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5年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农机生产企业,市农机鉴定站: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在重庆市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19〕19号)精神,市农业农村委与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制定了《2025年度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后监督联合抽查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3月25日
2025年度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后监督
联合抽查实施方案
为做好2025年重庆市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后监督工作,统一方法、明确程序、规范要求,根据《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3号)、《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工作规范>的通知》(农机发〔2019〕3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工作实施方案。
一、监督范围
2023年核发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
二、监督检查依据
(一)《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3号);
(二)《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工作规范>的通知》(农机发〔2019〕3号);
(三)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大纲(产品鉴定时依据的大纲)。
三、监督对象和人员
(一)监督对象
从2023年核发的243张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中随机抽取20张证书。
(二)监督人员
农业农村部门:从市农业农村委安监处抽调1人、市农业农村委农机化处抽调1人、市农机鉴定站具备鉴定资质人员中随机抽取3人组成联合检查组,组长由市农机鉴定站工作人员担任。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市市场监管局抽调1人、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抽调2名技术人员,负责协同农业农村部门对选取的农机产品开展监督工作。
四、监督检查内容及方法
(一)监督内容
1.生产者名称、地址一致性
检查生产者营业执照与推广鉴定证书上生产者名称及注册地址的一致性。
2.获证产品一致性
检查样机铭牌上的产品型号和产品名称与推广鉴定证书和鉴定报告中内容是否一致,整机结构型式、主要技术参数及关键部件配置与鉴定检验报告是否一致。获证产品一致性检查依据鉴定时大纲,限制范围符合新大纲要求也准予通过。
3.证书和标志使用情况
检查生产者是否存在涂改、转让、超范围使用推广鉴定证书和标志等情况,是否存在伪造、冒用或使用过期的推广鉴定证书和标志等情况,制作的标志格式及内容应符合《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工作规范》中附件3的要求,本次监督允许无二维码。
(二)检查方法
采取现场调阅审查相关记录和样机(1台)检测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证后监督所用样机可在生产者明示的合格产品存放处获得,也可在市场或使用现场获得。在市场或使用现场获得的样机应由生产者提供书面说明确认样机合格。
五、判定规则
监督检查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和整改确认后合格三种。相应判定规则如下:
(一)合格判定。全部监督内容均满足要求时,监督结论为“合格”。
(二)不合格判定。监督发现以下情形时,监督结论为“不合格”。
1、.产品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或出现集中的质量投诉后生产者未在规定期限内解决的;
2、.企业名称或者注册地点发生改变在3个月内未申请变更的;
3、.产品结构、型式和主要技术参数变化超出限定范围未重新申请鉴定的;
4、.在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或市场质量监督检查中不合格的;
5、.通过欺诈、贿赂等手段获取鉴定结果或者证书的;
6、.涂改、转让、超范围使用农机鉴定证书和标志的;
7、.存在侵犯专利的;
8、.生产者经确认处于破产清算的;
9、.生产者拒绝接受监督、无法提供样机、整改逾期未完成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除上述条款不合格情形外,配套未通过中国第四阶段排放型式核准的柴油机的获证产品应判定为不合格。
监督组在确定上述部分不合格情形时应遵循以下方法:
1、.生产者经确认处于破产清算是指登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办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生产者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确认生产者被列入注销公告的,注销公告包括简易注销公告、清算组备案(不含企业自主清算)和债权人公告。
2、.生产者拒绝接受监督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拒绝监督人员依规进入现场或介入某个环节、过程进行监督;
(2)对监督人员依规进行的监督不予配合。“不予配合”指生产者对监督人员依规进行的监督拒不提供有关情况或力所能及的必要条件,如拒绝提供营业执照等,在不合格或需整改事实明确的情况下无正当理由拒绝在相关文件中签字确认监督结论;
(3)拖延监督人员依规进行的监督。“拖延”指生产者对监督人员实施监督时提出的合理要求故意不在合理期限内予以答复或满足,如推脱负责人外出等,不在监督人员提出的合理时限内(自监督人员联系生产者联系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配合接受监督;
