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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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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02-02
    为进一步提高农民合作社市级示范社评定与监测工作的规范性、连续性和合理性,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促进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业农村部等九部委印发《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和《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等法规制度,结合我市实际,市农业农村委组织起草修订了《重庆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一、意见反馈时间:2024年3月2日前。

二、意见反馈形式: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一)将意见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至cqhj2007@126.com。

(二)通过信函方式的,请将意见寄送至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合作经济处。寄信地址:重庆市两江新区黄山大道186号2007室。

附件:

1.征求意见反馈表

2.重庆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征求意见稿)

3.关于《重庆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政策解读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4年2月1日       

附件1


征求意见反馈表


序号

单位

具体意见

备注

1

原文内容:

建议修改为:

修改理由:

2

原文内容:

建议修改为:

修改理由:

....

...

填表人:联系电话:


附件2


重庆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健全示范社申报、审核评定、动态监测和淘汰机制,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积极创建示范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和《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庆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以下简称“市级示范社”)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成立,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农民专业合作社市级部门联席会(以下简称“市联席会”)评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第三条 市级示范社的评定和监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实行动态监测管理机制。

第四条 市级示范社评定工作采取名额分配、区县推荐、市联席会审定、媒体公示、发文认定的方式。市联席会根据各区县(自治县)、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和示范社建设情况,提出名额分配的指导性计划。

第二章  申报

第五条 申报市级示范社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原则上应是区县级示范社,并符合以下标准:

(一)依法登记设立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登记设立,运行2年以上。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2.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独立的银行账户。

3.根据本社实际情况并参照农业农村部《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等,制订章程。

(二)实行民主管理

1.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健全,运转有效,各自职责和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2.建立有财务管理、社务公开、议事决策记录等制度,并认真执行。

3.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成员(代表)大会并有完整会议记录,所有出席成员在会议记录或会议签到簿上签名。涉及到重大财产处置和重要生产经营活动等事项由成员(代表)大会决议通过。

4.成员(代表)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或采取一人一票制加附加表决权的办法,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20%。

(三)财务管理规范

1.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按照财政部制定的相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设置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或委托有关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核算。财务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不得兼任监事。

2.成员账户健全,成员的出资额、公积金量化份额、与本社的交易量(额)和返还盈余等记录准确清楚。

3.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

4.每年编制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或亏损处理方案、财务会计报告,经过监事会审核,在成员(代表)大会召开的十五日前置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理事会接受成员质询。

5.监事会负责对本社财务进行内部审计,审计结果报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也可以委托审计机构对本社财务进行审计。

6.各级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账户,并建立具体的项目资产管护制度。

7.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规定,定期向当地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报送会计报表,并按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年报。

(四)经济实力强

1.成员出资总额50万元以上,联合社成员出资总额150万以上。

2.固定资产总额达到20万元以上,联合社固定资产40万以上。

3.年经营收入100万元以上,联合社年经营收入200万以上。

4.生产鲜活农(林)产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渠道稳定顺畅。

(五)服务成效明显

1.坚持服务成员的宗旨,以本社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

2.入社成员数量高于本区县同行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平均水平,其中,种植业合作社成员数量达到50人以上,养殖业合作社成员数量30人以上。

3.农民成员占合作社成员总数的80%以上,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成员不超过成员总数的5%。

4.为成员提供产供销一体化服务,成员主要生产资料统一购买率、主要产品(服务)统一销售(提供)率超过80%,新品种、新技术普及推广。

5.促进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机制衔接,构建合作社+农户的紧密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民增收作用突出,成员收入高于本区县同行业非成员农户收入。

(六)产品(服务)质量安全

1.实行标准化生产(服务),有生产(服务)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采用规范信息技术手段采集、留存生产(服务)记录、购销记录等生产经营(服务)信息。

2.严格执行农药使用安全间隔期、兽药休药期等规定,生产的农产品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等有关要求。鼓励农民合作社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等制度。

(七)社会声誉好

1.遵纪守法,社风清明,诚实守信,在当地影响大、示范带动作用强。

2.没有发生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环境污染、损害成员利益等严重事件,没有行业通报批评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按时报送年度报告并进行公示,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等无行政处罚信息记录、没有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3.农民合作社及其法人代表无信用不良记录,未涉及非法金融活动,没有被有关部门列入失信名单,贷款风险等级未被列为损失类。

4.税务登记信息正常,纳税信用等级为D级(不含)以上。

第六条 对于从事特色农林种养业、农产品加工及运输、农机服务、电子商务、农业休闲观光及乡村旅游等农民合作社,申报标准可以适度放宽。

第七条 申报市级示范社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提交本社基本情况等有关材料。具体申报程序: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所在地的区县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二)区县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利、林业、供销等部门和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审查,征求发展改革、财政、税务、市场监管、金融监督管理等单位意见,对拟推荐的市级示范社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以正式文件向市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市级部门联席会办公室)推荐,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同时报市级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评定

第八条 市级示范社每年评定一次,由市级部门联席会评定。

第九条 市级部门联席会由市农业农村委召集,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水利局、重庆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林业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重庆监管局、重庆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市供销合作总社等单位为成员,市级部门联席会在市农业农村委设办公室,组织市级示范社评定工作,对各区县(自治县)和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推荐的示范社进行审核。

第十条 市级示范社评定要坚持标准,严格程序。评定程序:

