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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23年中央粮油生产保障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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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3-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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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农发〔2023〕102号

各区县(自治县)农业农村委、畜牧(兽医)发展中心、财政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改革发展局、财政局,万盛经开区农林局、财政局,市农业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直属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全国两会精神,按照中央一号文件部署要求,2023年中央财政粮油生产保障资金、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农业产业发展资金、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预算已下达各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和有关单位。按照《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23年粮油生产保障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计财发〔2023〕4号)要求,为做好项目实施工作,加快预算执行进度,确保政策有效落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总体思路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三农”工作决策部署,坚持稳字当头、稳中求进,按照保供固安全、振兴畅循环的工作定位,重点围绕粮食生产稳面积提产能、产业发展稳基础提效益、乡村建设稳步伐提质量、农民收入稳势头提后劲,调整优化存量、统筹安排增量,强化政策引导、改革完善实施方式,做到政策总体保持稳定、重点任务保障充分、重大试点落实有效,助力牢牢守住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不发生规模性返贫两条底线,推动乡村振兴取得新进展、农业农村现代化迈出新步伐。

二、细化实施方案

各区县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市财政下达的各项目支出方向预算资金额度执行,不得跨转移支付项目整合资金,不得超出任务范围安排资金,不得将各中央财政资金用于地方性政策任务;要根据市里下达的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结合本地实际,分解细化任务、合理安排资金,明确实施条件、支持对象、支持标准、实施要求和监管措施,做到任务清晰、重点突出、资源优化,确保资金规范使用、政策有效落实;要结合政策和项目实施要求,因地制宜选择适应不同主体、更加科学有效的支持方式,并注重更好发挥财政资金撬动作用,引导金融和社会资本加大投入;要做好各项政策统筹衔接,避免在支持内容和对象等方面出现交叉重复。请各区县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和有关单位于2023年7月31日之前将项目实施方案报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备案。其中,若脱贫区县按规定要求将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财政涉农资金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需按规定报市级有关部门备案。各项目区县和有关单位对上报方案的真实性、合规性、准确性负责。

三、强化政策公开

各区县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办〔2020〕3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的通知》(渝财农〔2021〕61号)要求,及时将财政政策和实施方案向社会发布,按规定程序加强惠农补贴申报信息公开,简化申报流程,公开申报指南,保障涉农主体知情权和选择权。要规范补贴资金代发金融机构,加强惠农财政补贴资金发放管理,按规定做好拟补助对象、资金安排等信息公开公示工作,其中发放到户的补贴情况应在村级进行公示,广泛接受社会监督。要通过多种渠道宣传解读政策,使广大农民群众、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基层干部准确理解政策导向、掌握政策内容、了解政策要求,积极营造有利于政策落实的良好氛围。

四、严格全过程管控

各区县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加强日常监督管理,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23〕4号)部署,加强转移支付项目全链条监管,组织全面梳理排查各项资金分配使用环节中的风险点,严禁以拨代支、挤占挪用、虚报冒领。建立项目执行定期调度督导机制,及时掌握并报送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妥善处理项目执行中的问题,重大事项要及时向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报告。各区县及有关单位自2023年7月起每月23日前通过农业农村部转移支付管理平台上报资金执行情况,2024年1月15日前报送项目实施总结和绩效自评报告,要确保各项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有关数据材料的报送情况纳入相关资金的绩效评价范围,与下年度资金安排挂钩。

五、加强资金监管

各区县要切实加强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发放管理,规范补贴资金代发金融机构管理、补贴资金发放流程。要切实加强资金监管,不得受理以中介机构名义直接代理申报的资金项目,上下级和同级政府相关部门之间的申报材料不得通过中介机构运转,不得将财政补助资金用于支付中介费用。

各区县及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11号)、《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12号)、《财政部农业农村部水利部关于印发〈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13号)和本通知要求管理使用资金,严禁将资金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建造楼堂馆所、购置办公车辆和设备以及发放人员工资津补贴等支出,严禁列支“三公”经费、劳务补助和以学习考察为名的参观旅游支出。会议费、培训费、差旅费等支出要严格按照相关规章制度规定执行。

六、强化绩效管理

各区县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和市级有关单位要按照《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办法》,进一步建立健全本区域项目绩效评价机制,将政策目标实现情况、任务清单完成情况、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等纳入指标体系,严格奖惩措施,全面评估、考核政策落实情况。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将适时组织开展绩效评价或第三方评估,重点评价资金安排、资金执行、信息报送以及地方财政投入、社会资本投入等情况,建立以评价结果为导向的激励约束机制。对违反规定统筹、整合中央财政资金用于地方性任务的,将在安排下年度资金时予以扣减。

七、绩效任务指标调整

根据财政部随资金文件下达的绩效指标,对市财政局随资金文件下达的绩效指标作如下调整:

渝财农〔2023〕33号:水产品初加工和冷藏保鲜等设施设备数指标由60调整为50,种畜禽和奶牛生产性能测定数量(头、只)指标由1660调整为16650;渝财农〔2023〕34号:外业调查采样和内业测试化验点位数指标由6270调整为6720;渝财农〔2023〕35号:增殖放流区域内抽样调查满意度指标由≥90%调整为≥80%;渝财农〔2023〕36号:重点作物绿色高产高效创建县数量指标由3调整为11;渝财农〔2023〕38号:供销合作社农业生产全过程托管服务面积(万亩)指标由88调整为68。

本通知以调整后的任务指标进行分解下达,各区县(单位)按调整后的指标执行。

附件:

1.2023年中央粮油生产保障资金项目实施方案

2.2023年中央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项目实施方案

3.2023年中央农业产业发展资金项目实施方案

4.2023年中央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项目实施方案

5.2023年中央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项目实施方案

6.2023年中央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项目实施方案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2023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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