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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实行全面禁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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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0-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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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通告》的政策背景是什么?

长江流域实行全面禁捕,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重要指示精神,保护长江母亲河和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是为全局计、为子孙谋,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重要决策。全市各级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压紧压实政治责任,细化实化政策举措,扎实有效推动落实。全市建档立卡锁定的5342艘渔船、10489名渔民的退捕任务目前已全部完成,退捕渔民安置保障基本到位,打击非法捕捞保持高压态势,各项工作有力有序有效推进,禁捕退捕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为持续深入打赢打好长江“十年禁渔”攻坚战持久战,强化禁捕管理、维护禁捕秩序将是下一阶段重点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和《农业农村部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19〕4号)的有关规定,需出台《重庆市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实行全面禁捕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明确禁捕范围、禁捕时间和禁止类型。

二、关于禁捕范围,我市有哪些具体规定?

我市境内河流众多,渔业资源丰富。为切实加强渔业资源与生态环境保护,全市所有河流,除部分河流形成、流经的水库外,均纳入禁捕范围。考虑到不同水域在资源保护重要性上的差异,《通告》所附禁捕范围名录,将全市禁捕水域分三个类型列出。

第一类为水生生物保护区,已实行常年全面禁捕。包括: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乌江—长溪河鱼类市级自然保护区、酉阳三黛沟大鲵县级自然保护区、合川大口鲶县级自然保护区(嘉陵江合川段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长江重庆段四大家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九盘河市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其中,合川大口鲶县级自然保护区与嘉陵江合川段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范围重叠。

第二类为长江及其重要支流,包括长江、嘉陵江、乌江干流以及重要性较高的其他10条河流。其中,酉水是我市唯一属于沅江水系的河流,其鱼类组成与我市其它河流有很大不同;大宁河、汤溪河、澎溪河(小江)、草堂河、御临河、梅溪河属于三峡库区较大的支流,三峡工程蓄水后,长江干流多种适应流水环境的鱼类转移到这些河流中栖息,资源保护价值更为重要;綦江河(松坎河)、塘河属于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在我市境内两条主要支流,渠江为嘉陵江合川大口鲶县级自然保护区(嘉陵江合川段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一条主要支流,对保护区鱼类资源的养护具有重要价值。

第三类为其他重点水域,包括我市除水生生物保护区,长江、嘉陵江、乌江干流和其他10条河流以外的所有河流。

为便于监管执法和公众查阅,《通告》将全市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全面禁捕范围以名录形式列出,其中水生生物保护区、长江及其重要支流统一列表,其他重点水域的河流则以区县为单位分别列出。公众可以在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官方网站等政府相关网站查阅禁捕范围名录。

三、关于禁捕时间,我市有哪些具体规定?

考虑到水生生物保护区的重要性、以及与农业农村部相关规定的一致性,《通告》规定水生生物保护区实行全面禁捕,即常年全面禁捕。长江及其重要支流以及其他重点水域,自2021年1月1日0时起,至2030年12月31日24时止实行全面禁捕。

四、《通告》明确的是禁捕范围和禁捕时间,与《渔业法》、《刑法》规定的禁渔区、禁渔期有何区别?

《农业农村部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19〕4号)明确规定: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内违法从事天然渔业资源捕捞的,依照《渔业法》和《刑法》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处理。本《通告》对标农业农村部通告有关禁捕范围、禁捕时间的提法,禁捕范围、禁捕时间等同于禁渔区、禁渔期。

五、关于禁止类型,我市有哪些具体规定?

《通告》规定,禁捕范围和禁捕时间内,禁止生产性捕捞,禁止扎巢采卵。禁止销售在禁捕范围和禁捕时间内捕获的渔获物。禁止在水生生物保护区垂钓。除水生生物保护区外,全市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以及其他重点水域,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禁止垂钓。

六、什么是扎巢采卵?

长江多种鱼类在水草丛中产卵,鱼卵黏附在水草表面孵化。在鱼类人工繁殖技术还不成熟的时期,生产上会使用树枝、青草等材料札成鱼巢,放在江河中吸引鱼类产卵,将鱼巢连同鱼卵取出在人工环境中孵化,为水产养殖提供苗种。

目前大多数养殖鱼类已经可以依靠人工繁殖获得充足的苗种,但仍可能有些人出于经济利益等因素在江河中扎巢取卵。这一行为可能降低野生鱼类资源的自然补充量,影响水域生态平衡,因此《通告》规定了禁捕范围和禁捕时间内禁止扎巢采卵。

七、为什么要禁止销售非法渔获物,具体有哪些规定?

