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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市六届人大一次会议第0146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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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3-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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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志亮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修订〈重庆市生猪屠宰管理办法〉的建议》(第0146号建议)收悉。经与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管局共同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立项的问题

修订《重庆市生猪屠宰管理办法》对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具有重要意义。我委加强与市司法局、市人大相关委员会的沟通、协调,拟将《重庆市生猪屠宰管理办法》从政府规章上升为地方性法规。2022年3月15日,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重庆市人民政府2022年立法工作计划》,将《重庆市畜禽屠宰管理条例(制定)》(以下简称《条例》)纳入立法调研项目;2023年5月,重庆市第六届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草案)拟将《条例》列为调研项目。

二、关于“扩大《重庆市生猪屠宰管理办法》调整范围”

2022年4月6日,市农业农村委2022年第7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畜禽屠宰地方立法有关情况的汇报,要求严格按照招投标相关要求组织采购服务,按立法程序抓紧制定《条例》。随后,我委委托西南政法大学启动了《条例》制定工作,目前已形成《条例》立法调研报告及《条例》(草案初稿)。下一步,我们将采取以新废旧的方式进行立法,认真研究畜禽屠宰工作有关法律法规,尤其是新修订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具体变化,充分征求司法、市场监管等部门和各区县农业农村部门意见建议,吸收借鉴其他省市典型经验做法,探索扩大适用范围,对生猪、牛羊、家禽等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

三、关于“完善屠宰生产许可退出机制”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应当责令停业整顿,并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下一步,我们将结合《条例》起草工作,进一步探索完善屠宰生产许可退出机制。

四、关于“下放畜禽屠宰企业设置规划制定权限”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条和第八条规定: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科学布局、集中屠宰、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的原则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地区,可以设置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生猪产品的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下一步,我们将结合《条例》制定工作,在充分征求各方意见后,积极探索畜禽屠宰厂(场)分级管理制度。

五、关于“明确小型屠宰场点监管细则”

结合《条例》制定工作,我委将出台重庆市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规范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设置,明确小型屠宰场点总量要求、设置标准、供应范围、检疫监督等内容,进一步加强小型屠宰场点监管。

六、关于“强化畜禽屠宰企业主体责任”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生猪,应当遵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技术要求和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并严格执行消毒技术规范。目前,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已起草《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2022年2月25日、2022年10月28日公开征求意见),要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履行生猪屠宰质量安全主体责任,遵循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的原则,做好从生猪进厂(场)到产品出厂(场)的全过程质量控制管理。下一步,待《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正式出台后,我们将及时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实施意见,进一步强化畜禽屠宰企业主体责任,督促企业落实兽医卫生检验、产品质量追溯、无害化处理等制度,加强全过程管理。

此答复函已经市农业农村委刘贵忠主任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请通过填写回执及时反馈市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3年5月25日

联系人:熊梅

联系电话:89133152

邮政编码:401121

抄送:市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市政府办公厅建议提案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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