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办牧〔2023〕32号
《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农业农村部公告第710号,以下简称《规范》)已于2023年9月12日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为切实做好《规范》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规范》是从事生猪屠宰活动应遵循的基本准则和要求,对保障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维护生物安全具有重要作用,对促进行业提档升级、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将《规范》实施工作摆在突出位置,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狠抓落实。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结合辖区实际制定实施方案,确定工作目标、步骤和措施等,扎实推进《规范》实施工作。
(二)准确把握实施要求。按照《规范》规定,2024年1月1日前已依法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证书的生猪屠宰厂(场),均应于2025年12月31日前达到《规范》要求;至2026年1月1日仍未达到《规范》要求的,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2024年1月1日起新建(含原址重建、迁址新建)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申请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应当满足《规范》对于厂房、设施设备、工艺、人员等方面的具体要求,投产后应当全面达到《规范》要求。
(一)建立专家队伍。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建立屠宰质量管理专家库,严格专家遴选、聘任和管理,加强业务培训,确保专家库成员全面准确掌握屠宰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检查标准》(附件1),按照要求开展检查,做到科学公正、尺度一致。专家库成员执行检查任务,所在单位应予以积极支持。农业农村部屠宰技术中心要建立部级屠宰质量管理专家库,承担部级检查工作。
(二)组织实施检查。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实施《规范》情况的首次检查,应由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根据辖区实际制定检查计划,按照《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首次检查工作程序》(附件2)和《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检查标准》,分阶段、分批次对辖区内所有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进行全面检查、逐项评定。对于已取得部级生猪屠宰标准化建设示范单位称号的生猪定点屠宰厂,首次检查可根据实际情况,仅审查其自查报告,不进行现场检查。对于2024年1月1日起新建(含原址重建、迁址新建)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在其投产6个月内完成首次检查。
(三)检查结果运用。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在首次检查结论确认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检查结果,通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同时抄送农业农村部屠宰技术中心。农业农村部屠宰技术中心要优化完善全国畜禽屠宰行业管理系统,实现检查结果与检疫出证系统相互关联,提升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精准化管理水平。
(一)加强宣传培训。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组织开展《规范》宣传培训,使辖区内所有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了解掌握《规范》内容以及实施要求。督促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做好内部培训,按照《规范》要求全面自查、改进提升。
(二)加强分类指导。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组织对辖区内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进行全面梳理,分类推进。对基本符合《规范》要求的企业,指导其尽早通过检查;对通过技术改造能符合要求的,指导其明确改造方案,抓紧改进完善;对不符合《规范》且不愿意改造的,引导其退出屠宰行业。农业农村部屠宰技术中心要加强对各地实施《规范》的业务指导。
(三)加强监督管理。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统筹做好辖区内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技术改造和生猪产品供应工作。对实施技术改造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加强监督检查,避免改造期间出现产品质量安全和安全生产问题。加强日常监督执法,严厉打击私屠滥宰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规范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管理。确需保留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的省份,应在2025年年底前出台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管理办法,明确设立条件和质量管理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坚决予以清理。非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不得设立小型生猪屠宰场点。
《规范》实施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全力做好组织、宣传、指导、督促和各项保障工作,认真研究解决《规范》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实施工作顺利推进。请各省份农业农村主管部门2024年1月底前将本省份实施方案报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并及时报送年度实施情况及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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