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农业农村投资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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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城乡融合乡村全面振兴和农业农村现代化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重庆市乡村振兴促进条例》,规范和促进农业农村投资,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以扩大有效投资推进城乡融合乡村全面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市农业农村委组织起草了《重庆市农业农村投资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要求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促进农业全面升级、农村全面进步、农民全面发展,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2025年1月1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 扎实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意见》明确指出,“实现中国式现代化,必须加快推进乡村全面振兴”,要“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坚持城乡融合发展”,“提升乡村产业发展水平、乡村建设水平、乡村治理水平,千方百计推动农业增效益、农村增活力、农民增收入,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提供基础支撑。”2025年10月23日,《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明确要求“加快补齐农村现代生活条件短板,创造乡村优质生活空间。发展各具特色的县域经济,开发农业多种功能,推动农村一二三产业深度融合。”2025年12月30日,中央农村工作会议要求“锚定农业农村现代化,扎实推进乡村全面振兴,推动城乡融合发展。”在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和城乡融合发展的大背景下,扩大农业农村有效投资是推动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的重要抓手。我市的《重庆市农业投资条例》制定于1998年1月,2001年9月有过修正,此后再无修改,当时立法的着重点在资金来源、资金使用及其监督管理,缺乏投资促进措施,且只针对农业投资,与现在要求的乡村全面振兴、城乡融合发展和农业农村现代化要求极不适应,基本上起不到促进投资和乡村全面振兴的作用,亟需修订。为此,市农业农村委启动了该条例的修订工作,并在农业的基础上增加农村,更名为《重庆市农业农村投资条例》,致力于通过农业农村投资立法促进城乡融合乡村全面振兴和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
二、起草过程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府的立法工作安排,市农业农村委组建修订草案起草组。起草组在深度解读国家农业农村政策精神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基础上,根据立法目的分别在渝东南、渝东北、渝西选取代表性区县进行深度调研,组织部门、乡镇、企业、村民召开调研座谈会,并对相关企业进行实地考察,全面了解农业农村投资政策、激励机制、农业农村投资现状、投资效果和制约投资的各种因素,了解农业农村发展和农民增收面临的主要问题,根据政策要求和存在的实际问题,在反复讨论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形成《重庆市农业农村投资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立法目的和适用范围。一是明确立法目的,根据国家城乡融合乡村全面振兴战略将立法目的定位于规范和促进农业农村投资,推动农业增效益、农村增活力、农民增收入,推进城乡融合乡村全面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第一条)。二是明确适用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农业农村投资引导促进及其监督管理,并对农村和农业农村投资作解释(第二条)。
(二)强化目标原则和政府、部门职责。一是明确本市农业农村投资促进工作应当遵循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绿色发展的原则,将投资于物和投资于人紧密结合,严守耕地红线和粮食安全底线,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相统一(第三条)。二是强化政府职责,明确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农村投资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决策科学、投向合理、运作规范的农业农村投资管理体制,制定并完善激励社会资本、金融资本投资农业农村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农业农村投资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第四条)。三是强化部门职责,明确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业农村投资的综合协调,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农业农村投资有关工作(第五条)。
(三)强调制定投资计划和投资项目库实现农业农村投资统筹协调。一是要求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土空间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农业农村专项规划、农业现代化大产业发展要求编制农业农村投资计划(第六条)。二是要求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农业农村投资计划,结合行业规划建立本行业农业农村投资项目库并向社会公布(第六条)。
(四)对政府投资提出明确的保障要求。一是要求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必须将农业农村作为一般公共预算的优先保障领域,建立与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的农业农村投资增长机制(第七条)。二是要求各级财政投入到农业农村的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不得用于非农业农村建设(第七条)。
(五)对社会领域相关投资主体进行投资激励。一是要求农业农村投资项目依法向各类社会资本平等开放,保障相关政策公开透明(第八条)。二是要求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激励社会资本投资农业农村的政策措施,营造公平的市场环境、政策环境、法治环境,逐步实现全要素市场化集成配置,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和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第八条)。三是禁止在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外非法设定或者变相设定市场准入障碍(第八条)。四是明确社会资本可以采取独资、合资、合作、联营、租赁、特许经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投入农业农村(第八条)。五是鼓励社会资本采取多种利益联结方式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建立稳定合作关系,促进联农带农(第八条)。六是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农业农村的资金投放和保险保障力度,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满足乡村全面振兴、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的融资和保险需求(第九条)。七是鼓励依法设立的基金充分发挥在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发展、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建设等方面的引导和资金撬动作用(第十条)。八是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加大投入力度,发展家庭农场,有序扩大投资和农业生产规模,增强自主发展能力,防止返贫致贫(第十一条)。
(六)强化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一是明确要求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加强资金、项目、资产一体化监管,建立项目全流程监管和政府资金、资产监管责任制,有效防范项目风险,保障项目实施质量(第十二条)。二是要求项目实施单位按照项目合同依法合规尽责推进项目实施,建立项目实施台账(第十二条)。三是要求市人民政府制定政府投资项目的具体监管及绩效评价办法(第十二条)。四是要求审计部门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使用的审计监督(第十九条)。
(七)要求建立投资服务平台加强投资服务。明确要求市人民政府建立农业农村投资服务平台,统一发布农业农村投资项目和投资政策等信息,提供投资项目咨询、申报、论证、立项、实施、合同备案、纾困和检查验收等全流程服务,并保障数据安全(第十三条)。
(八)明确农业农村投资企业的义务及其禁止行为。要求农业农村投资企业履行法定和约定义务,并不得有违规占用耕地林地、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套取政府资金和政策性资金、破坏市场秩序和生态环境、损害合法权益等行为(第十四条)。
(九)规定了相关保障措施。一是要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相关部门将本辖区、本部门农业农村投资情况向市人民政府进行年度报告(十五条)。二是要求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保障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公共服务设施等方面的用地需要(第十六条)。三是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第十七条)四是要求建立农业农村投资纠纷调解平台,公平公正、高效快捷化解农业农村投资纠纷,及时处理相关投诉举报(第十八条)。
(十)关于法律责任的说明。针对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投资企业行为禁止等方面需要有法律责任设置,因《政府投资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对相关行为有法律责任规定,本条例不再重复,只规定责令改正,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第二十条)。
政策原文:
关于公开征求《重庆市农业农村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