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名称 |
职责性(禁止性)规定 |
法律责任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
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十七条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并有权予以检举,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八条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序号 |
名称 |
职责性(禁止性)规定 |
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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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九条行政机关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一条行政机关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二条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序号 |
名称 |
职责性(禁止性)规定 |
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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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三条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 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
第三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发生或者即将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行政机关采取应急措施或者临时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行政机关采取金融业审慎监管措施、进出境货物强制性技术监控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行政机关及其工 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强制 |
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四)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 (五)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 (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 (二)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
序号 |
名称 |
职责性(禁止性)规定 |
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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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 |
的; (三)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四)在冻结存款、汇款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冻结的。 第六十三条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第六十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金融机构将款项划入国库或者财政专户以外的其他账户的,由金融业监督管理机 构责令改正,并处以违法划拨款项二倍的罚款;对直接 |
序号 |
名称 |
职责性(禁止性)规定 |
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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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反本法规定,行政机关、人民法院指令金融机构将 款项划入国库或者财政专户以外的其他账户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3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第五条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非歧视的原则。 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未经申请人同意,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参与专家评审等的人员不得披露申请人提 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 |
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设定的行政许可,有关机关应当责令设定该行政许可的机关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销。 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违法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 |
序号 |
名称 |
职责性(禁止性)规定 |
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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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安全、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行政机关依法公开申请人前述信息的,允许申请人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 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任何人。 |
或者保密商务信息的; (六)以转让技术作为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或者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直接或者间接地要求转让技术的; (七)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八)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 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 |
序号 |
名称 |
职责性(禁止性)规定 |
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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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第七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 第七十七条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序号 |
名称 |
职责性(禁止性)规定 |
法律责任 |
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动物防疫工作。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 第十二条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动物疫病的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等技术工作;承担动物疫病净化、消灭的技术工作。 第七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与动物防疫有关的经营性活 动,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 |
第八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扑灭等措施的; (二)对不符合条件的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动物诊疗许可证,或者对符合条件的拒不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动物诊疗许可证的; (三)从事与动物防疫有关的经营性活动,或者违法收取费用的; (四)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八十九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或者对检疫合格的动物、 动物产品拒不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的; |
序号 |
名称 |
职责性(禁止性)规定 |
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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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任何费用。 |
(二)对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动物、动物产品重复检疫的; (三)从事与动物防疫有关的经营性活动,或者违法收取费用的; (四)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九十条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履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评估职责或者伪造监测、检测、评估结果的; (二)发生动物疫情时未及时进行诊断、调查的; (三)接到染疫或者疑似染疫报告后,未及时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措施、上报的; (四)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九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瞒报、谎报、迟报、漏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谎报、迟报动物疫情,或者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序号 |
名称 |
职责性(禁止性)规定 |
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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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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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 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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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
畜牧业监督管理工作。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种畜禽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种畜禽质量安全的监督检验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种畜 禽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所 |
第七十条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个人核发许可证或者有关批准文件,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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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检验费用按照国务院规 定列支,不得向被检验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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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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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名称 |
职责性(禁止性)规定 |
法律责任 |
6 |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
第七条国务院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水行政、农业农村和标准化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健全长江流域水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生态环境修复、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生态流量、生物多样性保护、水产养殖、防灾减灾等标准体系。 |
第八十三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长江流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一)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 (二)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等决定而未作出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不依法查处的; (四)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
序号 |
名称 |
职责性(禁止性)规定 |
法律责任 |
7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第十六条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依据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超过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 标。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 |
第七十四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四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
序号 |
名称 |
职责性(禁止性)规定 |
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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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 |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第二十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或者变 更、解除承包合同。 |
第六十五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变更、解除承包经营合同,干涉承包经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强迫、阻碍承包经营当事人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或者土地经营权流转等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的行为,给承包经营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情节严重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责任人员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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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 共和 | ||
8 |
国农 村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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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承包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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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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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机关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发现违法行为或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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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 共和 |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林业草原、渔业主 |