(一)根据各区县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其他业务主管部门联合审定的推荐意见,市级部门联席会办公室各成员单位结合自身职责,对候选名单开展审查,提出市级示范社候选名单和复核意见,形成评定工作报告报市级部门联席会审定。

(二)市级部门联席会审定后,在有关媒体公示7个工作日。对公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异议的,由相关区县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核实,提出处理意见。

(三)经公示无异议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获得重庆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称号,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水利局、重庆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林业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重庆监管局、重庆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市供销合作总社社等部门和单位联合发文并公布名单。

(四)市级部门联席会将市级示范社名单汇总,建立市级示范社名录。

第十一条 各区县应加强对市级示范社的扶持政策措施,建立健全针对市级示范社的辅导员制度,在财政奖励和项目支持等方面给与适当倾斜。

第四章  监测

第十二条 建立市级示范社动态监测制度,对市级示范社运行情况进行综合评价,为制定市级示范社的动态管理和扶持政策提供依据。

第十三条 市级部门联席会成员单位加强对市级示范社的调查研究,跟踪了解市级示范社的生产经营情况,研究完善相关政策,解决发展中遇到的突出困难和问题。

第十四条 实行两年一次的监测评价制度。具体程序:

(一)市级部门联席会办公室提出市级示范社运行监测工作方案,报市级部门联席会确定后组织开展运行监测评价工作。

(二)市级示范社在监测年份,将本社发展情况报所在区县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

(三)区县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所辖区域市级示范社所报材料真实性进行核查,核查无误后报市农业农村委。

(四)市农业农村委会同有关部门对市级示范社监测材料进行审核,市级部门联席会办公室各成员单位结合自身职责,对监测名单开展审查,提出合格与不合格监测意见建议,并提交市级部门联席会审定。

(五)近两年内纳入国家级示范社监测并监测合格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新评定的市级示范社,可不纳入市级示范社监测范围。

第十五条 监测合格的市级示范社,以市农业农村委文件确认并公布。监测不合格的或者没有报送监测材料的,取消其市级示范社资格。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 市级示范社及申报市级示范社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已经评定的市级示范社取消其资格,未经评定的取消其申报资格,3年内不得再行申报。

第十七条 市级示范社要及时提供有关材料,并作为评定与监测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对在申报、评定、监测工作中,不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存在徇私舞弊行为的有关人员,要按有关党纪政纪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委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3


《重庆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市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及过程

2019年5月,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等九部门制定《重庆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渝农发〔2019〕79号)(以下简称原《办法》),五年来,原《办法》为开展市级示范社的评定及监测提供了重要依据,有力促进我市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区县、市、国家“三级联创”体系。2018年7月,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2019年9月,中农办、农业农村部等十一部委印发《关于开展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行动的若干意见》。同年11月,农业农村部等九部委印发《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对国家示范社评定监测工作作出新的规定、提出新的要求。2022年9月,《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修订后正式施行。

二、目的和意义

截止目前,全市农民合作社总数近3.7万家,农民合作社的产业类型日趋多样、合作内容不断丰富、服务带动能力持续提升,但也存在组织机构与章程制度不健全、财务管理与盈余分配不规范、经营实力和联农带农能力不强等问题。同时,经过几年实践运行,原《办法》在农民合作社市级示范社的建设条件、评定及监测标准、评定及监测方式等方面,与国家政策规定衔接不紧密,与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要求不适应。因此,为进一步提高农民合作社市级示范社评定与监测工作的规范性、连续性和合理性,加强动态管理、实行优胜汰劣,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促进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修订原《办法》很有必要。

三、主要内容

新修订的《办法》共五章十九条,包括总则、申报、评定、监测和附则,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 总则(第1-4条)。包括评定监测的目的与依据、市级示范社的界定、开展评定及监测应当遵循的原则、评定及监测工作采取的方式以及名额的确定等。

第二章 申报(第5-7条)。包括明确申报资格、评定的基本条件和标准、政策倾斜对象等。申报市级示范社的农民合作社原则上应是区县级示范社,依法登记设立且运行2年以上,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在税务机关登记信息正常,纳税信用等级为D级(不含)以上;实行民主管理,组织机构健全;财务管理规范,成员账户健全;经济实力较强,出资总额、固定资产、年经营收入达到规定要求,服务成效明显,成员数量需符合规定;产品(服务)质量优,开展品牌创建;社会声誉良好,按时报送年度报告并进行公示,无不良记录。

第三章 评定(第8-11条)。包括每年评定一次,申报应提交的材料、申报流程等。市级部门联席会由市农业农村委召集,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水利局、重庆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林业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重庆监管局、重庆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市供销合作总社等单位为成员,市级部门联席会在市农业农村委设办公室,组织市级示范社评定工作,对各区县(自治县)和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推荐的示范社进行审核。各区县应加强对市级示范社的扶持政策措施,建立健全针对市级示范社的辅导员制度,在财政奖励和项目支持等方面给与适当倾斜。

第四章 监测(第12-15条)。包括实行动态监测制度、监测周期和范围、监测程序、监测结果发布等。监测程序与评定程序相同。市级示范社实行2年一次的监测评价制度。近两年内纳入国家级示范社监测并监测合格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新评定的市级示范社,可不纳入市级示范社监测范围。

第五章 附则(第16-19条)。包括取消资格的情形、评定后变更名称的处置、实施周期、解释权限等,如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已经评定的市级示范社取消其资格,未经评定的取消其申报资格,3年内不得再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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