(4)阻碍监督人员依规进行的监督。“阻碍”指生产者故意阻止监督人员发现存在的问题或记录必要的证据,如阻止监督人员对不合格项进行拍照留证等;
(5)采取暴力、威胁、聚众干扰等方法阻扰监督人员实施监督。
3..无法提供样机指自监督人员联系生产者联系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生产者在生产场所内、市场或使用现场处均无法提供经生产者确认的合格样机,可以是生产者书面确认无法提供样机。
(三)整改确认后合格判定。发现除(二)中不合格情形外的其它问题,可在自现场监督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整改。整改符合要求的,监督结论为“整改确认后合格”。
六、注销情形
出现注销情形不做判定。注销情形包括:
1、.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实行注册管理的;
2、.国家明令淘汰的;
3、.生产者营业执照被吊销的;
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5、.无法联系生产者。
现场监督时不接受监督对象提出的注销申请,继续按照工作方案进行监督;注销指在监督期限内由生产者提供加盖其公章的申请注销说明;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实行注册管理指所检查产品未在证书有效期届满实行换证;生产者营业执照被吊销的指国家生产者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明生产者状态为吊销的,包括“吊销、未注销”和“吊销、已注销”;无法联系生产者的,监督人员可采取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现场考核等方式进行确认,由我站在相关网站公示15个工作日。除监督对象符合注销情形外,其余监督对象需明确给出监督结论。
七、处理办法
(一)监督结论为不合格的,撤销其证书;涉及生产者其他证书的,撤销其相关证书,如证后监督产品因生产者名称或者注册地点发生改变在3个月内未申请变更而不合格,撤销其存在相同问题的证书。
根据《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工作规范》第三十三条规定,对违规生产者做出撤证处理前,应履行书面告知或者约谈程序听取意见,经市农机鉴定站集体研究做出有关处理决定,并予以公开通报。涉事生产者在规定时限内不予以回复或者不接受、不配合约谈的,视同无异议。生产者书面确认无法提供样机的可直接撤证。
(二)发现《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第二十六条所列情形及证后监督无法联系生产者且市农机鉴定站在相关网站公示1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注销其证书。
(三)当获证产品同时存在撤销及注销证书情形时,撤销其证书。
(四)发现有伪造、冒用或使用过期的农机鉴定证书和标志情况的,监督组应在不符合项通知单中详细描述。根据《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第三十条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5年内不受理其农机鉴定申请。
八、工作日程
3月30日前,开展“双随机”,确定监督对象及监督人员。组织监督人员培训,宣布监督组人员组成及分工。
4月15日前,监督组根据工作安排,联系企业,完成监督检查。监督组完成编写监督检查工作报告并交市农业农村委。
5月中下旬,公布结果并依规处理相关违规企业和产品,监督工作报告抄报市农业农村委和市市场监管局。
九、责任分工
农业农村部门:市农业农村委安监处及农机化处负责联合抽查行动整体协调工作。
市农机鉴定站对任务总负责,应做好日程安排、工作分工等,协调组员开展检查。负责获证产品有关的监督检查,填写记录及出具报告,及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处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抽检人员负责《2025年重庆市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后监督任务表》(见附件1)中微耕机抽样检验全过程工作。抽样时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填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并将抽样情况及检验结果录入重庆市智慧市场监管一体化平台—质量监督业务管理系统。
十、工作要求
(一)监督人员应坚持科学、公正、高效、廉洁的原则,认真开展工作,记录监督检查情况,不得向被监督检查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二)开展工作前,监督组应填写《重庆市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后监督通知书》(见附件2),在检查时向企业出示。
(三)监督组对所承担的任务负责,组长负责原始记录审核,报送《重庆市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后监督报告》(见附件3)和《重庆市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后监督记录表》(见附件4),资料填写应准确、完整、详细,相关的举证材料一并提交。
(四)组长负责提交工作报告,主要包括存在的问题及处理结果,工作建议。
联系人:市农业农村委 黄 政 电话: 13983258785市市场监管局张健 电话: 13452990019
市农机鉴定站 穆斌 电话: 13883651781
附件:
1.2025年重庆市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后监督任务表
2.重庆市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后监督通知书
3.重庆市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后监督报告
4.重庆市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后监督记录表
附件1
2025年重庆市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后监督任务表
序号 |
任务编号 |
证书编号 |
产品名称 |
产品型号 |
涵盖型号 |
生产者名称 |
附件2
重庆市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后监督通知书