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或者不依法查处,或者 有滥用职权等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的,由本级人 |
9 |
国野 生动 |
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 域内陆生、水生野生动物 |
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机关责令改正,对 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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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保 护法 |
保护工作。 |
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 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构成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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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序号 |
名称 |
职责性(禁止性)规定 |
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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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交通主管部门的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污染水域的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国土资源、卫生、建设、农业、渔业等部门以及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水 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
第八十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一百零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
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种植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工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 行政区域内的林业工作。 |
第九十条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等财产权或者其他合法权益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原状;造成损失、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或者以其他名义侵害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应当赔偿损失,并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
序号 |
名称 |
职责性(禁止性)规定 |
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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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为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作。 第八十九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与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在机构、人员、财务上彻底分离。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和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
第九十三条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向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违法收费、罚款、摊派的,上级主管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并予公告;已经收取钱款或者已经使用人力、物力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限期归还已经收取的钱款或者折价偿还已经使用的人力、物力,并由上级主管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责令退还违法收取的集资款、税款或者费用: (一)违反本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非法在农村进行集资、达标、升级、验收活动的; (二)违反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以违法方法向农民征税的; (三)违反本法第七十条规定,通过农村中小学校向农民超额、超项目收费的。 第九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强迫农民以资代劳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退还 违法收取的资金。 |
序号 |
名称 |
职责性(禁止性)规定 |
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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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强迫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接受有偿服务的,由有关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返还其违法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造成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九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参与和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 |
第六十五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变更、解除承包经营合同,干涉承包经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强迫、阻碍承包经营当事人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或者土地经营权流转等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的行为,给承包经营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情节严重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责任人员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序号 |
名称 |
职责性(禁止性)规定 |
法律责任 |
13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重要渔业水域、渔港设渔政监督管理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设渔政检查人员。渔政检查人员执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交付的任务。 第九条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和从事渔业生产经营活动。 |
第九条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和从事渔业生产经营活动。第四十九条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核发许可证、分配捕捞限额或者从事渔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或者有其他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序号 |
名称 |
职责性(禁止性)规定 |
法律责任 |
14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种子执法和监督,依法惩处侵害农民权益的种子违法行为。 第五十五条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和从事 种子生产经营活动。 |
第六十九条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违反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处分。第八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5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 安全 |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 的有关工作。 |
第四十三条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人员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序号 |
名称 |
职责性(禁止性)规定 |
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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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
第七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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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食品安全监 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和 |
第一百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对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有效处置,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 (二)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多环节的区域性食品安全问题,未及时组织整治,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 (三)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四)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连续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第一百四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
序号 |
名称 |
职责性(禁止性)规定 |
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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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乡镇或者特定区域设立派出机构。 |
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一)未确定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未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未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 (二)未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或者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按规定立即成立事故处置指挥机构、启动应急预案。 第一百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 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
序号 |
名称 |
职责性(禁止性)规定 |
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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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许可;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第一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二)未按规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 (三)不履行法定职责,对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不配合,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第一百四十六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违法实施检查、强制等执法措施,给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一百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
序号 |
名称 |
职责性(禁止性)规定 |
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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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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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 |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 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的农业机械化促进工作。 |
第三十三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部门违反本法规定,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对其生产、销售的农业机械产品进行鉴定的,由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截留、挪用有关补贴资金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截留、挪用的资金,没收非法所得,并由上级主管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所在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
18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 进法 |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振兴促进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 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 |
第七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乡村振兴促进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违反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生态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序号 |
名称 |
职责性(禁止性)规定 |
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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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有关的乡村振兴促进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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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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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各 级人民政府农业技术推广 |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五条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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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 |
