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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场所选址风险评估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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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3-12-06

一、起草背景及过程

2022年8月22日,《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经农业农村部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开办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交选址需求。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据评估办法,结合场所周边的天然屏障、人工屏障、饲养环境、动物分布等情况,以及动物疫病发生、流行和控制等因素,实施综合评估,确定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要求的距离,确认选址。前款规定的评估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制定”。为贯彻落实《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切实优化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工作,我们研究起草了《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场所选址风险评估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

二、目的意义

出台《办法》对加强动物防疫管理,提高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防疫水平,保障养殖业生产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具有重要意义。一是有利于科学评估防疫条件。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的防疫条件,与其周边的天然屏障、人工屏障、行政区划、饲养环境、动物分布等密切相关,统一的选址距离规定无法涵盖以上因素影响,出台该《办法》能够更加科学有效的对以上场所的动物防疫条件进行风险评估。二是有利于提升防疫管理水平。由于地区城市化水平推进较快,大部分养殖场与周边房屋关系是先有场后有房(住宅、企业、学校等),造成一些已建成的动物饲养场等达不到选址距离要求,无法通过防疫条件审查,造成《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颁发比例较低,出台该《办法》能够督促已建成的动物饲养场等采取建立科学有效的人工屏障、健全防疫制度、强化防疫措施等方式进一步提升动物疫病防疫管理水平。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13条,并附有《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场所选址风险评估申请表》和《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场所选址风险评估表》。

一是明确了评估范围。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辖区内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选址的动物防疫条件风险评估。

二是明确了评估责任。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负责风险评估监督管理工作。区县(自治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风险评估工作。

三是明确了评估原则。风险评估实行“一场一评估”。区县(自治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场所周边的天然屏障、人工屏障、饲养环境、动物分布等情况,以及动物疫病发生、流行和控制等因素,实施综合评估,确认选址。

四是明确了评估内容。风险评估采取书面资料审查和现场勘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重点评估天然屏障或人工屏障情况;周边环境情况与动物防疫相关的场所的距离情况等;动物分布情况;动物疫病的发生、流行情况;制度建设情况,隔离、消毒、无害化处理等与动物防疫相关的设施设备情况等;有无群众反映投诉等与动物防疫有关的其他情况等六方面内容。

五是明确了评估程序。开展风险评估时,区县(自治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从市级或县级风险评估专家库中随机选择3-5名(单数)专家组建风险评估专家组,推举或指定1名成员任组长。评估专家组成员与接受评估场所业主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风险评估结论根据综合评估分值分为“通过”、“不通过”和“整改后通过”三类。综合评估分值总分为100分。80分及以上的为“通过”;低于80分的,但通过改进设施条件能达到的,由专家组提出整改意见,申请方同意并承诺整改的,评估结论为“整改后通过”。整改期限为六个月,经原专家组确认整改合格后通过。其他为“不通过”。

六是明确了结果运用。评估结果作为《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颁发的依据之一。其他有关布局、设施、人员等要素仍执行《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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