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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庆市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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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04-19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粮食安全和高标准农田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市委六届二次全会关于实施千万亩高标准农田改造提升行动的决策部署,推进重庆市高标准农田高质量建设,结合工作实际,市农业农村委修订了《重庆市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从以下五个方面作解读。

一、《办法》修订的必要性

一是党和国家有新要求。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高标准农田建设。党的二十大提出逐步把永久基本农田全部建成高标准农田。习近平总书记2023年9月7日在主持召开新时代推动东北全面振兴座谈会时的讲话提出要建设适宜耕作、旱涝保收、高产稳产的现代化良田。农业农村部近年来连续出台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办法、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评价激励实施办法、农田建设工作纪律“十不准”等管理文件,不断加强和完善农田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

二是市委市政府有新部署。党的二十大召开之后,重庆市委、市政府紧紧围绕确保粮食安全这一重大政治任务,从丘陵山区实际情况出发,启动实施千万亩高标准农田改造提升行动,通过改大、改水、改路、改土、农业机械化“四改一化”措施,提高建设标准,计划到2027年改造提升“宜机宜耕、能排能灌、高产稳产、旱涝保收”高标准农田1000万亩左右。

三是实际工作有新需要。《办法》自2020年实行以来,规范了全市农田建设项目管理,但已不能适应当前的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要求。为破解项目选址、初步设计、工程质量、建设超期等实际困难,进一步完善项目管理机制,优化项目审批流程,细化各方职责,强化项目建设事前、事中、事后管理,提升项目建设成效,迫切需要对《办法》进行修订。

二、《办法》的修订过程

2024年1月市农业农村委启动了《办法》的修订工作,拟制了修订工作计划,参考借鉴了天津、上海、宁夏等省市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经验做法,在渝西片区座谈会上调研交流《办法》的修订建议,2次征求部农田建设司意见,4次召开内部交流座谈会,3月下旬书面征求委机关各处室、各区县农业农村部门意见,4月中旬又书面征求了各市级部门意见,共收到反馈意见29条,起草小组认真研究,采纳意见建议18条。

三、《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新修订的《办法》,在总体框架上以原《办法(试行)》为基准,结合近年来农业农村部和我市出台的有关制度规定,对《办法(试行)》进行了归纳、调整、新增和删减,由原来的7章39条修订为8章41条。修订的主要内容体现在以下六个方面:

(一)突出了三个重点。明责,就是进一步明确了市、区县农业农村部门、建设单位的责任,特别是明确了建设单位为“运动员”,市区两部门为“裁判员”。放权,就是将市农业农村委从具体繁琐的项目管理中解脱出来,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去加强项目管理指导和监督,涉及的主要工作是项目审批和项目验收。监管,就是将过程监管和结果评价进行了强化,强化了监督、检查、巡视、审计、信访结果应用。

(二)厘清了三个关系。一是厘清了规划项目库与初步设计的关系。二是厘清了市级监督检查与项目流程管理的关系。三是厘清了市农业农村委、区县农业农村委、建设单位在项目组织实施管理中的关系。

(三)强化了规划管控。一是按照逐步把永久基本农田全部建成高标准农田要求,结合《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优化农田建设规划编制和管理要求,增加农田建设项目禁止建设区域。二是明确建立项目库,构建项目储备一批、实施一批、验收一批的计划管控机制。三是明确将项目库储备情况作为年度建设任务分解的主要依据之一。

(四)明晰了管理职责。一是强化市级监管。市农业农村委由原来的项目建设事务性管理调整为全市年度任务计划统筹、监督检查、考核评价。二是落实区县管理责任。调整后,区县农业农村部门只作为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实施监管,不再参与项目建设的具体工作,改变原来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的局面。三是压实项目建设单位主体责任。增加“区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明确农田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承担农田建设项目具体管理实施工作”,并在项目建设各环节细化项目建设单位的工作职责。

(五)优化了管理流程。将市农业农村委负责的项目立项审批、竣工验收权限下放区县农业农村部门,调整后的项目管理流程为:区县农业农村部门组织项目建设单位选址,并会同相关部门进行选址合规性审查→市农业农村委审核选址情况→项目建设单位组织开展实地测绘和勘察、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向区县农业农村部门申报项目→区县农业农村部门组织评审、批复初步设计文件→项目建设单位组织实施→项目完工后,建设单位组织完成初步验收→区县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完成竣工验收,报市农业农村委备案。

(六)其他方面。一是规范标段划分。明确农田建设项目应按批复的初步设计文件和年度实施计划组织实施,不得随意拆分标段。二是严格上图入库。提出市、区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落实专人专岗负责调度统计工作,细化各阶段在全国农田建设综合监测监管平台填报信息的要求。三是强化监督管理。明确通过监督服务热线、“四不两直”明察暗访、遥感监测等方式加强过程监督,监督评价成果作为考核激励、任务分配、各参建单位惩戒的重要依据。

四、《办法》施行时间

《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五、其他有关说明

《办法》由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负责解释。社会各单位或个人有任何疑问,可咨询市农业农村委,电话:023—891335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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