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同级人民政府科学技术部门对农业技术推广工作进行指导。同级人民政府其他有 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 |
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由主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向农业劳动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推广未经试验证明具有先进性、适用性或者安全性的农业技术,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强迫农业劳动者、农业生产 经营组织应用农业技术,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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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农业技术推广的有关 工作。 |
任。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截留或者挪用用于农业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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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推广的资金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序号 |
名称 |
职责性(禁止性)规定 |
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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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 |
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履行生物安全管理职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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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
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生物安全法律法规和生物安全知识宣传普及工作,引导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开展生物安全法律法规和生物安全知识宣 传,促进全社会生物安全意识的提升。 |
工作人员在生物安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的生物安全违法行为,本法未规定法律责任,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 依照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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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 |
第四十三条标准化工作的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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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 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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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 人民 |
的标准化工作。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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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和 国标 |
管部门分工管理本行政区 域内本部门、本行业的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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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化 法 |
准化工作。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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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 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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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法定职责,对标准的制 |
序号 |
名称 |
职责性(禁止性)规定 |
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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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进行指导和监督,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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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负责转基因食品 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
第五十三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核发许可证、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或者核发许可证、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以及其他批准文件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23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 |
第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畜禽遗传资源引进、输 |
第二十一条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畜禽遗传资源引进、输出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审批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序号 |
名称 |
职责性(禁止性)规定 |
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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禽遗传资源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审批办 法 |
出或者对外合作研究利用申请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将审核意见和申请资料报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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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 的特 |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对产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对生产经营者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 2 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对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 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照 |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纳入政府工作考核目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加强对行政执法的协调、监督;统一领导、指挥产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依法组织查处产品安全事故;建立监督管理责任制,对各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质检、工商和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所在地同级人民政府的统一协调下,依法做好产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履行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领 |
序号 |
名称 |
职责性(禁止性)规定 |
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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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规定 |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 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对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其遵守强制性标准、法定要求的情况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监督检查记录应当作为其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定期考核的内容。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
导、协调职责,本行政区域内一年多次出现产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采取措施,纠正违法行为,防止或者减少危害发生,并依照本规定予以处罚: (一)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照而未取得许可证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二)取得许可证照或者经过认证后,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 (三)生产经营者不再符合法定条件、要求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四)生产者生产产品不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使用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的; (五)销售者没有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并建立产品进货台账的; (六)生产企业和销售者发现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存 |
序号 |
名称 |
职责性(禁止性)规定 |
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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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不履行本规定的义务的; (七)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其他有关规定的。 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不履行前款规定职责、造成后果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渎职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规定,滥用职权或者有其他渎职行为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渎职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 督管理部门发现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属于其他监督管理 |
序号 |
名称 |
职责性(禁止性)规定 |
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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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职责的,应当立即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立即处理,不得推诿;因不立即处理或者推诿造成后果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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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
第三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饲料、饲料添加剂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饲料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保障监督管 理工作的开展。 |
第三十五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条例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序号 |
名称 |
职责性(禁止性)规定 |
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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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实施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检测工作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指定的具有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承担。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不得收费。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 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公布监督抽查结果,并可以公布具有不良记录的饲料、饲料 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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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名称 |
职责性(禁止性)规定 |
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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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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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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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 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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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
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负责乳制品生产环节和乳品进出口环节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乳制品销售环节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部 |
第六十二条畜牧兽医、卫生、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不履行本条例规定职责、造成后果的,或者滥用职权、有其他渎职行为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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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负责乳制品餐饮服务环 节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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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 照职权负责乳品质量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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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名称 |