XXXX:
根据《2025年重庆市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后监督工作实施方案》有关要求,现定于年月日至月日,安排(组长) 、(组员) 对你公司以下农业机械推广鉴定产品进行监督,特此通知。
任务编号 |
证书编号 |
产品型号 |
产品名称 |
涵盖型号 |
有关说明:
(一)本次监督工作不收取任何费用。
(二)请积极配合监督组完成本次监督工作。
监督机构:(公章)
年 月 日
注:此通知书一式两份,监督对象、监督机构各一份。
附件3
重庆市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后监督报告
任务编号: |
|
生产者名称: |
|
检查日期: |
重庆市农业机械鉴定站制
一、生产者基本情况 | ||||
公司名称: | ||||
注册地址: | ||||
联系人: |
电话: | |||
二、获证产品情况 | ||||
证书编号 |
产品型号 |
产品名称 |
涵盖型号 | |
三、证后监督简况 | ||||
证后监督日期: 年 月 日 至 月 日 | ||||
证后监督依据: □ 《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 □ 《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工作规范》 □ 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大纲 | ||||
证后监督情况及主要结果:
| ||||
四、监督结论 | ||||
1.监督组意见 □鉴于以上监督结果,监督组认为生产者和产品符合推广鉴定要求,监督结论为合格。 □鉴于以上监督结果,监督组认为生产者和产品不符合推广鉴定要求,监督结论为不合格。 □鉴于以上监督结果,监督组要求生产者按规定对不符合情况进行整改,审核确认后,监督结论为整改确认后合格。 2. 完成整改时间 监督组与生产者商定完成整改时间: 年 月 日前 | ||||
五、监督组签名 | ||||
监督人员: | ||||
六、生产者确认意见 | ||||
□确认 □不确认 □其它: 生产者代表签名: (公章) 日期: | ||||
附件4
重庆市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后监督记录表
任务编号: |
|
生产者名称: |
|
检查日期: |
重庆市农业机械鉴定站制
生产者信息监督记录表
监督日期: 年 月 日
项目 |
内容及要求 |
检查结果 |
生产者 名称 |
生产者营业执照与推广鉴定证书上名称应一致 |
□ 一致 □ 不一致 □ 其他 |
注册地址 |
生产者营业执照与推广鉴定证书上地址应一致 |
□ 一致 □ 不一致 □ 其他 |
当生产者与生产厂不同时,生产厂营业执照与推广鉴定证书上地址应一致 |
□ 一致 □ 不一致 □ 其他 | |
备注 |
监督人: 审核人:
证书和标志使用监督记录表
鉴定证书编号:监督日期: 年 月 日
名称 |
要求 |
监督内容及结果 |
单项判定 |
推广鉴定证书使用 |
应无涂改、转让、超范围使用证书等情况发生 |
□ 符合 □ 不符合。处理意见详见不合格报告单 | |
应无伪造、冒用、使用过期的证书等情况发生 |
□ 符合 □ 不符合。处理意见详见不符合项通知单 | ||
推广鉴定标志使用 |
应无涂改、转让、超范围使用标志等情况发生 |
□ 符合 □ 不符合。处理意见详见不合格报告单 | |
应无伪造、冒用、使用过期的标志等情况发生 |
□ 符合 □ 不符合。处理意见详见不符合项通知单 | ||
应制作规范,格式及内容应符合要求 |
□ 符合 □ 不符合。处理意见详见不符合项通知单 | ||
备注 |
监督人: 审核人:
获证产品一致性监督记录表
鉴定证书编号:监督日期: 年 月 日
名称 |
要求 |
监督内容及结果 |
单项判定 |
产品型号 |
样机铭牌上的产品型号与推广鉴定证书、鉴定报告一致 |
□ 一致 □ 不一致 □ 其他 | |
产品名称 |
样机铭牌上的产品名称与推广鉴定证书、鉴定报告一致 |
□ 一致 □ 不一致 □ 其他 | |
整机结构 型 式 |
应与鉴定、检验报告一致 |
□ 一致 □ 不一致 □ 其他 | |
主要技术参数及关键部件配置 |
应与鉴定、检验报告一致,如有变化应符合相关规定 |
□ 一致 □ 不一致 □ 其他 | |
备注 |
相关规定指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大纲等。 |
监督人: 审核人:
不符合项通知单
监督日期: 年 月 日
生产者 |
|
鉴定证书编 号 |
|
产品型号名 称 |
|
不符合项依 据 |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工作规范>的通知》(农机发〔2019〕3号) □《2025年重庆市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后监督工作实施方案》 □ 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大纲 |
监督记录 |
详细情况: 结论:上述情况为X个不符合项,与规定不一致。 纠正工作将通过下列方式确认: □ 提供必要的见证材料 □ 现场检查 □ 其他 整改工作应于年月日前完成。 监督人: 年 月 日 |
生产者 确认意见 |
□ 确认 □ 不确认 生产者代表: 年 月 日 |
整改确认报告
生产者 |
|||
监督日期 |
|||
要求整改项数 |
收到整改材料时间 |
||
确认意见(逐项验收确认): 确认结论: □整改合格 □整改不合格 | |||
确认人: 年 月 日 |
不合格报告单
监督日期: 年 月 日
生产者 名称 |
|
鉴定证书编号 |
|
产品型号名称 |
|
不 合 格 依 据 |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工作规范>的通知》(农机发〔2019〕3号) □《2025年重庆市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后监督工作实施方案》 □ 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大纲 |
监督记录 |
详细情况: 结论:上述情况与规定不一致。 监督人: 年 月 日 |
生产者 确认意见 |
□确认 □不确认 生产者代表: 年 月 日 |
版权所有: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主办: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ICP备案:渝ICP备10005495号-7 政府网站标识码:5000000061 渝公网安备 5001900250065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