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第十二批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主管厅(局):
为加强水产种质资源及其生存环境保护,近年来我部积极推进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建设工作,已审定公布十一批535处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初步构建了分布广泛、类型多样的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网络,取得了良好的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不断加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我部计划审定并公布第十二批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做好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建设和管理工作。要充分认识保护水生生物资源及其生态环境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按照《渔业法》《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国务院关于促进海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11号)有关要求,将加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设立和管理作为依法保护水生生物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的重要手段。要按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农业部令2011年第1号,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要求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开展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划定工作,特别要加强海洋类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建设,抢救性保护一批重要水产种质资源及其关键栖息地。
二、科学论证、严格把关,切实组织做好申报审核工作。原则上,申报的保护区要具有较好的管理基础、固定的管理机构和人员,所在区域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属明晰;范围跨管辖区域的,还应征得相关地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附书面意见。我部将组织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评审委员会对各地申报材料进行评审。
三、加强指导,保证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申报材料质量。要督促申报单位依托省级以上水产科研院所或大专院校专家加强基础调查研究和实地勘探,详细了解保护区主要保护对象及其资源分布状况,科学确定保护物种。委托专业部门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统、高斯-克吕格投影、1985国家高程基准绘制保护区图件,准确界定保护区四至范围和功能分区,提高保护区申报材料编写质量。要根据《办法》规定的保护区命名原则,参考前十一批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命名情况,准确命名保护区。
申报材料要按照规定格式(见附件)编印成册(一式6份),由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于2018年9月1日前(以邮戳为准)以正式文件报至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
联系人:夏焕英;电话:(010)59192968;传真:(010)59192965;电子邮件:zihuanchu@126.com。
附件: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申报书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18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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