职责性(禁止性)规定 |
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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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管理的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鲜乳进行监督抽查,并按照法定权限及时公布监督抽查结果。 监测抽查不得向被抽查人收取任何费用,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列支。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奶畜饲养以及 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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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名称 |
职责性(禁止性)规定 |
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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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的监督检查。县级以上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加强对乳制品生产环节和乳品进出口环节的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乳制品销售环节的监督检查。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乳制品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督管理。监督检查部门之间,监督检查部门与其他有关部门之间,应当及时通报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信息。 畜牧兽医、质量监督、 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定期开展监督抽查,并记录监督抽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需要对乳品进行抽样检查的,不得收取任何 费用,所需费用由同级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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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名称 |
职责性(禁止性)规定 |
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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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列支。 第五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畜牧兽医、卫生、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举报乳品生产经营中的违法行为。畜牧兽医、卫生、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应当公布本单位的电子邮件地址和举报电话;对接到的举报,应当完整地记录、保存。 接到举报的部门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对于实名举报,应当及时答复;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 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立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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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名称 |
职责性(禁止性)规定 |
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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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不得推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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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
第四条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逐级建立责任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调查、控制、扑灭等应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 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 |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兽医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立即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疫情报告职责,瞒报、谎报、迟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谎报、迟报,阻碍他人报告重大动物疫情的; (二)在重大动物疫情报告期间,不采取临时隔离控制措施,导致动物疫情扩散的; (三)不及时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不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应急处理建议,或者不按照规定对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采取预防、控制、扑灭措施的; (四)不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应急指挥系统、应 急预案和对疫区的封锁建议的; |
序号 |
名称 |
职责性(禁止性)规定 |
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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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内,做好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工作。 |
(五)对动物扑杀、销毁不进行技术指导或者指导不力,或者不组织实施检验检疫、消毒、无害化处理和紧急免疫接种的; (六)其他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导致动物疫病传播、流行,或者对养殖业生产安全和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不履行应急处理职责,不执行对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采取的措施,或者对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疫情调查不予配合或者阻碍、拒绝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立即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阻碍报告重大动物疫情,不履行应急处理职责,不按照规定对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采取预防、控制、扑灭措施,或者对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疫情调查不予配合或者阻碍、拒绝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立即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政府主要领导人依法给予记大过、降 级、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
序号 |
名称 |
职责性(禁止性)规定 |
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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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截留、挪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经费,或者侵占、挪用应急储备物资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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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
第三条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生猪屠宰活动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 |
第三十九条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
序号 |
名称 |
职责性(禁止性)规定 |
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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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信用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并依法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四条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限制外地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经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进入本地市场。 第二十七条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加强对生猪屠宰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猪屠宰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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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名称 |
职责性(禁止性)规定 |
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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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 (三)查阅、复制有关记录、票据以及其他资料; (四)查封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扣押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设备。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 人,并应当 出示执法证件。 对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 合,不得拒绝、阻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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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名称 |
职责性(禁止性)规定 |
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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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管理条例 |
第三条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条国家对依法获得注册的、含有新化合物的兽药的申请人提交的其自己所取得且未披露的试验数据和其他数据实施保护。 自注册之日起6 年内,对其他申请人未经已获得注册兽药的申请人同意,使用前款规定的数据申请兽药注册的,兽药注册机关不予注册;但是,其他申请人提交其自己所取得 的数据的除外。 |
第五十五条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核发许可证、签署审查同意意见,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序号 |
名称 |
职责性(禁止性)规定 |
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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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下列情况外,兽药注册机关不得披露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数据: (一)公共利益需要; (二)已采取措施确保该类信息不会被不正当地进行商业使用。 第五十四条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兽药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兽药生产、经营活动,不得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 制、监销兽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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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 务。 |
第三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农牧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序号 |
名称 |
职责性(禁止性)规定 |
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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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循环经济工作的组织协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各自职责,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 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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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
第八条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开垦的耕地进行验收,确保开垦的耕地落实到地块。划入永久基本农田的还应当纳入国家永久基本农田数 据库严格管理。占用耕地 |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侵犯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权益的,责令限期改正,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四条贪污、侵占、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 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 |
序号 |
名称 |
职责性(禁止性)规定 |
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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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情况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 |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六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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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
第六条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依照本条例负责全国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依照本条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 |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将耕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而不划入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
