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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集体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收回农民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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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2-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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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村集体报经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1)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集体收回宅地基使用权,并对宅基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

2)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宅基地的;

3)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宅基地的;

4)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再确定土地使用权。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集体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5)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集体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6)地方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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