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2019-2020年农机报废更新补贴
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渝农发〔2019〕168号
各区县(自治县)农业农村委、财政局,万盛经开区农林局、财政局:
按照《关于印发2012年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2〕133号)、《关于印发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7〕41号)、《关于印发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8〕13号)、《关于进一步明确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农办机〔2018〕22号)精神,我们制定了《重庆市2019-2020年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2019-2020年农机报废更新补贴
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推动农机节能减排,鼓励引导陈旧农机的报废更新,进一步优化农机装备结构,逐步消除老旧机型安全隐患,保障农机安全生产,根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农业部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2012年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2〕13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农户自愿、国家扶持、方便高效、促进更新”的原则,以问题为导向,鼓励农机报废更新和升级换代,开展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对农民自愿报废淘汰老旧农机且购买新农机的给予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坚持农机报废更新补贴与农机购置补贴相衔接的原则,进一步扩大财政补贴政策的叠加效应,促进农业机械安全生产和新农机新技术推广应用水平不断提高。
二、实施范围和要求
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各区县应细化工作措施,尽快启动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
三、报废及补贴对象
(一)报废对象:已在当地县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登记,且符合报废条件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二)补贴对象:依法报废旧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且必须同时购买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个人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方可按规定程序申请享受农机报废更新补贴。
四、报废技术标准和条件
参照《拖拉机禁用与报废标准》(GB/T 16877-2008)、《联合收割机禁用和报废技术条件》(NY/T 1875-2010)等相关规定标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方可申请报废:
1.超过使用年限的:小型拖拉机10年、大中型拖拉机15年、履带拖拉机12年、自走式联合收割机12年、悬挂式玉米联合收割机报废年限为10年;
2.由于各种原因造成严重损坏,无法修复的;
3.预计大修费用大于同类新产品价格50%的;
4.未达报废年限,但技术状况差且无配件来源的;
5.国家明令淘汰的。
五、回收单位确定
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农业机械维修点等单位自愿向所在地区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后(以下简称“农机回收单位”),可承担农机报废回收工作,并悬挂明显标识标牌。区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统筹规划,引导农机报废回收单位合理布局、完善网点,支持有条件的农机回收单位向农机集中的乡镇延伸,切实开展便民服务。暂无农机回收单位备案的区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可采取集中监销的办法,组织力量对报废农业机械的主要零部件进行破坏性处理。农机回收单位应具备相应的拆解人员与拆解设备等条件;农机回收单位备案的具体条件、程序、办法与回收拆解的方式方法,及集中监销的办法等,由区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制定。
六、补贴标准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报废更新补贴标准按机型和类别确定,变型拖拉机按同马力轮式拖拉机标准进行补贴。补贴标准如下:
(一)拖拉机
机型 |
类别 |
补贴金额(元) |
手扶拖拉机 |
皮带传动 |
500 |
直联传动 |
800 | |
轮式拖拉机
|
20马力以下(含) |
1000 |
20-50马力(含) |
2500 | |
50-80马力(含) |
5000 | |
80-100马力(含) |
8000 | |
100马力以上 |
11000 | |
履带拖拉机(不含轻型履带拖拉机) |
10000 |
(二)联合收割机
机型 |
类别 |
补贴额(元) |
自走式全喂入 稻麦联合收割机 |
喂入量0.5-1kg/s(含) |
3000 |
喂入量1-3kg/s(含) |
5000 | |
喂入量3-4kg/s(含) |
7000 | |
喂入量4kg/s以上 |
10000 | |
自走式半喂入 稻麦联合收割机 |
3行,35马力(含)以上 |
6000 |
4行(含)以上,35马力(含)以上 |
16000 | |
悬挂式玉米 联合收割机 |
1-2行 |
3000 |
3-4行 |
5000 | |
自走式玉米 联合收割机 |
2行 |
6000 |
3行 |
12000 | |
4行及以上 |
18000 |
区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乡镇、村居、农机回收单位应事先公布和宣传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报废更新补贴标准。
七、报废更新程序
(一)回收旧机。报废农机所有者(机主)自愿将拟报废的农机交售给承担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的农机回收单位(以下简称“农机回收单位”),并填写《重庆市农机报废申请表》(附件1)。农机回收单位对回收的报废农机,应当向农机所有人出具《重庆市报废农机回收证明》(附件2),收回农机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当地区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所属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办理注销登记,将注销证明转交农机所有人。农机回收单位对回收的报废农机,应当核对机主信息,并逐车登记厂牌型号、号牌号码、发动机号码等信息。回收的农业机械由区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监督农机回收单位进行解体或者销毁。
(二)新购农机。机主自主选择购买新拖拉机或联合收割机,并到当地区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所属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办理注册登记。
