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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种子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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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5-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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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加强种质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规范品种选育、种子生产经营和管理行为,维护种子生产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种子质量,促进农业和林业的发展,市农业农村委、市林业局组织起草了《重庆市种子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于2021年进行修订,强化了知识产权保护和种子质量管理,完善了种子侵权处罚赔偿和行政处罚制度,其中的新思路、新要求为我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指明了方向。《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已于2018年废止,难以满足新形势下种业发展和管理需要。因此,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加强对种质资源的保护与利用、提高种子质量、规范法律责任,我市启动了《重庆市种子条例》立法工作。

二、起草过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法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种业发展与种子工作实际,参考借鉴北京、上海、湖北、甘肃、贵州、福建等省份关于农作物种子、林木种苗的管理规定,起草形成《重庆市种子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立法目的和适用范围。一是明确立法目的,强调保护和合理利用种质资源,规范品种选育、种子生产经营和管理行为,鼓励育种创新,维护种子生产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种子质量,保障种源安全、粮食安全和生态安全,促进农业和林业的发展(第一条)。二是明确适用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种业创新、品种管理、种子生产经营、监督管理以及扶持保障等活动(第二条)。

(二)强化目标原则和政府、部门职责。一是明确本市种子工作应当遵循保护优先、创新驱动、多元参与、绿色高效的原则,强化企业主体作用,优化种业发展环境,推进种业高质量发展(第三条)。二是强化政府职责,明确政府应当将种子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种业发展专项资金,加强种子管理和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将种子监督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和种业发展专项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第四条)。三是强化部门职责,明确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林木种子工作,其所属种子管理机构依法开展种子监督、管理和服务等工作(第五条)。

(三)加强种质资源保护与开放利用工作。一是建立种质资源档案,完善分类分级保护措施,并且建立种质资源鉴定评价体系,搭建种质资源鉴定评价与基因发掘平台(第七条)。二是明确因工程建设、自然灾害等情况使种质资源受到威胁的,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抢救性收集、保护。因工程建设引发抢救性收集、保护的,所需费用由工程建设单位承担(第十条)。三是明确因科研和育种需要使用本市可供利用的种质资源的,可以向种质资源保护单位提出申请。种质资源保护单位具备提供条件的,应当提供(第九条)。

(四)完善品种管理规定。一是在农作物品种管理方面,明确由市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负责本市主要农作物品种的审定工作(第十二条);由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委员会,对未列入国家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目录的品种进行认定(第十三条);主要农作物引种者应当在拟引种区域开展不少于一年的适应性、抗病性试验,对品种的真实性、安全性和适应性负责,并将引种的品种和区域报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四条)。二是在林木品种管理方面,明确由市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负责本市林木良种的审(认)定工作(第十二条);林木良种引种者应当在拟引种区域开展品种适应性试验,对引进品种的适应性负责,并将引种的品种和区域报市林业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四条)。

(五)增加造林用苗和网络生产经营要求。一是明确国家投资或者以国家投资为主的造林项目和国有林业单位的造林,应当按照计划使用适宜生态区域的林木良种。林木良种不能满足造林需要时,科学选择绿化树种草种,按照适地适树、良种壮苗原则,优先采用乡土珍贵树种造林,审慎使用外来树种草种(第十五条)。二是明确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经营种子的,种子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公示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检疫证明、适宜种植区域等信息;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为平台内种子经营者依法履行信息公示义务提供技术支持(第二十条)。

(六)规范种子质量监督管理与纠纷解决。一是明确市、区县(自治县)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对种子质量进行检验或者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生产经营的种子进行检测,并且,抽取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不得向生产经营者收取费用(第二十一条);二是明确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辖区内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问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或者纠纷当事人的申请,组织专家鉴定组开展种子质量田间现场鉴定工作(第二十三条)。

(七)细化扶持措施和法律责任。一是从用地与基地扶持(第二十五条)、农作物种子认证支持(第二十六条)、金融保险扶持(第二十七条)等方面,加强同上位法以及国家政策的衔接,作出细化规定。二是明确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管理责任(第二十八条),违反造林规定的责任(第二十九条)以及违反互联网经营规定的行为责任(第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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