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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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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5-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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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监管,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运行,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市农业农村委组织起草了《重庆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重庆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已施行10余年,已无法完全适应新形势下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为贯彻落实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做好国家法律和地方性法规、政策之间的衔接,结合实际,启动了《重庆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修订工作。

二、起草过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法律及有关规定,在2010年版《重庆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农业农村实际,参考借鉴广州、湖北、浙江、上海等省份关于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规定,起草形成《重庆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立法目的和适用范围。一是明确立法目的,强调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第一条)。二是明确适用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运行及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第二条)。

(二)加强党的领导和政府职责。一是贯彻落实党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领导原则,确立党委领导下,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第三条)。二是强化政府职责,明确乡镇人民政府是本辖区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第四条)。

(三)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运行和管理。一是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合并、分立等原因需要解散的,应当结清债权债务,由成员大会表决形成决议,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第九条)。二是完善成员代表大会制度,明确成员代表无法在现场参加会议的,可以在实名投票的前提下,采用信息化技术手段进行表决(第十条)。

(四)强化对农村集体资产的保护和监督。一是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截留、哄抢、私分、破坏(第六条)。二是从资产清查(第十一条)、资产评估(第十三条)、财务公开(第十四条)、风险管控(第十五条)、投资监管(第十六条)、审计监督(第二十四条)等方面,对农村集体资产的监督管理进行细化规定。

(五)完善权益量化和收益分配制度。一是明确集体经营性资产收益权份额可以在成员之间转让、赠与或者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赎回;集体经营性资产收益权份额可以依法继承(第二十二条)。二是完善收益分配制度,明确公积、公益金的提取应当坚持分配与积累并重的原则,兼顾不同成员的合法权益(第二十三条)。

(六)细化扶持措施和法律责任。一是从财政扶持(第二十五条)、税收扶持(第二十六条)、金融扶持(第二十七条)、用地保障(第二十八条)等方面,加强同上位法以及国家政策的衔接,作出细化规定。二是对违反规定的行为,明确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责令限期改正、依法给予处分或者行政处罚、承担赔偿责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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