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转发《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关于规范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牌证业务专用印章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农业农村委,高新区改革发展局、万盛经开区农林局:
为进一步规范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牌证业务印章使用,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下发了《关于规范拖拉和联合收割机牌证业务专用章的通知》(农机管〔2020〕18号),现予转发。
请各区县按照文件要求,规范制作业务专用章,制作格式为:重庆市XX区(县、自治县)农业农村委员会农机监理业务专用章)并报市农业农村委备案,联系人:邹霞,电话89133208,邮箱:304272019@qq.com。证件专用章、检验业务专用章继续沿用不变。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0年7月28日
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关于规范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牌证业务专用印章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
近期,我司收到部分省农业农村部门关于规范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牌证业务印章的请示。为适应改革形势,进一步规范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及驾驶证管理工作,经商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农业机械化技术开发推广总站,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证件专用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2018年4月2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和《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国发〔2018〕17号)明确,现行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和工作,《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确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案》确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的,在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尚未修改之前,调整适用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地方各级行政机关承担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和工作需要进行调整的,按照上述原则执行。
根据以上要求,机构改革后,应将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牌证业务证件专用章机构名称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统一变更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如“xx省(自治区、市)xx市(地区、州)xx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印章的规格、字体、颜色及式样保持不变。
二、关于业务专用章
根据《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管理规定》(农业部令2018年第1号)和《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农业部令2018年第2号),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的管理、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的登记管理,其所属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承担具体工作。随着全国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改革的深入,一些地区将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工作相关职能调整至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农机化发展(服务)中心和行政审批部门等。
机构和职能调整后,业务也应按照“机构名称+农机监理业务专用章”的格式作相应变更,如“xx省(自治区、市)xx市(地区、州)xx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农机监理业务专用章”“xx省(自治区、市)xx市(地区、州)xx县(市、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农机监理业务专用章”“xx省(自治区、市)xx市(地区、州)xx县(市、区)农业机械化服务中心农机监理业务专用章”“xx省(自治区、市)xx市(地区、州)xx县(市、区)行政审批局农机监理业务专用章”等,印章的规格、字体、颜色及式样保持不变。
三、关于检验业务专用章和个人专用名章
检验业务专用章和个人专用名章式样继续执行《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和《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业务工作规范》的规定。
四、关于印章制作与管理
(一)证件专用章、业务专用章和检验业务专用章由各县级主管部门监制,并报省级主管部门备案。
(二)个人专用名章由业务具体办事机构监制,并报同级主管部门备案。
(三)新的印章应根据机构改革情况及时启用,原印章应同时作废,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
2020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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