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农业机械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农业农村委,重庆高新区改革发展局,万盛经开区农林局,渝中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两江新区管委会有关机构:
根据《重庆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渝安办〔2020〕110号)要求,现将修订后的《重庆市农业机械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9月3日
重庆市农业机械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及依据
为进一步提升农业机械事故(以下简称:农机事故)应急管理水平,增强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最大限度防止和减少农机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农业部令2011年第2号)、《农业部关于加强农机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农机发〔2011〕1号)、《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市人大公告〔2012〕9号)、重庆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渝安办〔2020〕11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2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重庆市行政区域内农业机械在田间作业或转移等过程中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1.3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集中领导、统一指挥、属地管理、分级响应、分工配合、快速反应、果断处置”工作原则。
1.4事故分级
农机事故分为:特别重大农机事故、重大农机事故、较大农机事故、一般农机事故。
(1)特别重大农机事故:造成30人及以上死亡,或者100人及以上重伤的事故,或者1亿元及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农机事故:造成10人及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及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及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农机事故:造成3人及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及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及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农机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组织机构及职责
2.1市级层面组织机构
成立以市农业农村委分管负责人为组长,机关职能处室和有关直属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重庆市农机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全市农机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农业机械化管理处,负责召集有关直属单位共同协助处理特别重大、重大农机事故,指导、督导较大和一般农机事故,对事故开展联合调查处理。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协助农业机械化管理处做好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并负责与市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总站、市农业机械鉴定站等单位联合开展事故调查处理、起草调查报告等具体事务。
2.2区县层面组织机构
区县(自治县,含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以下简称区县)农业农村部门应成立本级农机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机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组成视具体情况参照市级层面组织机构确定。
2.3现场应急救援指挥
现场应急救援和指挥力量应坚持“属地为主”原则,成立以当地政府为主,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并结合实际情况设置综合协调、现场救援、事故处理、秩序维护、后勤保障、善后处理、舆情引导、医疗救治等工作组。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现场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工作。第一时间科学制定现场抢救和紧急处置措施,组织协调各部门密切配合高效开展应急救援处置工作。按规定及时通告、报告事故进展、救援等情况。
2.3.1综合协调组
负责协调应急、公安、卫健、宣传、民政、保监等部门及时投入救援力量。负责协调救援急需装备、器材、能源等设施设备及时充分保障救援现场。
2.3.2现场救援组
负责组织抢救伤员及财产,保护事故现场。事故涉及危化安全隐患(或次生灾害)的,应及时消除灾害隐患,最大限度降低灾害衍生风险。
2.3.3事故处理组
负责查清事故人员伤亡及损失情况,开展事故现场勘察和农业机械检验检测,调查事故发生始末、分析原因、制作现场笔录,收集整理事故证据,核定划分事故责任。
2.3.4秩序维护组
负责维护现场秩序,确保现场抢救处置工作正常进行。
2.3.5后勤保障组
负责应急救援队伍所需其他物资保障和食宿安排等工作。
2.3.6善后处理组
负责事故损害赔偿调解,制作农机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负责起草并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等。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安抚群众情绪,解读相关政策,避免上访、群体性等事件发生。
2.3.7舆论引导组
负责接待媒体记者,做好舆论引导、关注网络信息,防止事故虚假宣传,积极、客观、真实、完整、及时公布事故相关情况。
2.3.8医疗救治组
负责救治伤员,最大程度抢救重伤患者。视情况派出心理专家对伤员开展心理干预和疏导。
3预警信息和预防措施
3.1预警信息
预警信息包括:道路、国土、应急、气象、地震等自然灾害预报信息;可能威胁农机驾驶(操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或造成农田作业安全突发事件发生的等其他信息。
3.1.1信息来源
(1)气象部门对天气(高温、暴雨雪、冰雹、大雾、大风、洪水等)进行监测分析,预报可能引发农机生产安全突发事件的信息。
(2)市内相关机构通报的地质灾害、洪涝灾害信息及其他可能造成农机生产安全突发事件的信息。
3.1.2预警分级
农机事故预警级别依次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等级。预判可能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农机事故的,分别发布红色、橙色、黄色、蓝色预警。
3.1.3信息推送
区县农业农村部门应及时通过短信、QQ、微信等手段,最大限度地将预警信息向辖区内农机驾驶(操作)人员发布,并将获得的预警信息及时向市农业农村委报送。
3.2预防措施
3.2.1区县农业农村部门要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加大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管理力度。
3.2.2区县农业农村部门要积极组织开展对农机驾驶(操作)人员安全生产技能培训,提高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自救互救能力。
3.2.3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大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及驾驶(操作)人员的安全监督检查力度,对擅自改变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结构、用途,违法载客、载货,维修保养不到位,涉嫌驾驶证、行驶证、保险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采取有效的预防与控制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3.2.4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为承担应急救援工作的有关工作人员购买必要的人身保险。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根据农机事故等级标准,农机事故应急响应级别分为I级(特别重大农机事故)、II级(重大农机事故)、III级(较大农机事故)、IV级(一般农机事故)。
