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肉牛质量安全管控技术性指导意见出台,这些药物不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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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4-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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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是牛肉生产和消费大国,据国家统计局和中国海关统计,2021年我国肉牛存栏8004万头,出栏4707万头,牛肉产量约698万吨,消费量达930万吨,位居世界第三大生产国和第二大消费国。但近年来在监管中发现仍然存在违法使用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等禁用药物,以及青霉素类药物、磺胺类药物、喹诺酮类药物、替米考星等常规药物残留超标问题。为确保牛肉产品质量安全,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技术性指导意见。

01

不得使用的药物种类、允许使用但不得检出的药物种类

(一)不得使用的药物种类

1.禁用药物:酒石酸锑钾,β-兴奋剂类及其盐、酯,汞制剂(氯化亚汞(甘汞)、醋酸汞、硝酸亚汞、吡啶基醋酸汞),毒杀芬(氯化烯),卡巴氧及其盐、酯,呋喃丹(克百威),氯霉素及其盐、酯,杀虫脒(克死螨),氨苯砜,硝基呋喃类(呋喃西林、呋喃妥因、呋喃它酮、呋喃唑酮、呋喃苯烯酸钠),林丹,孔雀石绿,类固醇激素(醋酸美仑孕酮、甲基睾丸酮、群勃龙(去甲雄三烯醇酮)、玉米赤霉醇),安眠酮,硝呋烯腙,五氯酚酸钠,硝基咪唑类(洛硝达唑、替硝唑),硝基酚钠,己二烯雌酚、己烯雌酚、己烷雌酚及其盐、酯,锥虫砷胺,万古霉素及其盐、酯(具体以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为准)。

2.停用药物:洛美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诺氟沙星4种原料药的各种盐、酯及其各种制剂;喹乙醇、氨苯胂酸、洛克沙胂3种兽药的原料药及各种制剂等(具体以农业农村部相关公告为准)。

(二)允许使用但不得检出的药物种类

氯丙嗪、甲硝唑、赛拉嗪等(具体以GB 31650和GB 31650.1为准)。

禁用药物和停用药物在肉牛养殖中均不得使用。上市产品不得检出禁停用药物、允许使用但不得检出药物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三)使用后果

1.违法使用禁用药物的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条相关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或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合物的农产品,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有许可证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特别严重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执行。

2.违规使用停用药物和未经批准药物的后果。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兽药残留超限量的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相关规定,销售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或销售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或销售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执行。

02

规范使用批准药物

(一)采购把关。

采购兽药等投入品时,要通过正规渠道在具有合法经营资质的经销商处购买,主动索取相关证照、证件和合法的票据,并结合包装标签标识对供货单位的资质、兽药产品合法性及质量情况进行审核,包括查验兽药产品“二维码”信息、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或进口兽药注册证号)、兽药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兽药成分、用量用法、休药期、存储条件、注意事项、有效期限等。兽药入场时,应当进行检查验收,发现可能含有禁用药物以及假、劣兽药、原料药、人用药的,与进货单不符的、内外包装破损的、没有标识或标识模糊不清的、质量异常的、其他不符合规定的药物坚决不让入场。兽用处方药应当凭执业兽医开具的处方购买,现购现用,并在用药记录对应处标明处方签号。

(二)科学用药。

遵守兽药使用规定。严格按照兽药标签或说明书的相关要求用药,切忌盲目增大用药量或增加用药次数、延长用药时间。执行用药记录制度,记录内容参照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印发的《畜禽养殖场(户)兽药使用记录(样式)》,以备检查与溯源。

(三)符合限量。

有条件的,在产品上市前可开展自检或委托检测,确保常规药物残留量符合最新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GB 31650和GB 31650.1的要求,保障上市牛肉产品质量安全。

(四)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

生产者应当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对生产销售的牛肉产品进行质量控制,保证不使用禁停用药物和非法添加物,且使用的常规药物残留不超标,上市产品质量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生产主体在严格落实质量控制相关要求的基础上自觉、自行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对照承诺达标合格证有关要求,根据实际情况勾选“委托检测、自我检测、内部质量控制、自我承诺”等4项承诺依据中的一项或多项,并对承诺的真实性负责。

03

质量安全技术防控措施

保证肉牛产品质量安全,要从源头抓起,实施“从产地到餐桌”的全过程质量管理,特别要加强对牛场选址、牛只引进和购入、投入品、饲养管理和疫病防治等环节的质量管控,通过预防减少用药,实现产品质量安全提升。

(一)牛场选址

应选择地势平坦、干燥、交通方便、背风向阳、排水良好的地方。在丘陵山地建场应选择向阳坡,坡度不超过20°。与周围的学校、居民区、公共场所和可能引起交叉感染疾病的畜禽场之间的距离间隔不少于1000 m,育肥场周围3000 m范围内无大型化工厂、矿区或其他污染源。远离禁养区,场界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居民区、主要交通干线、畜禽屠宰加工和畜禽交易场所500 m以上场地水源充足、未被污染和没有发生过一、二类传染病。

(二)牛只引进和购入

引进种牛要严格执行《种畜禽管理条例》。引进牛只时,应从非疫区引进,并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引进肉牛应带有肉牛身份标识物,该身份标识物应符合《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育肥牛到达目的地后,根据检疫需要,育肥牛在隔离牛舍观察,经检查确定为健康牛后,方可转入大群饲养。有条件的养殖者可以使用“瘦肉精”快速检测试纸,按照说明书上的方法对牛尿液进行筛查,判断要购买的牛近期是否饲喂过“瘦肉精”。如果没有检测条件,可以在购买时采集牛毛发或饲料样品,并保留购销合同和用药记录等证据,确保出现“瘦肉精”筛查阳性事件时有足够的证据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如果不能提供相关证据,买方(生产者)也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饲养投入品

饮用水质应符合NY 5027的规定。饲料原料、配合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 13078、NY 5032和《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规定,并满足肉牛不同生产阶段的营养需要。疫苗的使用应符合NY5126的要求;兽药使用应符合NY/T 5030的规定,遵守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休药期制度等要求。

(四)饲养管理

营养需要的制定按照NY/T 815执行。采用阶段育肥饲养技术,肉牛每天饲喂2次~3次;自由饮水。不应喂发霉和变质的饲料和饲草。按体重、性别、年龄、强弱分群饲养,观察牛群健康状态,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保持地面清洁,垫料应定期消毒和更换。保持料槽、水槽及舍内用具洁净。对成年种公牛、母牛定期浴蹄和修蹄。

(五)疫病防治措施

坚持“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指导策略建立肉牛生产防控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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