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作物种子南繁工作的管理,促进南繁事业持续、健康、有序发展,保障农业生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植物检疫条例》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南繁,是指秋冬季节到海南省从事农作物品种选育、种子生产和种植鉴定等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南繁活动及相关管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四条农业部和海南省人民政府成立国家南繁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农业部主管副部长和海南省主管副省长担任,成员由农业部、海南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南繁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单位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国家南繁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协调、指导和管理南繁工
作。
国家南繁工作领导小组实行联席会议制度,不定期召开会议,
研究制定南繁工作方针和南繁发展规划,研究解决南繁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国家南繁工作领导小组在海南三亚设立国家南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南繁办”),负责南繁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国家南繁办主要职责:
(一)执行国家南繁工作领导小组的决定,组织实施并监督落实;
(二)协调解决南繁基地的治安、用地、用水、用电和隔离区等事宜;
(三)协助有关部门监督南繁植物检疫、种子生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等事项;
(四)联络、协调南繁单位之间及南繁单位与所在市县的关系,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五)研究提出南繁事业发展的建议;
(六)完成国家南繁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在南繁基地设立南繁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南繁单位的联络、协调和管理工作,配合国家南繁办做好相关工作。
第九条南繁基地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南繁管理领导小组,由分管农业的政府负责人担任组长,农业、公安、水务等部门负责人担任副组长,有关乡镇负责人为成员。
南繁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农业局,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国家及海南省有关南繁工作的政策规定;
(二)负责协调解决本辖区内南繁隔离区、委托生产(繁殖)合同、租地合同、劳务合同、用水用电等纠纷,维护南繁正常秩序;
(三)协调解决本辖区内南繁基地的治安问题,保护南繁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四)完成国家南繁办交办的工作。
第十条南繁基地所在乡(镇、场)应当设立南繁管理办事机构,协助县(市)南繁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好本辖区南繁管理工作。
第三章管理服务第十一条从事南繁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到国家南繁办或本省(区、市)南繁管理机构办理南繁登记备案。国家南繁办与各省(区、市)南繁管理机构应当及时交流有关信息。
第十二条从事南繁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植物检疫条例》的规定办理植物检疫手续;生产主要农作物商品种子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及有关规定办理种子生产许可证;从事农业转基因植物品种研究、试验和生产的,应当符合《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南繁人员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到当地公安部门办理有关流动人口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南繁基地县(市)、乡(镇)人民政府优先安排南繁用地、用水、用电及南繁物资。
第十五条交通运输和邮政部门凭植物检疫证书承运和收寄南繁产品,优先安排运输和邮寄。
第四章附则第十六条国家南繁管理经费由农业部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七条国家投资建设的南繁基地,由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确定地租指导价,优先支持科研育种、种植鉴定等工作。
第十八条在南繁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农业部给予表彰。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农业部和海南
省人民政府1997年9月27日印发的《农作物种子南繁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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