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
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农业科学院推进落实种业人才发展和科研成果权益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渝农发〔2017〕67号
市农科院:
为激发市场活力,推进落实我市种业人才发展和科研成果权益改革,发展现代种业,根据《农业部 科技部 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扩大种业人才发展和科研成果权益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农种发〔2016〕2号)和《中共重庆市委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意见》(渝委发〔2016〕29号)精神,确定你院作为我市种业人才发展和科研成果权益改革试点单位,经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同意,市农委、市科委、市财政局、市教委和市人力社保局联合印发《关于重庆市农业科学院推进落实种业人才发展和科研成果权益改革试点的实施方案》,请你院遵照执行。
关于重庆市农业科学院推进落实种业人才发展和科研成果权益改革试点的
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全面落实《农业部 科技部 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扩大种业人才发展和科研成果权益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农种发〔2016〕2号)和《中共重庆市委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意见》(渝委发〔2016〕29号)精神,进一步激发科技人员创新活力,全面提升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充分发挥重庆市农业科学院(以下简称市农科院)种业科研人员在促进重庆种业发展中的支撑引领作用,特在市农科院种业研究机构和科研人员中开展改革试点工作。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纪律要求,结合改革及市农科院实际,既创新管理机制,强化股权激励,完善兼职政策,切实激发市农科院科研人员创新活力,推动种业科研人才、技术、资源依法依规向种子企业流动;又深化改革,健全制度,强化监管,保障和推动种子产业快速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激励创新,鼓励市农科院种业科研机构通过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等方式,向企业或者其他组织转移科技成果。分类指导,根据科研人员类型和特点,明确不同政策要求,确保政策针对性和有效性。公开监督,按照有关规定及试点要求,强化公开公示措施,履行审核审批程序,健全内部制度体系,做到民主决策、公开透明。
二、试点改革措施
(三)科研人员分类。根据市农科院种业科研人员职务和职权的基本情况,将科研人员划分为四种类型:一是没有担任党政领导职务从事科研与成果转化的科研人员,包括辞去党政领导职务的科研人员。二是担任市农科院内设机构负责人的科研人员。三是担任市农科院党政领导职务副职的科研人员。四是担任市农科院党政领导职务正职的科研人员。
(四)科技成果权益分配
1、科技成果分类
根据市农科院科技成果形态,将科技成果分为产品型科技成果(含专利技术)和知识型科技成果两类。产品型科技成果指新品种、新装备、新装置、新产品(含中试产品及附属产物)、新材料、专利新产品等,知识型科技成果指新工艺、新方法、新设计、新标准、新信息、专利新技术以及新解决方案、分析检测服务、技术(产品)鉴定服务等。
2、转化收益分类
转化收益分产品型科技成果(含专利技术)转化收益和知识型科技成果服务收益。产品型科技成果(含专利技术)转化收益,指科技成果通过转让、许可、合作开发、投资等方式进行转化获得的收益。知识型科技成果服务收益,指利用市农科院科研、人才、实验平台、试验场地等资源和优势,通过为社会、企业和个人提供科技咨询、技术服务、科技攻关、规划设计、产品开发生产、技术(产品)鉴定、分析测试、药效试验等所获得的收益。
3、成果转化收益的分配
产品型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的分配,15%由市农科院统筹,35%由成果完成单位统筹,50%由成果完成人分配。其中: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原则上股权归市农科院所有,分红权比例按市农科院20%、成果完成单位30%、成果完成人50%划分。
知识型科技成果服务收益的分配,25%由市农科院统筹,35%由成果完成单位统筹,40%用于奖励具体参与技术服务人员。
成果转化收益由市农科院和成果完成单位统筹部分纳入单位预算,实行统一管理,可用于成果完成人及转化人员的奖励分配和弥补运转经费的不足。
使用成果转化收益,按规定比例向成果完成人及转化人员发放的奖励,不计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管理。
(五)科研人员兼职。本方案所称兼职,是指在市农科院科技研究岗位的科技人员或在内设机构及以上的负责和管理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所允许从事的工作兼任。
