涪陵区有序推进非捕案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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涪陵区有序推进非捕案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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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涪陵区农业农村委员会配合区检察院就两起非法捕捞案件与赔偿义务人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工作,缴纳生态修复金共4000元。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建设美丽中国的重要制度保障。坚持“谁损害、谁负责、谁修复”的原则,以“前期评估-中期磋商-后期修复”的链条有序推进相应工作。在本次磋商中,向两名当事人出具专家给出的生态环境损害评估。当事人们均认识到自身过错,自愿承担相应责任,并于现场签订生态环境赔偿修复协议,分别缴纳生态修复金3000元和1000元。
“环境有价、损害担责。”当事人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既压实其修复生态环境的法定责任,又发挥了“办理一案、教育一片”的典型示范作用,体现出行刑工作之间的紧密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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