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农业农村委,重庆高新区改革发展局,万盛经开区农林局,委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工作,规范核验行为,防范管理风险,提高补贴办理效率,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投档与核验等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9〕7号)和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积极落实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通知》(农办机〔2021〕9号)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工作通知如下。
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工作,是指区县及以下农机化主管部门对申请农机购置补贴的购机者(以下简称“购机者”)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形式审核、对申请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进行现场核验的工作。
一、核验资料
购机者申请核验时应提供下列资料及信息:
(一)购机者身份信息。个人身份证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工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等信息。
(二)购买信息。购买补贴机具税控发票。
(三)机具信息。机具实物上的固定铭牌信息、农机购置补贴申请办理服务系统(以下简称“办理服务系统”)所对应机具的信息、牌证管理机具的行驶证信息等。
(四)其他信息。购机者银行卡(存折)账号、开户名等信息,以及政策实施要求提供的其他必要信息。
上述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由购机者、产销企业和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分别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核验程序、内容及要求
(一)核验程序
机具核验时应坚持“见人、见机、见票”的原则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1.受理申请。对购机者自主提出的补贴申请,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受理。鼓励通过手机App、“一站式”服务窗口等便捷高效的方式受理申请。
2.资料核验。在受理环节对申请者提供的申请资料进行核验检查,主要对购机者及其出示的身份证明、购机税控发票、银行卡(存折)以及政策实施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的规范性、完整性、一致性和购机价格的一致性进行形式审核。
3.机具核验。对机具进行现场核验,重点核验机具的外观与办理服务系统产品图片显示外观的符合性,核对机具铭牌、发动机铭牌所显示信息与购机税控发票、办理服务系统产品信息的相互一致性和完整性。
重点机具核验。对单台机具补贴额在3000元及以上的进行现场核验。对谷物烘干机、果蔬烘干机、简易保鲜储藏设备、轨道运输机等安装类、设施类或安全风险较高类补贴机具,应按照“先建后申请、先核实再申请”的原则,在生产应用一段时间后进行现场核验。对牌证管理机具,免于现场实物核验。
非重点机具核验。对单台机具补贴额在3000元以下的机具不用全部进行现场核验,可采取补贴资金兑付后按比例抽查进行现场核验方式进行。非重点机具的抽核比例或数量由各区县自行规定。
“重点机具”和“非重点机具”的划分标准随上级政策的调整而相应调整。
4.复核登记。对资料核验、人员比对、机具核验的程序、方式和签章的规范性进行集体复核,可与集体会商同步进行,通过后登记立册。
5.公示报送。对已受理的申请,应于13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完成相关机具核验工作,并在重庆市农机化信息网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实时公布补贴申请信息,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送同级财政部门。鼓励在乡村或补贴申请点公示栏中同时公开公示信息。
(二)核验内容
核验内容符合下列条件的,方可通过核验:
1.购置机具应是组装完毕、安装到位,可以投入使用的完整产品。
2.对于购机者为个人的,购机者本人与其身份证件的肖像照片应相符;购机税控发票所显示的购机者姓名(身份证号)与购机者身份证件所显示的姓名(身份证号)、购机者填写的银行卡(折)开户名应一致;
3.对于购机者为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组织法定代表人本人与其身份证件的肖像照片应相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所显示的姓名与工商营业执照所显示的法定代表人姓名应一致,购机税控发票所显示的购机者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与工商营业执照所显示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填写的银行卡(折)开户名应一致。
4.购机者填写的银行卡(折)账号与其携带的银行卡(折)所显示的账号应一致。
5.购机者在得知隐瞒不报、提供虚假信息需承担的违规责任的前提下对购机价格的真实性承诺,并签字确认。
6.购机税控发票所显示的经销企业与办理服务系统内对应的经销信息应一致。
7.购机税控发票显示的机具名称、生产企业、型号、发动机号(不带动力的可不核验)、出厂编号与实物机具铭牌、办理服务系统产品信息的相互一致。实物机具铭牌应永久固定在主机的明显位置。
8.对于牌证管理机具,购机者出示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行驶证》与农机安全监理系统推送给办理服务系统的牌证信息、机具信息一致。
9.购机者身份符合我市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相关要求。
(三)核验要求
1.核验人员对购机者所购机具技术规格、参数、型号等问题存在疑问的,可以要求产品的产销企业作出书面说明。发现重大问题的,应及时上报上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并组织调查核实情况。
2.开展核验工作时,鼓励通过进村入户、提前预约等方式开展,便利购机者以及设施安装类机具核验。核验结束后由核验人员填写《重庆市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现场验查记录表》,核验人员与购机者双方签字确认。实行双人交叉检验或个人核验、单位内部集体会审双重审核。
3.加强对单人多台套、短期内大批量、同人连年购置同类机具、区域适应性差的机具购置等异常情形的核验。
4.对未通过核验的,核验人员应将所发现的问题一次性告知购机者,并说明完善方法。
三、监督管理
(一)做好资料归档。对财政部门未提出疑义的补贴申请,将其核验资料留存备用备查,留存期限不少于5年。
(二)加强核验人员队伍建设。选配责任心强、业务素质高、作风优良的干部从事核验工作。建立健全分管领导监督机制,有条件的地方实行补贴申请受理、补贴机具核验岗位分离,明确岗位职责。各区县农机化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核验人员开展警示教育和业务培训,增强法制观念和责任意识,提高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
(三)推行购机承诺践诺。加强购机者补贴申请行为的自我约束和信用管理,实行补贴申请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的自我承诺,引导其规范参与补贴政策实施,主动报告所发现的问题,共同维护政策实施良好环境。
(四)全面排查违规线索。对核验中发现的补贴申请违规行为线索,由核机工作人员逐条书面登记,并及时报告分管领导。开展违规线索集体研究,对违规嫌疑较大或反复出现的应启动调查程序,对违规嫌疑较小的留存材料备查。对补贴机具核验争议处理等重大事项,及时报请上级农机化主管部门研究决策。
(五)严格监督管理。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以机具核验流程为主线,逐项工作、逐个环节查找风险点,制定防控措施。支持各区县探索开展补贴机具第三方独立抽查核验和信息化技术核验。
(六)夯实责任义务。各区县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在本级政府领导下负责或组织街镇农机部门对补贴机具进行抽查核实。市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应对各区县农机化主管部门核验工作进行检查指导。产销企业对销售补贴产品及税控发票的真实性、有效性、合规性负责。购机者对自主购机行为、购置机具及提供核验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各区县农机化主管部门应参照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修订)本地农机购置补贴产品核验工作流程,细化核验人员工作职责。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1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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