第一类在科研岗位的科研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前提下经批准可到企业兼职。重点支持科研人员到院属企业开展科研育种工作,帮助企业培育和提升科技创新能力,育种经费由企业承担,育种成果知识产权归企业所有,企业可根据成果水平和转化效益对科研人员予以激励。支持科研人员经批准后到院外企业兼职或离岗创业。到院外企业兼职,由市农科院与兼职企业签订技术服务合同,约定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归属、权益分配、风险分担、违约责任、兼职人员薪酬和单位技术服务收入等。个人获得的薪酬50%上缴单位,技术服务收入按市农科院《科技成果转化管理暂行办法》予以奖励。院外兼职企业必须是相关部门认定的育繁推一体化企业、种业信用骨干企业和种业高新技术企业。离岗创业,从事科研创新和转化工作,原则上在不超过3年时间内保留人事关系。科研人员兼职期间,与所在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荐奖评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权利。
成果转化岗位科研人员可在派属企业领取薪酬福利,参与企业年终绩效考核。
第二类科研人员经批准可在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兼职,兼职数量一般不超过1个。在院属企业兼职的,在兼职企业取得的报酬,必须全额上缴市农科院,市农科院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奖励。在院外单位兼职的,在兼职单位取得的报酬,必须全额上缴市农科院,市农科院按《科技成果转化管理暂行办法》予以奖励。
第三类科研人员经批准可兼任与市农科院或本人科研领域有关的社会团体职务,兼职数量一般不超过2个;根据工作需要,经批准可在院属企业(包括全资、控股和参股企业)或市农科院参与合作举办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兼职,兼职数量一般不超过1个,兼职不得领取薪酬。
第四类科研人员不得到企业兼职,经批准可兼任与市农科院或本人科研领域有关的社会团体职务,兼职数量一般不超过2个,兼职不得领取薪酬。
(六)试点股权激励。根据中央和我市关于推进科技人员股权激励改革的相关要求,试点不同类型科研人员作为成果完成人的股权激励方式。
成果完成人是指对成果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是在科研项目计划阶段,有明确的职责定位和分工;二是在科学研究实施阶段,有实际工作量和创造性贡献;三是在专利、品种权等成果证书中列出的实际完成人,或在科技成果评价、鉴定时列入的实际完成人等。
市农科院党政正职领导作为科技成果主要完成人,可按《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市农科院《科技成果转化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获得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得获取股权激励;在担任现职前因科技成果转化获得的股权,应在3个月内进行转让;股权非特殊原因逾期未转让的,应在任现职期间限制交易;限制股权交易的,不得利用职权为所持股权的企业谋取利益,在本人不担任院正职领导1年后解除限制。
第二、三类科研人员按《科技成果转化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作为科技成果主要完成人的,可以获得现金奖励或股权激励,获得股权激励的领导人员不得利用职权为所持股权的企业谋取利益。
第一类科研人员作为科技成果主要完成人,可按《科技成果转化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获得现金奖励或股权激励。
(七)建立完善科研人员评价考核机制。市农科院内设科研机构要对科研人员进行分类管理和评价考核。从事基础科研的科研人员以同行业学术评价为主;从事应用研究的科研人员突出创新转化与市场评价,把与企业联合育种品种数量、推广面积、创造企业经济效益、培育育种骨干科研人员等作为主要考核评价指标。
(八)科研人员到企业开展商业化育种。科研人员到企业开展商业化育种,帮助企业搭建育种平台。市农科院对院属种业企业给予人、财、物等方面支持。
三、加强组织领导,确保试点工作有序推进
(九)加强组织管理。市农科院种业研究机构要紧密结合种业人才发展和科研成果权益分配比例试点工作实际,加强组织领导和宣传,创新机制,先行先试。鼓励科研人员到企业工作,帮助企业提升科技创新能力,切实将科研人员持股、兼职政策落到实处。在科研人员持股、兼职政策实施过程中,及时总结经验,推进改革试点工作高效有序开展。
(十)加强纪律规范。按照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教委、市科委、市人社局和市审计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在促进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双肩挑”人员科技创新创业改革试点工作中加强纪律规范建设的意见》(渝纪发〔2016〕30号)的文件要求,严格遵守执行严禁挂名取酬等“六严禁”的纪律红线,并建立健全集体研究决策等“六项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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