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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禁养烈性犬、攻击性犬种类目录和大型犬标准(试行)的通告

  • 大型犬标准是什么?饲养大型犬应当符合哪些规定?

    肩高(站立时肩胛骨顶端最高处垂直地面距离)超过55厘米的犬只为大型犬(不含公布的禁养烈性犬、攻击性犬)。中华田园犬(土狗)参照大型犬管理。

    大型犬养犬人和管理人除遵守养犬一般性行为规范外,还不得有下列行为(详见《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1.饲养大型犬未进行栓养、圈养,或者未在显著位置张贴警示标牌;

    2.携大型犬出户未采取装入犬笼或者加戴嘴套的防护措施;

    3.重点管理区携犬出户不系犬绳或者不佩戴犬牌,所系犬绳长度超过1.5米。

  • 禁养烈性犬、攻击性犬种类目录是否适用于特殊用途犬只?

    不适用。军用犬、警用犬、导盲犬、应急救援犬、海关缉私犬以及动物园、科研机构等单位特定用途犬只的管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 已经饲养的烈性犬和攻击性犬可以继续饲养吗?

    (一)《通告》从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按照《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和第四十八条规定,2023年9月30日前,重点管理区已经登记以及一般管理区已经免疫的属于本《通告》所列的烈性犬和攻击性犬,2023年10月1日后,可以继续饲养。但是,应当按照《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重新登记,并遵守有关行为规范,且重点管理区每户饲养犬只总数不得超过2只。

    符合上述条件继续饲养烈性犬、攻击性犬的养犬人和管理人,除遵守养犬一般性行为规范外,还不得有下列行为(详见《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1.将一般管理区饲养的烈性犬、攻击性犬带入重点管理区;

    2.饲养烈性犬、攻击性犬,未进行栓养、圈养,或者未在显著位置张贴警示标牌;

    3.携烈性犬、攻击性犬出户未采取装入犬笼或者加戴嘴套的防护措施;

    4.重点管理区携犬出户不系犬绳或者不佩戴犬牌,所系犬绳长度超过1.5米。

    (二)2023年10月1日后,不得新增饲养《通告》所列的烈性犬和攻击性犬。

  • 违反禁养规定饲养烈性犬、攻击性犬,应如何处理?

    原则上养犬人应通过放弃饲养并送到就近的犬只收容留检场所或者转让给其他地区人员等方式自行处理,否则,公安机关将按照《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对养犬人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没收犬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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