序号 |
名称 |
职责性(禁止性)规定 |
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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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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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 |
第三条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渔业船舶检验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以下简称国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行使渔业船舶检验及其监督管理职能。 地方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有关的渔业船舶检验工作。各级公安边防、质量监 督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 |
第三十八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业行政执法机构依据职权决定。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不履行监督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序号 |
名称 |
职责性(禁止性)规定 |
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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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内对渔业船舶检验和监督管理工作予以协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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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
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八条使用操作过程中发现农业机械存在产品质量、维修质量问题的,当事人可以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接到投诉的部 门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 |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实施安全检验、登记,或者不依法核发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牌照的; (二)对未经考试合格者核发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或者对经考试合格者拒不核发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的; (三)不依法处理农业机械事故,或者不依法出具农业机械事故认定书和其他证明材料的; (四)在农业机械生产、销售等过程中不依法履行监 督管理职责的; |
序号 |
名称 |
职责性(禁止性)规定 |
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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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对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立即处理,不得推诿。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汇总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维修质量投诉情况并逐级上报。 第四十三条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不得为农业机械 指定维修经营者。 |
(五)其他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
35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 安全 |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
第六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监督检查职责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序号 |
名称 |
职责性(禁止性)规定 |
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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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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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 条例 |
第三条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以下统称审批机关)按照职责分工共同负责植物新品种权申请的受理和审查并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植物新品种授予植物新品种权(以下称 品种权)。 |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的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37 |
农药管理条例 |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 内负责有关的农药监督管 |
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所辖行政区域的违法农 药生产、经营活动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 |
序号 |
名称 |
职责性(禁止性)规定 |
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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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工作。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负责农药检定工作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农药生产、经营活动。 |
(二)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拒不准予许可; (三)参与农药生产、经营活动; (四)有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第五十条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农药登记评审中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从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除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 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38 |
植物检疫条例 |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 植物检疫人员进入车站、机场、港口、仓库以及其他有关场所执行植物检疫任务,应穿着检疫制 服和佩带检疫标志。 |
第十九条植物检疫人员在植物检疫工作中,交通运输部门和邮政部门有关工作人员在植物、植物产品的运输、邮寄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序号 |
名称 |
职责性(禁止性)规定 |
法律责任 |
39 |
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 |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农作物病虫害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农作物病虫害防治相关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植物保护工作机构开展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有关技术 工作。 |
第三十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 (二)瞒报、谎报农作物病虫害监测信息,授意他人编造虚假信息或者阻挠他人如实报告; (三)擅自向境外组织和个人提供未发布的农作物病虫害监测信息;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
40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 护条 |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野生植物管理工作的部门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具体情况规定。 |
第二十九条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序号 |
名称 |
职责性(禁止性)规定 |
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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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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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重庆市乡村振兴促进条例 |
第四条本市实行市负总责,区县(自治县)、乡镇抓落实的乡村振兴工作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乡村振兴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考核评价制度、工作年度报告制度和监督检查制度,组织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 市、区县(自治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振兴促进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乡村振兴局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乡村振兴促进工作。 第十三条市农业农村、 |
第六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关组织在乡村振兴促进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序号 |
名称 |
职责性(禁止性)规定 |
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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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推进种质资源普查、鉴定评价,根据需要建立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区或者种质资源保护地;实施农作物和畜禽等良种培育、育种关键技术攻关,鼓励种业科技成果转化和优良品种推广,保护和合理利用本地特色种质资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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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名称 |
职责性(禁止性)规定 |
法律责任 |
42 |
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 |
第四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商务、卫生、林业、渔业、公安、交通、环保、市政、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动物防疫工作。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依法派驻乡(镇)、街道办事处或者特定区域的兽医机构,依据各自职责,负责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等工作。第五条市、区县(自治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 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 |
第四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动物防疫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序号 |
名称 |
职责性(禁止性)规定 |
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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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市、区县(自治县)动 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动物疫病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等技术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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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名称 |
职责性(禁止性)规定 |
法律责任 |
43 |
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 |
第六条市、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经济信息、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海事、税务等有关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船舶及有关作业单位从事船舶清舱、洗舱,进行船舶水上拆解、打捞或者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等有污染风险的作业活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造成水污染。海事管理机构、农业农村 |
第六十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条例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 (二)未按照规定实施行政处罚或者违法采取行政措施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违法行为举报后不予查处的; (四)其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行为的。 |
序号 |
名称 |
职责性(禁止性)规定 |
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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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应当加强对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的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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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名称 |
职责性(禁止性)规定 |
法律责任 |
44 |
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
第六条市、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经济信息、交通、商务、公安、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农业农村、水利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所属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机构依照相关规定,承担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监督管理 的具体工作。 |
第九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机关任命的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序号 |
名称 |
职责性(禁止性)规定 |
