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畜禽屠宰管理,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保护人民身体健康,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推动屠宰行业高质量发展,市农业农村委组织起草了《重庆市畜禽屠宰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现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畜禽屠宰是连接养殖和消费的桥梁纽带,也是保障畜产品质质量安全的重要环节。近年来,国家相继修订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农业农村部也配套出台《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对畜禽屠宰管理提出了新要求。为此,市农业农村委结合重庆畜禽屠宰工作实际加快推进该条例的制定工作,做好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衔接,致力于落实新时期畜禽屠宰管理工作要求,在源头上严防、过程上严管、风险上严控,推动畜禽屠宰行业高质量发展。
二 、起草过程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府的立法工作安排,市农业农村委组建重庆市畜禽屠宰地方立法工作专班,高位推进条例起草工作。工作组在深度解读国家关于畜禽屠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政策文件,借鉴吸收其他省市已出台的地方性法规规章的基础上,结合我市畜禽屠宰行业现状、动物疫病防控需要和群众消费习惯,分别在中心城区、渝东南、渝东北、渝西选取代表性区县进行深度调研,组织部门、企业、专家、相关从业者召开调研座谈会,并对相关企业进行实地考察,全面了解畜禽屠宰监管面临的主要问题,在反复讨论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起草形成了《重庆市畜禽屠宰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立法目的和适用范围。一是明确立法目的,加强畜禽屠宰管理,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保护人民身体健康。二是明确适用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畜禽屠宰和与畜禽屠宰有关的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三是明确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非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家禽和兔、餐饮服务经营者自行宰杀、农贸市场宰杀服务等例外情形 。
(二)建立畜禽定点屠宰管理制度。明确全市实行畜禽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并从三个方面对畜禽定点屠宰制度作了完善:一是明确畜禽屠宰行业发展规划的制定主体和原则;二是规定畜禽定点屠宰厂(场、点) 的选址、设立所需的具体条件要求;三是对畜禽定点屠宰厂(场、点) 设立审批程序,以及设立后的信息变更、退出等作出规定。
(三)构建屠宰全过程质量安全控制体系。一是明确屠宰厂(场、点)建立并执行畜禽进厂查验登记 、肉品品质检验、病死畜禽及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产品出厂记录、委托屠宰、产品召回等制度。二是明确未能及时销售或者及时出厂(场、点)的畜禽产品应当采取冷冻或者冷藏等必要措施予以储存,畜禽屠宰厂(场)运输的畜禽产品应当使用专用运载工具。三是明确屠宰厂(场、点)应将检验检疫等质量安全管控信息录入数字化管理系统,运用数字化系统进行产品质量信息追溯。
(四)健全屠宰质量安全监管体系。一是建立畜禽屠宰厂(场、点)信用档案制度,记录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并依法向社会公示。二是明确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全市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区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日常监督检查。三是市场流通环节,明确从事畜禽产品销售、加工、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收未经检疫检验的畜禽产品,销售种猪、晚阉猪等产品时需在显著位置明示。
(五)确立全链条严处罚的责任追究机制。除上位法已有法律责任规定外,对未经定点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的、对屠宰厂(场、点)不再具备设立条件的、对出厂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产品的、对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查验登记、检验、出厂记录等制度的、对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屠宰注水畜禽的、对为违法屠宰提供场所或设施的、使用未经检验检疫产品的、对未按规定录入追溯信息的等违法行为分别设定了处罚。同时,对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职的情形,也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规范小型生猪屠宰点的管理。一是明确边远和交通不便农村地区小型生猪屠宰点设置管理办法由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二是小型生猪屠宰点的生猪产品仅限于供应本地市场,具体的本地市场销售范围由所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定。三是规定小型生猪屠宰点的生猪产品超范围销售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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