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保证农业生产种植品种安全,充分发挥优良品种的增产增效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主要农作物审定办法》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通过重庆市审定(认定)和引种备案的主要农作物品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撤销审定(认定)和引种备案是指对已经通过审定(认定)和引种备案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停止其在我市的生产、经营、推广行为。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审定(认定)或者引种备案:
(一)种性退化有不可克服严重缺陷的。在生产中连续两年且每年有2个及以上区县出现品种特性引发的生产安全问题的,或一
年中有5个及以上区县出现品种特性引发的生产安全问题的,或一
年中因品种生产安全问题而受损面积超过500亩的品种。品种生产安全问题以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意见或市级专家组田间现场鉴定意见等为依据。
(二)失去生产利用价值的。
水稻和玉米:审定、认定、引种备案时间超过10年、近3年
在市内种植面积累计不到1万亩的品种。
大豆和小麦:审定、认定、引种备案时间超过15年、近3年在市内没有种植面积的品种。
(三)未按要求提供品种标准样品或标准样品不真实的品种。
(四)以欺骗、伪造试验数据等不正当方式通过审定或引种备案的品种。
(五)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已过期的品种。
(六)品种权人提出申请,自愿要求撤销审定的品种;引种者提出申请,自愿要求撤销备案的品种;原审定机关已撤销审定的引种备案品种。
第五条有特殊用途的品种,可不执行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有适合特定地区种植的品种,由推广使用区域县级及以上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应用证明,可不执行第四条第二款规定。
第六条品种撤销审定(认定)和引种备案程序:
(一)市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依据撤销审定(认定)和撤销引种备案的条件,在征求品种审定、认定、引种备案申请者意见后提出建议,经品种审定委员会相关专业委员会初审后提出拟撤销品种名单。
(二)拟撤销品种名单在市级官方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0日。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如有异议,可以向市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书面反映。
(三)公示期满后,市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将拟撤销审定(认定)和引种备案品种的初审意见、公示结果提交市品种审定委员会主任委员会审核,主任委员会应在30日内完成审核。
(四)审核同意撤销审定(认定)和引种备案的,由市农业农村委员会予以公告。
(五)撤销审定(认定)和引种备案公告发布后30日内,应报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备案。
第七条公告撤销审定和引种备案的主要农作物品种,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停止种子生产、广告;自公告发布一个生产周期后,停止种子经营、推广。如有必要的,自撤销审定(认定)和引种备案公告发布之日起停止经营、推广。
第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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