(三)兑现补贴。在购置新机时享受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同时按照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有关规定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报废一台农业机械,只能优先获得更新一台农业机械的购机补贴资格。农机报废更新补贴与农机购置补贴同步兑现。当年核定的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原则上当年使用。机主凭身份证明、《报废农机回收证明》、新购农机牌证照及登记证书原件,到所在地农机购置补贴申请受理部门办理补贴申请。兑现的农机报废更新补贴额,不得高于机主实际购机款(购机款是指机主仅享受购机补贴时应自付的款项)。
各区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将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过程中所形成的机主身份证明、《重庆市报废农机回收证明》、牌证注销证明等资料与购机补贴档案一并归档保存。
(四)统计上报。每年12月20日前,各区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将农机报废情况及年度农机报废更新统计汇总表(附件3)上报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并及时更新本地农机基础数据。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农业农村委负责全市农机报废更新试点工作的总牵头总协调,市农机推广总站、市农机安全监理所配合。区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担负监管与实施责任。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支持,加强与财政部门的密切配合,结合本地实际,细化试点工作方案,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确保顺利平稳实施。
(二)推进政务公开。各区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加强有关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的宣传和咨询工作,做好农机报废更新补贴与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衔接,优化补贴程序,提高补贴资金结算和兑付效率。对补贴受益人进行公示,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情况和农机购置补贴应同步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三)规范回收拆解。各区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及时公布农机回收单位地址、电话等信息。农机回收单位应对回收的农机建立档案,及时拆解报废农业机械,并对其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总成等主要零部件进行破坏性处理,禁止销售报废农业机械。发现回收的报废农机疑似赃物或者用于盗窃、抢劫等犯罪活动的犯罪工具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四)强化监督检查。各区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的督导检查,从严查处伪造报废证明、套取补贴资金等违规行为。依法加强对农机回收单位的监督管理,对回收拆解不规范的农机回收单位进行处理,责令限期整改或取消其回收资格。对涉嫌违法的,及时立案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1. 重庆市农机报废申请表
2. 重庆市农机报废回收证明
3.重庆市农机报废更新统计汇总表
附件1
重庆市农机报废申请表 | ||||||||||||||||||||||||
号牌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车架号 |
发动机号 |
|||||||||||||||||||||||
申请 事项 |
| |||||||||||||||||||||||
农机具所有人 |
姓名/名称 |
|||||||||||||||||||||||
身份证明名称 |
号码 |
农机具所有人签章: | ||||||||||||||||||||||
申请明细 |
相关资料 |
□农机具登记证书 □农机具号牌 □行驶证 □报废农机具回收证明副本 |
(个人签字/单位盖章) | |||||||||||||||||||||
申请方式 |
□由农机具所有人申请 □农机具所有人委托代理申请 | |||||||||||||||||||||||
年 月 日 | ||||||||||||||||||||||||
代理人 |
姓名/名称 |
联系电话 |
||||||||||||||||||||||
住所地址 |
代理人签章: | |||||||||||||||||||||||
身份证明名称 |
号码 |
(个人签字/单位盖章) | ||||||||||||||||||||||
经办人 |
姓 名 |
| ||||||||||||||||||||||
身 份证 明名称 |
号码 |
| ||||||||||||||||||||||
住 所 地 址 |
| |||||||||||||||||||||||
签 字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填表说明:1、填写时使用黑色、兰色墨水笔,字体工整; 2、标注有“□”符号的为选择项目,选择后在“□”中划“√”; 3、申请方式栏,属于由农机具所有人委托代理单位或者代理人代为申请的,除在“□”内划“√”外,还应当在下划线处填写代理单位或者代理人的全称; 4、农机具所有人的签字/盖章栏,属于个人的,由农机具所有人签字,属于单位的,加盖单位公章; 5、代理人栏,属于个人代理的,填写代理人的姓名、住所地址、身份证明名称、号码,在代理人栏内签名,不必填写经办人姓名等项目;属于单位代理的,应填写代理人栏的所有内容,代理单位应盖单位公章,经办人应签字。
附件2
重庆市农机报废回收证明
编号:CQ H C〔 〕 号
机主姓名/单位名称 |
|
机主身份证号 /组织机构代码 |
| |
机主地址 |
|
机主联系电话 |
| |
机具型号 |
|
机具类别 |
| |
发动机号 |
|
底盘(车架)号 |
| |
牌照(登记)号码 |
|
出厂日期 |
| |
初次注册(登记)日期 |
|
报废回收日期 |
| |
本人自愿报废该农机,并委托回收单位协助注销牌证。
机主(签名):
年 月 日 |
农机回收单位(公章)
经办人(签名):
年 月 日 | |||
以上情况属实。
区县农机监理部门(公章)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第三联无此栏) | ||||
说明:1.本表一式三联,一联由农机回收单位存档,二联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存档;三联为农机主申请报废更新补贴凭证。 2.以上信息严禁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将追究相关方的法律责任。 3.信息填写不明之处可向当地农业(农机)监理部门咨询。 4.“牌照(登记)号码”一栏,有牌证的农机具填写牌照号;无牌照的农机具,由回收单位填写区县农机监理部门统一编发的无牌证农机报废编号。 5.“初次注册(登记)日期”一栏,有牌证的农机具按牌照初次注册日期填写;无牌照的农机具填写报废登记日期。 6、CQHC〔2019〕0001号:如,HC为区县拼音首位字母,2019指年份,0001为四位编号。 |
附件3
重庆市农机报废更新统计汇总表
填报单位(公章):
序号 |
机主姓名 |
身份证 |
号牌号码 |
机型 |
新号牌农机情况 |
报废更新补贴资金(元) |
联系地址 |
联系电话 | |||
|
|
|
报废 |
更新 |
报废 |
更新 |
发动机号 |
车架号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计 |
报废总台数 台,其中:拖拉机 台,联合收割机 台。 | ||||||||||
报废补贴总金额 万元,其中:拖拉机 万元,联合收割机 万元。 | |||||||||||
更新总台数 台,其中:拖拉机 台,联合收割机 台。 | |||||||||||
更新补贴总金额 万元,其中:拖拉机 万元,联合收割机 万元。 |
负责人(签字): 填报人(签字): 联系电话: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