4.1.1发生一般农机事故,启动IV级应急响应。区县农业农村部门协助本级人民政府在职责范围内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4.1.2发生较大农机事故,启动III级应急响应。区县农业农村部门协助本级人民政府在职责范围内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派人员赶赴现场指挥农机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4.1.3发生重大农机事故、特别重大农机事故,启动II、I级应急响应。市农业农村委协助市安委办在职责范围内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派人员赶赴现场指挥农机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4.1.4区县农业农村部门在启动应急响应时,由于条件不足等特殊原因不能有效处置农机事故时,可请求市农业农村委启动相应级别的预案。
4.2信息报告
(1)经核实,发生特别重大或者重大农机事故,先由事发地农业农村部门向当地人民政府、安委办和市农业农村委报告,市农业农村委接报后,要分别报告市人民政府、市安委办、农业农村部。事故发生地按照事故级别逐级向市政府报告,事故发生后30分钟内电话报告,1小时内书面报告。
(2)经核实,发生较大农机事故,事发地农业农村部门应第一时间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安委办及市农业农村委,市农业农村委接报后,1小时内通过电话或书面传真的形式报告市安委办和农业农村部。
事故报告内容包括:时间、地点、类型、经过、肇事人、机具概况、已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和已采取的前期措施等要素。对首报要素不齐全或发生变化的,进一步核实后及时续报。
5应急响应处置
5.1先期处置
农机事故发生后,事发地农业农村部门立即启动应急处置预案,派人赶赴现场,协助地方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抢救受伤、受困人员,保护好现场,控制事故机具和驾驶(操作)人员,防止事态扩大,减少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维护社会稳定。发生死亡人员的农机事故,要立即通报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并报告当地政府。
5.2现场处置
区县农业农村部门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与公安、应急、急救、保险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及时向有关部门(单位)通报事故基本情况和救援进展情况,全力协助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5.3信息发布
发生特别重大或者重大农机事故,应按规定由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开或通报(包括利用报纸、电视、广播、微博公众号、微信公众号等途径)事故信息,以方便群众及时获得信息,有效引导舆情。一般情况下,由农机事故救援现场指挥部在第一时间发布信息。
5.4响应终止
现场危险完全消除,事态得到全面控制,无发生次生、衍生灾害可能,应当终止响应,恢复农机安全生产作业正常秩序。
6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置
结合实际情况,积极协助地方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开展安抚工作,积极妥善处理善后事宜,切实关心受损群众。协调并督促保险机构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
6.2事故调查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成立调查组,查明事故经过、原因、性质、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情况,确定事故责任,提出处理建议和防范整改措施,形成调查报告。
6.3总结评估
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对事故处置过程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分析查找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形成应急处置总结评估报告。
7应急保障
7.1队伍保障
市、区县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农机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定期组织开展针对性培训和演练。
7.2装备保障
市、区县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应急装备能力建设,保障农机事故处理装备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设备完好,能够随时投入使用。
7.3通信保障
市、区县农业农村部门要建立24小时应急值班制度,公布应急值班电话,并时刻确保电话号码准确有效和通讯畅通无阻。
市农业农村委安全应急值班电话:023-89133333、12316。
7.4资金保障
农机事故应急救援经费应纳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保障农机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所需。
8宣传培训演练
区县农业农村部门要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多种途径,运用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新媒体平台,定期组织开展农机安全法律法规和应急处置常识的宣传。定期组织开展农机应急处置演练,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9附则
9.1预案管理与更新
9.1.1本预案由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制定,报农业农村部备案,抄送重庆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9.1.2本预案中所涉及的相关单位、人员及其通信联络方式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通知市农机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
9.1.3区县农业农村部门应结合辖区内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对本级农机事故应急处置预案进行修订完善,并报市农机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9.2奖励与责任
9.2.1市农业农村委、区县农业农村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对在农机事故处置过程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和奖励。
9.2.2对在农机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工作中存在瞒报、迟报、漏报事故事实或有失职、渎职等行为延误事故处理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追责问责;构成犯罪的个人,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3预案解释
9.3.1本预案由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负责解释。
9.3.2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重庆市重特大农业机械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处置预案》和原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农业机械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渝农办发〔2016〕148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09月0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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