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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市五届人大三次会议第0118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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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0-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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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佳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我市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的建议》(第0118号建议)收悉。经与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共同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非常感谢您对“三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您通过深入调研分析我市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过程中存在的难点问题,针对性提出关于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的相关建议,对我们的工作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我们将认真研究吸纳。

一、关于探索以人民利益为中心的宅基地制度改革政策。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是我们党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满足人民多层次多样化需求,使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是我们党对全中国人民做出的庄严承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明确:宅基地申请审查程序中,充分赋予村民小组对农户宅基地申请组织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公示并提交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审查的权利,将集体经济组织对资格权的认定、分配、选址等纳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前的前置审查,确保宅基地分配使用公开、公平、公正。我市大足区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试点中,充分发挥了集体经济组织自主权,赋予了集体经济组织在农村宅基地使用、流转、退出等环节审核、管理和监督等职责,始终坚持了以“人民群众利益”为核心的改革理念。

二、关于灵活设定资格权。在大足区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试点中,我市广泛征求广大干部群众意见,充分考虑历史形成的不同情况宅基地的资格对象,指导大足区制定了《大足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试行)》,对享有宅基地申请资格的条件、对象、标准、程序进行了探索。为指导相关改革试点有序推进,2016年,原市农委印发了相关改革试点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的指导意见;2018年,在认真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制定出台了《重庆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的指导意见(试行)》(渝农发〔2018〕325号),对推进多项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相关的农业农村改革,有效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

三、关于积极探索兼容性更强的农村宅基地改革政策。2010年,在推进农民工户籍制度改革时,我市先后制定出台了一系列与农村宅基地改革相关的政策。《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土地退出与利用办法(试行)》和《重庆市地票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在我市农村宅基地退出享受的经济补偿政策是一致的,在申请退出的条件、对象、补助标准等,尽量做到公平、合理、具有操作性。近年来,为有效提升宅基地经济价值,各地采取将宅基地的住宅用途流转为经营性用途等方式,积极探索盘活利用农村宅基地,增加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在推进改革中,通过广泛的政策宣传,将是否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或采取流转使用权方式加以盘活利用的选择权交给符合改革条件的群众,力求做到群众利益最大化。

四、关于与“住有所居”同步稳妥推进农村宅基地流转制度改革。在相关改革中,我市坚持充分保障农村居民“住有所居”推进改革的政策底线。一是基于农户自愿原则,充分尊重农户意愿的前提下开展农村居民进城落户、宅基地复垦等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的规定,我市《地票管理办法》明确“农户的宅基地复垦后,不得新申请宅基地”,并将“申请宅基地复垦的农户应当有其他合法稳定住所”作为先决条件,要求“农户申请复垦的,还应当提供有合法稳定住所的证明材料”。二是不断完善进城落户农村居民社保、住房、就业、教育、卫生等社会保障,让进城落户农村居民与城镇居民享有同等待遇,有效融入城镇,安居乐业,防止部分群众受短期利益驱动而产生“住无所居”等社会问题。

五、关于科学灵活开辟农村宅基地经济价值实现路径。在大足区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试点中,我市多渠道探索农村宅基地经济价值实现路径。一是通过明确有偿使用对象、适用范围和计费标准,引导农民以地票等方式有偿退出,建立了宅基地有偿使用和退出机制。二是通过明晰宅基地所有权权能,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适度放活宅基地使用权,赋予宅基地有效实现其经济价值的更多权能。三是积极推进农村产权交易市场服务体系建设,印发《重庆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为,保障交易各方合法权益。2019年末,全市22个区县成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 25个区县将交易服务窗口延伸到乡镇和村级。截至2019年底,全市累计交易地票31.24万亩,反哺农村600余亿元。四是积极发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让、出租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权利。市农业农村委、市委组织部印发了《关于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指导意见》(渝农发〔2019〕85号),积极支持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组建农房合作社,通过自营或联营等形式开办特色民宿,盘活农民闲置房屋;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内通过土地股份合作方式聚集资源要素,对外通过产业项目引入城市工商资本、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社会资本,发展股份混合经营。

下一步,我们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指导各区县稳慎开展宅基地改革相关探索,为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壮大、有效盘活集体资产资源、助力乡村振兴,探寻路径。

此答复函已经市农业农村委路伟主任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请通过填写回执及时反馈市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0年4月6日

联 系 人:张世利

联系电话:89133097

联系地址:两江新区黄山大道186号

邮政编码:40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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