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各区县(自治县)农业农村委、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改革发展局、万盛经开区农业农村局,直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按照《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29号)、市司法局《关于开展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的通知》(渝司发〔2025〕11号)有关规定,我委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开展了集中清理,并经市农业农村委2025年第11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决定对《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重庆市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通知》(渝农发〔2022〕92号)等5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不再施行。
附件: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5年6月30日
附件
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1.《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重庆市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通知》(渝农发〔2022〕92号)
2.《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等6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农产品出口优秀区县、示范基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农规〔2021〕1号)
3.《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农规〔2021〕7号)
4.《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工作的通知》(渝农发〔2019〕166号)
5.《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规程的通知》(渝农发〔2018〕2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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