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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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五条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禁止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等农业废弃物。 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科学处置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鼓励农业生产经营者和有关企业采用先进或者适用技术,对秸秆、落叶、杂草进行综合利用,开发利用沼气等生物质能 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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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重庆市农村集体资产管 理条 |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统一指导、协调和监督,各级 农村经营管理站负责具体 |
第三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农村集体资产损失的,应依法赔偿,并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序号 |
名称 |
职责性(禁止性)规定 |
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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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 |
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乡镇企业、土地、水利、林业和农机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有关工作进行指 导和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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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重庆市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 |
第四条市、区县(自治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业机械化促进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农业机械化促进工作。 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编制农业农村发展规划时,应当明确农业机械化发展的目标任务、科研开发与推广应用、扶持措施等。第五条 市、区县(自治 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 |
第四十条相关主管部门、农业机械技术推广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
序号 |
名称 |
职责性(禁止性)规定 |
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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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促进农机农艺相结合,提高农业生产标准化、规模化和组织化水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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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实 |
第七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畜牧、水利水保、水产、农机、气象等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农业技术推广管理工作。同级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对农业技术推广工作进行指 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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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 《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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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华人民共和国 农业 |
第三十七条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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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 推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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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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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名称 |
职责性(禁止性)规定 |
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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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 |
七、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禁捕工作。发展改革、公安、财政、人力社保、生态环境、交通、水利、市场监管、林业等部门以及长江海事、长江航运公安等驻渝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禁捕相关工作。 八、农业农村、公安、交通、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禁捕工作部门执法联动、跨区域协作、信息共享机制,强化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开展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打击涉渔“三无”船舶、电毒炸鱼、制售使用禁用渔具等违法犯罪行为。 九、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加强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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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代 表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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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常 务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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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会关于促进 和保 |
十一、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决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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障长 江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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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禁 捕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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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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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名称 |
职责性(禁止性)规定 |
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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捕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保护长江流域水生生物的责任意识和参与意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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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
第五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通航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海事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所辖通航水域的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和渔港水域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公安、水利、环保、市政、旅游、体育、园林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 自职责,共同做好水上交 |
第四十七条海事管理机构、渔政管理机构和其他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序号 |
名称 |
职责性(禁止性)规定 |
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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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安全监督管理。 长江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对所辖水域实施水上 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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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
第四条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是市人民政府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的渔业工作。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 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重要渔业水域、渔港设立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该渔业水域、渔港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 管理机构应对渔港、渔业 |
第三十五条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规定发放捕捞证、养殖证以及其他渔业许可证的; (二)违反规定分配捕捞限额指标的; (三)参与或从事渔业生产经营活动的; (四)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不按规定收取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的; (六)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七)包庇、纵容或伙同他人实施违反渔业法律法规行为的; (八)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
序号 |
名称 |
职责性(禁止性)规定 |
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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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渔机具、渔药、有害水生动植物等加强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生物多样性。第五条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和从事渔业生产 经营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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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植物检疫条例 |
第四条市、区县(自治县)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植物检疫工作。市、区县(自治县)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植物疫情应急预案,建立完善植物检疫信息系统,加强植物检疫队伍和设施建设。 市、区县(自治县)人 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据 |
第三十三条国家工作人员在植物检疫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序号 |
名称 |
职责性(禁止性)规定 |
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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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自职责,做好植物检疫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市、区县(自治县)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监测预警体系,对植物有害生物实施动态监测,每五年组织开展一次农业、林业植物有害生物普查。 发现植物有害生物发生情况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区县(自治县)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报告。 发生疫情的,市、区县 (自治县)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专题调查,确定植物有害生物发生范围和程度,并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报国务院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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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名称 |
职责性(禁止性)规定 |
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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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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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 |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机械维修和维修配件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保护农业机械消 费者的合法权益。 |
第二十九条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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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跨区 |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违规发放作业证的,由上级农机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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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 收割 |
作业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管理。 | |
53 |
机跨 区作 |
第五条各级农机管理部 门要遵循公正、公开、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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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管 理办 |
