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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超长期特别国债支持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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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4-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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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自治县)农业农村委、财政局、发展改革委,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改革发展局、财政局,万盛经开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重庆市超长期特别国债支持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9月18日


重庆市超长期特别国债支持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国发〔2024〕7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大工作力度持续实施好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的通知》(农办机〔2024〕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若干措施》(发改环资〔2024〕1104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大工作力度持续实施好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的补充通知》(农办机〔2024〕5号)和市政府办公厅《重庆市超长期特别国债支持消费品以旧换新工作实施方案》(渝府办发〔2024〕66号)等文件精神,加大力度实施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制定本方案。

一、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为在我市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二、农机报废补贴种类

从《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及其他我市报废更新需求大的机具中,选择拖拉机、播种机、联合收割机(含粮棉油糖等作物联合收割所用机械)、水稻插秧机、农用北斗辅助驾驶系统、机动喷雾(粉)机、机动脱粒机、饲料(草)粉碎机、铡草机、旋耕机、微型耕耘机(微耕机)、田园管理机、谷物(粮食)干燥机纳入我市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范围。

三、农机报废条件

报废农机的发动机等主要部件应齐全,来源清楚合法,机主(指合法拥有机具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应就机具来源、归属等作出书面承诺。纳入牌证管理的农机需提供我市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核发的牌证;无牌证或未纳入牌证管理的,应当具有铭牌或出厂编号、车架号等机具身份信息。

除满足上述条件外,补贴的报废农机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是由于各种原因造成严重损坏,无法修复的;二是预计大修费用大于同类新产品价格50%的;三是达到或超过报废年限的,其中,小型拖拉机报废年限为10年、大中型拖拉机报废年限为15年、履带拖拉机报废年限为12年,自走式联合收割机12年、悬挂式玉米联合收割机报废年限为10年,手扶式水稻插秧机报废年限为8年、乘坐式水稻插秧机报废年限为10年,机动喷雾(粉)机报废年限为10年,配套电机功率小于等于18kW的饲料(草)粉碎机报废年限为10年、配套电机功率大于18kW的饲料(草)粉碎机报废年限为12年,铡草机的报废年限为10年,机动脱粒机的报废年限为8年;四是未达报废年限,但安全隐患大、故障发生率高、损毁严重、维修成本高、技术落后的;五是国家明令淘汰的。

四、补贴标准和资金安排

农机报废更新补贴由报废部分补贴与更新部分补贴两部分构成。报废部分补贴实行定额补贴(见附件1),其中,报废联合收割机、播种机、水稻插秧机、农用北斗辅助驾驶系统要以购置同种类新设备为前提。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将结合实际情况对补贴范围和标准适时进行调整,补贴资金按照应报废尽报废原则按规定从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中列支。对2024年6月21日起提交报废补贴申请的,按调整后的报废补贴标准执行,对已领取报废补贴的,补齐差额部分补贴。更新部分补贴标准按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相关规定执行。

五、确定回收拆解企

市农业农村委会同相关部门认定一批符合条件的农机回收拆解企业,并鼓励回收拆解企业将回收点延伸到乡镇。认定的回收拆解企业、具备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均可作为报废农机回收拆解企业,统一向社会公布;各区县农业农村部门还可以在其他依法具有农机回收拆解经营业务的企业或合作社中选择确定报废农机回收拆解企业并报市农业农村委备案。回收拆解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环保的规定,参照《报废农业机械回收拆解技术规范》(NY/T2900-2022)等开展报废农机回收拆解工作。

六、操作程序

(一)回收确认。机主自愿将拟报废的农机交售给回收拆解企业或回收拆解企业授权的回收网点,回收拆解企业或回收网点应当核对机主和拟报废的农机信息,记录包括铭牌或其他能体现农机身份的有关资料,在《报废农业机械回收确认表(样式)》(见附件2,以下简称《确认表》)上盖章确认。报废机具残值由农机回收单位与机主按照公平交易原则,共同协商确定。

(二)注销登记。纳入牌证管理(已办理牌证)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需凭《确认表》和相关证照,到当地负责农机牌证管理的机构依法办理牌证注销手续。相关机构核对机主和报废农机信息后,依法办理牌证注销手续,并在《确认表》上签注“已办理注销登记”字样。

