酉阳:舒某某、黄某某增殖放流偿还“生态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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酉阳:舒某某、黄某某增殖放流偿还“生态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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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2月19日下午,在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酉阳河鲤鱼桥段,价值5660元的鲫鱼、草鱼等鱼苗欢快地跃入河中,这是舒某某、黄某某等人在县执法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增殖放流,偿还“生态债”的现场画面。
此次增殖放流是该县农业农村委、生态环境局、检察院开展的新年第一次农业领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修复工作,而舒某某、黄某某等人是这2起破坏渔业资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的义务人。
2024年10月24日、12月17日,舒某某、黄某某等人使用禁用渔具,分别在该县酉酬镇溪口村1组、大溪镇杉岭村3组境内的酉水河水域,进行非法捕捞活动,被公安机关查获,并依法扣押了捕捞工具及渔获物。两人非法捕捞野生渔获物共计14尾,总净重6.71千克。舒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和《重庆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被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规定,县农业农村委邀请县生态环境局、县检察院等部门召开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会,在证据面前,舒某某、黄某某等人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愿意承担破坏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2月19日,经过磋商,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舒某某、黄某某等赔偿义务人,于当日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5660元,并在县农业农村委、生态环境局、检察院等部门的监督下,在酉阳河鲤鱼桥段,开展了增殖放流活动。
据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负责人介绍:自长江十年禁渔以来,酉阳加大了打击非法捕捞违法犯罪行为的力度,取得了较好的禁渔效果。下一步,支队将深入开展“中国渔政亮剑”系列专项行动,加大日常巡查和执法检查力度,运用重庆渔政AI预警处置系统,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持续加强长江十年禁渔政策宣传,推进酉阳的生态文明建设。
增殖放流现场
磋商会议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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