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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763499T/2022-00259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 [ 体裁分类 ] 公文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成文日期 ] 2022-07-14 [ 发布日期 ] 2022-07-14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农业农村委,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改革发展局,万盛经开区农林局,直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近期,市委依法治市办执法协调小组印发工作通知,要求各有关单位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并结合实际做好贯彻落实。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农业农村部门及其执法机构办案程序,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宣传相关法律法规

各区县农业农村部门要认真学习《行政处罚法》,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带头学,做到依照法定程序、法定权限作出行政行为,自觉接受行政执法监督;严禁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严禁将罚没收入同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考核、考评直接或者变相挂钩。全市农业行政执法机构要把《行政处罚法》《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作为学习重点,加大学法普法力度,不断提高各单位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能力水平。

二、严格贯彻落实法定程序要求

一是依法履行执法职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二是避免行政处罚程序瑕疵。《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行政机关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行政机关管辖。对管辖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也可以直接由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第三十八条规定:“行政处罚没有依据或者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处罚无效。违反法定程序构成重大且明显违法的,行政处罚无效”。

三是依法履行办案期限延长、管辖权请示办理等工作程序。要严格落实《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上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认为有必要时,可以直接管辖下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案件,也可以将本机关管辖的案件交由下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将下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案件指定其他下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但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下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认为依法应由其管辖的农业行政处罚案件重大、复杂或者本地不适宜管辖的,可以报请上一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直接管辖或者指定管辖”等规定。

三、依法依规开展自查自纠活动

要认真对照《行政处罚法》《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相关要求,按照“谁制定、谁负责”“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依法立改废本单位制定的文件、制度、规范,确保本单位相关文件制度不与上位法规定的权限、程序、时限要求相抵触。通过自查自纠、查缺补漏、举一反三,确保问题整改彻底到位。

对区县管辖权行使、管辖权指定、管辖权争议、管辖权报请、延长办案期限等相关事宜,应当以区县农业农村部门或者其他具有法定职责的行业管理部门名义办理;各单位不得违反法定权限自行制定制度实施,不得违反程序违规移送转交,不得在市农业农村委“体外循环”运转。区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报请市农业农村委同意的事项,附具相关材料依照法定权限履行报批程序;对案卷评查、法制审核等发现个别区县农业农村部门违反法定程序办理案件的问题,按照《重庆市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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