“没有买卖才没有伤害”。因此必须坚决斩断非法捕捞、运输、销售的地下产业链,通过打击市场销售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行为,斩断市场销售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产业链,引导消费者文明理性消费,自觉抵制长江“野生鱼”,积极营造“厂家不造、水上不捕、市场不卖、餐馆不做、群众不吃”的社会氛围,形成人人参与的社会共治格局,有效保护长江流域水生生物资源。水产品经营者要严格落实进货查验记录要求,提供合法来源凭证;禁止水产品交易市场、餐饮场所等市场主体上市交易非法渔获物;禁止以类似“长江野生鱼”“野生江鲜”等广告噱头的宣传营销行为。对涉嫌销售非法渔获物,或者虚假宣传、诱导欺诈消费者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长江禁捕 打非断链”专项行动的公告》明确了“八严禁”,即:严禁采购、销售和加工来自禁捕水域的非法捕捞渔获物;严禁采购、销售和加工无法提供合法凭证的水产品;严禁对水产制品标注“长江野生鱼”、“长江野生江鲜”等字样;严禁餐饮单位经营“长江野生鱼”、“长江野生江鲜”等相关菜品;严禁出售、购买、食用长江流域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严禁以“长江野生鱼”、“长江野生江鲜”为噱头进行宣传;严禁为出售、购买、利用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捕捞工具发布广告;严禁为出售、购买、利用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捕捞工具提供交易服务。

八、我市对垂钓区域和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禁止在水生生物保护区垂钓。除水生生物保护区外的禁捕区域,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禁止垂钓。

九、在允许垂钓的区域和时间内,对钓具、钓法有没有全市统一的、具体的规定?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意见》(农办长渔〔2020〕3号)规定:在允许垂钓的区域和时间内,严禁使用严重破坏水生生物资源的钓具、钓法及各类探鱼设备、视频辅助装置;禁止使用船艇、排筏等水上漂浮物进行垂钓;禁止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钓饵、窝料和添加剂及鱼虾类活体水生生物饵料,鼓励使用人工钓饵或仿生饵。我市目前尚未出台全市统一的具体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发布本地区垂钓管理办法。

十、在允许垂钓的区域和时间内,哪些钓具、钓法允许使用,哪些是属于严重破坏水生生物资源的钓具、钓法 ?

《农业农村部长江流域渔政监督管理办公室关于加强和规范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通知》(长渔发〔2020〕12号)规定,严格禁止多线多钩、长线多钩、单线多钩等对水生生物资源破坏较大的钓具钓法,原则上只允许一人一杆、一线、一钩(单钩)的钓具、钓法,不得使用各类探鱼设备或视频装置。禁止使用船艇、排筏等水上漂浮物进行垂钓;禁止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钓饵、窝料和添加剂及鱼虾类活体水生生物饵料。

十一、对垂钓渔获物有何规定?

严格禁止垂钓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对于误钓的应当及时放回原水体;严格禁止对渔获物进行买卖交易,有交易行为的视同非法捕捞。

十二、我市对禁用渔具、渔法有哪些规定?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禁止和限制使用的渔具和捕捞方法的公告》(渝农发〔2010〕26号)规定:禁止使用张网、拖网、空钩延绳钓、武斗竿、迷魂阵、抬网、板罾、拦河缯(网)、密眼网(布网、网络子、地笼网)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渔具进行捕捞;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光诱捕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使用水獭进行捕捞;限制使用鱼鹰进行捕捞。《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可视锚鱼器”属于禁用渔具的批复》(渝农〔2020〕16号)明确,可视锚鱼器属于禁止使用的破坏渔业资源的渔具。

十三、从事非法捕捞、违规垂钓、非法制售禁用渔具、销售非法渔获物、涉渔虚假广告宣传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1.《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在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内从事生产性捕捞,或者在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大型通江湖泊、长江河口规定区域等重点水域禁捕期间从事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以及用于违法活动的渔船、渔具和其他工具,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采取电鱼、毒鱼、炸鱼等方式捕捞,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收购、加工、销售前款规定的渔获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渔获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责令关闭。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一条: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和渔船。

4.《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破坏、损害渔业资源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炸鱼、毒鱼、电鱼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渔船上放置炸药、毒药、电捕渔器的,予以没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二)在禁渔区或禁渔期捕捞或者销售、收购、经营捕获的天然水域渔获物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两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在禁渔区或禁渔期内扎巢采卵、挖沙采石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违反规定采卵捞苗或者捕捞怀卵亲体的,没收渔具、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六)捕捞、销售未达到可捕捞标准幼鱼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七)未经批准使用鱼鹰捕捞的,没收鱼鹰、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八)在禁渔区或禁渔期内从事游钓的,责令停止;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5.《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四十条:阻碍渔业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盗窃、哄抢或者破坏渔具、渔船、渔获物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

6.《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7.《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8.《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9.《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虚假广告罪】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做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十四、市民发现有非法捕捞、违规垂钓、非法制售禁用渔具、销售非法渔获物、涉渔虚假广告宣传等违法犯罪行为线索时,如何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广大市民发现上述违法犯罪行为线索时,可以拨打当地公安机关、农业农村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向社会公布的投诉举报电话,相关部门的执法人员会及时进行处置;也可以拨打110(公安)、12316(农业农村)、12315(市场监管)进行投诉举报,转相关部门执法人员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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