、高需求、易发现、易处置的“携带禁用渔具进入禁捕水域”和“在禁捕区域内非法垂钓”两项执法权,赋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处罚。二是将违反水生生物保护的相关行为纳入信用监管体系,同时根据近年来查办的案件情况,结合水生生物保护特征,提出行政处罚以劳代偿的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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