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重 庆 市 财 政 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2026年农机专项鉴定产品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渝农发〔2026〕28号
各区县(自治县)农业农村委、财政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改革发展局、财政局,万盛经开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现将《重庆市2026年农机专项鉴定产品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2026年4月3日
重庆市2026年农机专项鉴定产品购置
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农办机〔2024〕3号)和《农机专项鉴定产品购置补贴实施工作规范(试行)》有关要求,为做好我市农机专项鉴定产品购置与应用补贴(以下简称“农机专项鉴定补贴”)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国家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支持广大农民群众及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置使用先进适用农业机械,促进丘陵山区农业生产急需、农机装备补短板和农业其他领域发展急需急用农业机械推广应用,推进农业机械化全程全面高质量发展,为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
二、补贴产品条件
(一)技术创新特征明显,能够弥补农业机械化发展短板,能够确保农业生产数据安全,有利于提升农业机械化水平,由区县农业农村部门提出建议。
(二)已通过农机专项鉴定且信息完整准确上传至全国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管理服务信息化平台。其中,属现行推广鉴定大纲不能涵盖其主要功能和主体结构的产品,其上传至平台的信息还应包括推广鉴定大纲涵盖的全部内容。
(三)已在我市由鉴定机构实地检验,并出具试验报告,或取得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检测、鉴定、推广、科研等单位出具的实地试验验证报告,或经省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进行适用性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三、补贴机具范围
农机专项鉴定补贴机具范围通过征集建议、专家评议、审定公示、发布实施等程序确定,并按年度根据我市农业生产实际需要分批次进行调整。第一批农机专项鉴定补贴机具范围详见附件。
四、补贴实施
农机专项鉴定产品依据农业农村部相关政策规定按程序遴选确定,补贴机具的分类分档、补贴额测算、产品投档等有关实施工作总体按照现行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定执行,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补贴标准。农机专项鉴定补贴实行定额补贴,原则上按照同类同档产品上年市场销售均价的30%测算确定补贴额标准。上年市场销售均价原则上通过我市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办理服务系统补贴数据测算,其中新增品目或上年补贴销售数据较少的品目,其相关档次市场销售均价可通过市场调查获取,或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价格测算。对于只有一家企业生产的,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价格审计。第一批次农机专项鉴定补贴标准按《重庆市农机专项鉴定产品补贴额一览表(第一批)》执行(详见附件)。
(二)资金规模。农机专项鉴定补贴年度使用资金量按不超过我市年度中央财政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总规模的15%在全市范围统筹安排,年度补贴资金额度用完即止。
(三)实施区域。补贴实施区域覆盖全市范围。
(四)补贴对象和操作程序。补贴对象和操作流程按照重庆市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有关规定执行。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农机专项鉴定补贴是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区县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政策落到实处。各区县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明确责任分工,按政策要求落实补贴资金,加强补贴实施全过程管理,对区域内所有申请农机专项鉴定补贴的机具应逐台核验,主动报告风险防控和异常情形,严防套取骗取补贴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二)强化主体责任。自愿参与农机专项鉴定补贴的生产企业应对其产品质量、经销商管理、销售价格真实性、售后服务、退换货及纠纷处理等方面的主体责任进行书面承诺。生产企业在投档过程中出现超范围投送产品及投送品目、档次错误的,按违规行为处理。
(三)开展抽查监督。申请农机专项鉴定补贴的机具由市农业农村委委托有产品质量检验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按一定比例(具体根据办理补贴数量确定)开展抽查核验,对质量问题、与承诺不符或其他违规行为,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因产销企业违规导致产品补贴资格被取消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由产销企业自行承担。
各区县每年12月15日前,将全年农机专项鉴定补贴实施情况合并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总结报告中,报送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
附件:重庆市农机专项鉴定产品补贴额一览表(第一批)
附件
重庆市农机专项鉴定产品补贴额一览表(第一批)
|
大类 |
小类 |
品目 |
档次名称 |
基本配置和参数 |
机具类别 |
中央财政补贴额(元) |
备注 |
|
耕整地机械 |
耕地机械 |
微型耕耘机 |
乘坐式微耕机(专项鉴定) |
6kW≤发动机功率≤7.5kW;最高行走速度≤10km/h;结构型式:乘坐式;转向方式:折腰转向;有转移用步行手握操作机构 |
非通用类 |
2700 |
鉴定依据为DG50/Z 004—2024《乘坐式微耕机》 |
国务院部门网站
地方政府网站
市政府部门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
其他网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