范、方便的原则,建立统 一开放、竞争有序的跨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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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
作业市场。 第六条各级农机管理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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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统 |
序号 |
名称 |
职责性(禁止性)规定 |
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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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领导下,会同公安、交通、物价、工商等有关部门,依法采取有效措施,保障跨区作业顺利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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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 |
第三条农业部负责全国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诊疗机构的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督执法工作。第十五条发证机关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不得向 申请人收取费用。 |
第三十七条发证机关及其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不依法履行审查和监督管理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序号 |
名称 |
职责性(禁止性)规定 |
法律责任 |
55 |
饲料添加剂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 |
第六条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核查。审查合格的,通知企业将产品样品送交指定的饲料质量检验机构进行复核检测,并根据复核检测结果在10 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核发产品批准文号。 产品复核检测应当涵盖 产品质量标准规定的产品主成分指标和卫生指标。第八条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和饲料质量检验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对申请者提供的需要保密的技术资料保密。 |
第十三条饲料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序号 |
名称 |
职责性(禁止性)规定 |
法律责任 |
56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
第三条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由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核发。 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下级饲料管理部门承担单一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生产许可申请的受理工作。 |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序号 |
名称 |
职责性(禁止性)规定 |
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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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农业农村部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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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兽用生物制品的监督 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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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 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兽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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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制品的监督管理工 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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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 |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兽用生物制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者监督检查,发现有违反《兽药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情形的,应当 依法做出处理决定或者报 |
第十五条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兽药检验机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兽用生物制品生产、经营活动,不得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兽用生物制品和进行广告宣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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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上级畜牧兽医主管部 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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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各级畜牧兽医 主管部门、兽药检验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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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 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其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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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名称 |
职责性(禁止性)规定 |
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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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人员,不得参与兽用生物制品生产、经营活动,不得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兽用生物制品和进行广告宣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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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兽医管理办法 |
第四条农业部主管全国执业兽医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执业兽医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执业兽医的监督执法工作。 第四十一条省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可以决定取得执业助理兽医师资格证书的 兽医人员,依照本办法第 |
第三十七条注册机关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不依法履行审查和监督管理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序号 |
名称 |
职责性(禁止性)规定 |
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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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章规定的程序注册后,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开具兽医处方笺。 前款期限由省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确定,但不得超过2017 年12 月31日。 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兽医师,注册机关应当在其执业证书上载明“依法注册”字样和期限,并按执业兽 医师进行执业活动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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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 理办法 |
第三条农业农村部负责全国渔业船员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渔业船 员管理工作。 |
第四十九条渔业主管部门或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规定发放渔业船员证书的; (二)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其他行为。 |
序号 |
名称 |
职责性(禁止性)规定 |
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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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 |
第四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品种审定工作监督管理。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完善品种选育、审定工作的区域协作机制,促进 优良品种的选育和推广。 |
第五十三条农业农村部对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品种审定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未依法开展品种审定、引种备案、撤销审定的,责令限期改正,依法给予处分。 |
61 |
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办法 |
第六条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品种登记的具体实施和监督管理,受理品种登记申请,对申请者提交的申请文件进行书面审查。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已登记品种的监督检查,履行好对申请者和品种测试、试验机构的监管责任,保证消费安 全和用种安全。 |
第二十四条农业部对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开展品种登记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序号 |
名称 |
职责性(禁止性)规定 |
法律责任 |
62 |
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 |
第五条农作物种质资源工作属于公益性事业,国家及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农作物种质资源工作的稳定和经费来源。 |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动用国家长期种质库贮存的种质资源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农业科研机构未及时将收到的单位或者个人送交的国家未登记的种质资源及境外引种种质资源送交国家种质库保存的,或者引进境外种质资源未申报备案的,由本单 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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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协助农业农村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登记、备案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 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 |
第二十八条肥料登记管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政务处分。 |
序号 |
名称 |
职责性(禁止性)规定 |
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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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的精制有机肥、床土调酸剂的登记审批、登记证发放和公告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复混肥、掺混肥备案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不得越权审批登记和备案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制定有关复混肥、掺混肥、精制有机肥、床土调酸剂的具体登记和备案管理办法,并报农业农村部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可委托所属的土肥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具体肥 料登记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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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名称 |
职责性(禁止性)规定 |
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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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 |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药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履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义务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活动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的宣传和教育,指导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和专业化服务机构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的回收处理。 鼓励农药生产者、经营 |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序号 |
名称 |
职责性(禁止性)规定 |
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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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和社会组织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的宣传和培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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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甘草和麻黄草采集管理办法 |
第三条农业部负责全国甘草和麻黄草采集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甘草和麻黄草采集管理工作。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牧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甘草和麻黄草保护和建设规划,逐级上报下一年度采集计划,省级农牧行政主管部门于十一月底前将采集计划报农业部。 农业部会同国家经贸 委、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
第二十九条农牧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序号 |
