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异常情形报告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农业农村委,重庆高新区改革发展局,万盛经开区农林局:
为规范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及时发现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投档、机具核验、违规处理等关键环节实施过程中的异常情况,严厉打击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中的违规行为,按照农业农村部、财政部有关文件和《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农规〔2021〕7号)要求,建立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异常情形报告机制,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异常情形的报告范围
各级农机工作机构,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发现本区域内在补贴范围确定、分类分档、补贴额标准、机具投档、申请办理、机具核验、违规处理等环节存在影响补贴政策规范实施的异常情形,应及时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列入全国农机购置补贴黑名单数据库的生产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从业人员及机具参与投档;
(二)列入全国农机购置补贴违规通报数据库且尚未恢复或已取消补贴资格的机具参与投档;
(三)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或市场质量监督检查中不合格的机具参与投档;
(四)列入信用中国失信惩戒对象的生产企业参与投档;
(五)鉴定证书(认证证书)注销、失效或撤销的机具参与投档;
(六)有质量投诉、举报等案件未处理完结的机具参与投档;
(七)不在我市补贴范围内的机具参与投档;
(八)不符合资质要求的机具参与投档;
(九)不符合我市一览表参数要求的机具参与投档;
(十)补贴额比例超过投档系统设定的预警比例;
(十一)自愿参与补贴政策实施的农机生产企业落实承诺践诺不到位;
(十二)在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自主投档平台中上传不实信息;
(十三)补贴申请办理服务系统中因补贴机具的出厂编号(机架号)、发动机号(如有)分配错误或分配不及时,多次影响购机者办理补贴;
(十四)购机发票上的相关信息与补贴申请办理服务系统中不一致、票面价格与购机者实付金额不一致;
(十五)机具核验时发现机具的生产企业名称、产品名称、产品型号、参数配置、出厂编号(机架号)、发动机号(如有)等信息与补贴申请办理服务系统不一致;
(十六)机具铭牌、出厂编号非唯一或不符合要求;
(十七)违反农机产品“三包”规定,不积极处置或引起投诉的;
(十八)单人多台套申请补贴;
(十九)短期内大批量申请补贴;
(二十)同人连年购置同类机具申请补贴;
(二十一)发现补贴产品实际补贴比例明显偏高;
(二十二)区域适应性差的机具申请补贴;
(二十三)在农业生产中发现有安全隐患的机具;
(二十四)调查核实过程中确实有违规行为或存在其他违规行为;
(二十五)在约谈过程中不配合;
(二十六)违规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
(二十七)相关企业和人员无法联系;
(二十八)可能影响补贴政策规范实施的鉴定证书(认证证书);
(二十九)其他可能影响补贴政策规范实施的异常情形。
二、异常情形报告程序
(一)异常情形报告采用书面方式,逐级上报。
(二)各级农机工作机构发现或接到异常情形线索后,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区县级工作机构要及时进行初步核实,并向市级报告。
(三)涉及全局性、系统性风险的异常情形,区县级工作机构应向市级书面申请预警处置措施,市级启动调查程序,并结合实际向农业农村部农机化司报告。
(四)涉及违规的异常情形,市级和区县级工作机构应按照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和违规行为查处的相关文件要求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上传至全国农机购置补贴违规通报数据库。
三、其他要求
各级工作机构要高度重视异常情形报告工作,应建立异常情形报告长效机制,拓宽异常情形收集渠道,实行台账管理,及时逐级报告,认真做好调查、评估、认定和处理。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1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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