(三)补贴申请。机主凭《确认表》、机主身份证照、机具身份信息图片(铭牌或其他能证明机具身份信息的资料)、人机合影(机具需主要部件完整)到报废机具回收拆解企业或回收网点所在乡镇(街道)农业农村部门进行报废补贴申请,签署农业机械来历承诺书(附件3),录入补贴申请信息。需以购置同种类新设备为前提的,还需提供购机发票并录入新设备生产厂家及出厂编号等信息。乡镇(街道)农业农村部门应在录入补贴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信息进行核验,核验通过后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

(四)兑现补贴。乡镇完成公示并经回收拆解企业确认后,区县农业农村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及时整理补贴申请信息并核对“一卡通”兑付信息,原则上每周向市农业农村委提交1批次补贴申请信息和核对后的“一卡通”兑付信息。市农业农村委收到区县提交的信息后,对补贴申请信息和“一卡通”兑付信息进行一致性审核并兑付补贴资金。年度内,个人申请报废补贴机具总和不得超过5台,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申请报废补贴机具总和不得超过30台;此外,各区县可结合实际,在上述要求内设置个人和组织年度内申请报废补贴的农机数量上限。区县农业农村部门应按照报废补贴机具总量不超过购置补贴机具总量的原则,合理确定年度报废补贴农机数量。

(五)报废拆解。核验通过后,乡镇(街道)报废农机回收点应及时将报废农机及《确认表》送往回收拆解企业,办理有关交接手续;回收拆解企业应定期对回收的报废农机具进行拆解并建立档案和上传信息,对国家禁止生产销售的发动机等部件进行破坏性处理。拆解档案应包括铭牌或其他能体现农机身份的有关资料,保存期不少于3年。各区县对本区县申请的报废农机拆解情况进行线上监督,市农业农村委会同相关区县农业农村部门对运往主城区回收拆解企业的报废农机拆解或者销毁进行现场监督,其他区县农业农村部门应对所在地回收拆解企业拆解或者销毁农机进行现场监督,确保每台报废农机完成报废拆解。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农业农村、财政、发展改革部门要切实加强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密切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要细化完善管理措施,建立健全制度机制。要加强政策宣传,对实施方案、补贴额、操作程序、投诉咨询方式等信息全面公开,扩大公众知晓度,主动接受监督。要加强补贴业务培训和警示教育,提高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风险防控能力。市、区县两级要加大投入力度,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和人员力量。

(二)开展便民服务。各区县要强化服务意识,创新工作方式,鼓励采取“一站式”服务、网上办理等便民措施,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要做好同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工作信息平台的衔接,加快实现回收拆解等信息同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相关信息的互联互通,提高补贴申请资料校核效率。鼓励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农机维修企业、农机合作社按有关规定合作开展农机报废回收工作,鼓励回收拆解企业和回收点上门回收、办理业务。

(三)强化监督管理。将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情况纳入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内容,强化结果运用。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进一步完善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监管机制,提升信息化监管能力,逐步将农机报废全流程各环节纳入信息化监管范围,通过定期调取回收拆解企业视频监控等方式实行全链条监管,防止机具假报废、流入二手机市场。对未纳入牌证管理的农机具,要加强风险防控措施,严格监管,严查虚假报补等骗套补贴资金的违规行为,严惩违规主体。发现回收拆解企业或其授权回收点存在违规行为,应视情节轻重,采取警告、通报、暂停参与补贴实施并限期整改、禁止参与补贴实施等措施进行处理。对弄虚作假套取国家补贴资金的企业、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要参照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的有关规定和原则进行严肃处理,并将其纳入“黑名单”。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认真受理、核查、处理群众举报投诉。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按超长期特别国债相关规定执行。

政策咨询:023-67909982

系统支持:0351-2357509

附件:1.重庆市农机报废补贴额一览表

      2.重庆市报废农业机械回收确认表(样式)

      3.重庆市报废农机来历承诺书

      4.重庆市农机报废补贴办理流程


关于印发重庆市超长期特别国债支持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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