名称 |
职责性(禁止性)规定 |
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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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每年一月底前将年度采集计划下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将采集计划下达各 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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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 法 |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的监督管理工作。 |
第三十一条从事考核工作的人员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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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 |
第六条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在政策、资金、技术等方面扶持无公害农产品的发展,组织无公害农产品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 第四十条从事无公害农 |
第三十九条从事无公害农产品管理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所在单位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序号 |
名称 |
职责性(禁止性)规定 |
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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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的产地认定的部门和产品认证的机构不得收取 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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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 |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工作。 第三条拖拉机培训实行社会化。农机主管部门及其安全监理机构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国家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公平竞争、保证质量的原则,对拖拉机驾 驶培训机构实行资格管 理。 |
第二十六条农机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工作中,以权谋私,违法乱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69 |
动物病原微生 物菌 |
第四条农业农村部主管全国菌(毒)种和样本保 藏管理工作。 |
第三十五条保藏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农业农村部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 |
序号 |
名称 |
职责性(禁止性)规定 |
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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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 )种保藏管理办法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菌(毒)种和样本保藏监督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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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 |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备案、登记、发放等具体工作。 第二十六条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除工本费外,不得向承包方收取任何费用。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工本费的支出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的规 定。 |
第二十五条对不按规定及时发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责任人,予以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追究行政责任。 |
71 |
重庆市无 |
第五条市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无疫区的建设和 |
第三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和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无疫区建设和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
序号 |
名称 |
职责性(禁止性)规定 |
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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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办法 |
管理工作。 区县(自治县)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疫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林业、公安、交通、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乡 (镇)、街道和特定区域的兽医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无疫区建设和管理工 作。 |
或者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72 |
重庆市养犬管理暂行办法 |
第二十四条兽医部门应当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依法对犬只的免疫、诊疗服务、传染病预防监控进行监督管理,督 促养犬人对所养犬只进行 |
第四十二条相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和权力积极履行管理职责,文明执法。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相互推诿的; (二)不按规定登记或者故意拖延的; |
序号 |
名称 |
职责性(禁止性)规定 |
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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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疫、防疫消毒和无害化处理; (二)对疑似患有狂犬病的犬只及时进行采样诊断; (三)向社会公布烈性犬、攻击性犬只种类; (四)协助当地政府确定狂犬病疫点疫区和疫情 扑灭。 |
(三)对群众举报不及时处理的; (四)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
73 |
重庆市生猪屠宰管理办法 |
第四条农牧、环保、卫生、工商等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做好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行政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不得收 取任何费用。 |
第二十八条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74 |
重庆市优化营 商环 |
第五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 领导,完善政策措施,建 |
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有失职、渎职或者损害营商环境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有下 |
序号 |
名称 |
职责性(禁止性)规定 |
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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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条例 |
立工作机制,及时协调解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政府主要负责人是优化营商环境的第一责任人。 市发展改革部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的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工作。 |
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或者通报批评;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市场主体迁移违法设置障碍的; (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拒绝接收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的; (三)违法拒绝接收符合条件的电子证照、电子证明、电子材料或者要求提供实体材料的; (四)对情况清楚、诉求合理的实名差评事项,拒不整改的; (五)妨碍破产管理人依法履职的; (六)其他不履行优化营商环境职责或者损害营商环境的。 第七十九条公用企事业单位、中介服务机构和行业协会商会损害营商环境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外,有关部门应当将其违法情况纳入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和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
75 |
重庆市政务服 务管 |
第十一条政务服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政务服务事项的实施进行监督管 理,对下级对口政务服务 |
第三十九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相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由主管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 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序号 |
名称 |
职责性(禁止性)规定 |
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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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办法 |
部门进行业务指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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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重庆市政务服务事项管理办法 |
第三条全市各级政府及工作部门(含部门管理机构),列入党委工作机关序列依法承担行政(或公共服务)职能的部门,在党委工作机关挂牌承担行政(或公共服务)职能的机构,法律、法规授权履行行政(或公共服务)职能的其他组织(以下统称职能部门)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的编制、调整、公布、 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
第二十五条全市各级职能部门未按公布的政务服务事项组织实施、遗漏政务服务事项或出现本办法规定应当调整的情形而未及时主动发起调整的,由市审改办、区县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管理机构分别会同本级司法行政部门督促职能部门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视情况予以通报;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 |
77 |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暂行 |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下称决策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适用本条例。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人 |
第三十八条决策机关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对决策机关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决策机关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决策严重失误,或者 依法应当及时作出决策而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 |
序号 |
名称 |
职责性(禁止性)规定 |
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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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 |
民政府部门和乡级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参照本条例规定执行。 |
劣影响的,应当倒查责任,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对决策机关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决策机关集体讨论决策草案时,有关人员对严重失误的决策表示不同意见的,按照规定减免责任。 第三十九条决策承办单位或者承担决策有关工作的单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决策程序或者履行决策程序时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由决策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十条决策执行单位拒不执行、推诿执行、拖延执行重大行政决策,或者对执行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瞒报、谎报或者漏报的,由决策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 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
78 |
重庆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
第二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以下称决策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适用本规定。 第四十四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的工作部 门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 |
第三十八条决策机关违反本规定的,由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对决策机关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对违反本规定造成的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该及时作出决策而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依法追究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决策机关集体讨论决策草案时,有关人员对严重失误 |
序号 |
名称 |
职责性(禁止性)规定 |
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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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程序参照本规定执行。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参照本规定执行。 |
的决策表示不同意见的,按照规定减免责任。 第三十九条决策承办单位或者承担决策有关工作的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履行决策程序或者履行决策程序时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由决策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十条决策执行单位违反本规定,拒不执行、推诿执行、拖延执行重大行政决策,或者对执行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瞒报、谎报或者漏报的,由决策机关责令改正, 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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