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每年安排专项资金,对农产品加工企业及加工园区贷款采取贴息方式予以支持,贴息率不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50%。
政策依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农产品加工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125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各区县政府
咨询电话:12316
2﹒在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认定工作中,对总资产规模达到4000万元以上(渝东北三峡库区城镇群和渝东南武陵山区城镇群达到3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1500万元以上(渝东北三峡库区城镇群和渝东南武陵山区城镇群达到1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达到4000万元以上(渝东北三峡库区城镇群和渝东南武陵山区城镇群达到3000万元以上)的农业企业可按程序申报认定为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
政策依据:市农业农村委《关于印发〈重庆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农发〔2019〕159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委,各区县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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