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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重庆市天然水域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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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2-09-09

一、出台背景

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对维持水域生态系统健康稳定有着重要意义,是一项政府支持、社会认可、效益明显的生态资源修复措施。但由于多方面因素的影响,特别是三峡水库蓄水运行后,库区水体环境和水文条件发生巨大变化,原有水域生态结构遭受严重破坏,部分水域生态环境恶化的势头尚未得到根本遏制,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形势依然严峻。为进一步规范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活动,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做好十四五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的指导意见》(农渔发〔20221号)、农业农村部长江办《关于进一步规范长江禁渔后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的通知》(长渔发〔202113号)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我委制定了《2022年重庆市天然水域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二、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主要内容有以下几方面:

(一)2022年我市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的总体目标是什么?

按照农业农村部等国家部委有关安排和要求,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健全体系、强化支撑,加强监管、广泛宣传,引导我市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科学、规范、有序开展,促进水生生物资源有效恢复,助力渔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2022年,我市计划增殖放流水生生物1440万尾,其中经济物种1400万尾,珍贵濒危物种40万尾以上。

(二)《实施方案》适用于哪些范围?

适用于我市天然水域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包括各区县农业农村部门、市内水生生物保护区管理机构组织开展的,因司法判决、公益诉讼等作出的生态补偿,涉渔工程落实生态补偿措施,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个人实施的水生生物增殖放流。

(三)单位和个人自行开展的增殖放流活动是否需要报备?

任何单位、社会公益组织和个人开展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活动,须提前15个工作日向当地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报备审核,增殖放流活动报备表见《实施方案》附件

(四)是否可以从农贸市场、观赏鱼市场等渠道购买水生生物苗种用于增殖放流?

不可以。用于增殖放流的水生生物必须是本地种原则上应来源于增殖放流苗种供应基地严禁从农贸市场、观赏鱼市场等渠道购买水生生物苗种用于增殖放流。放流物种的亲本应来源于放流水域原产地天然水域、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或省级以上原种场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放流主要保护对象的,原则上应采用本地物种繁育的苗种

(五)如何规范的开展增殖放流?

增殖放流应在各区县指定的放流地点实施一般采用常规(尽可能贴近水面,距水面不超过1米)投放、滑道投放等方式,应顺风缓慢放入增殖放流水域,禁止采用抛洒或高空倾倒等伤害水生生物的方式放流应避免在高温季节(气温35℃以上)放流。

(六)擅自投放外来物种或其他非本地物种将如何处罚?

对违反有关规定擅自投放外来物种或其他非本地物种的行为,将会被依法责令限期捕回并予以相应罚款,预防和减少可能导致的不良生态影响。

三、其他有关说明

《实施方案》由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负责解释。社会各单位或个人有任何疑问,可咨询市农业农村委,电话:02389133820


相关政策:《2022年重庆市天然水域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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