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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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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2-09-16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以及《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工作规程>的通知》(农办经〔2022〕4号)要求,指导各区县做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服务工作,市农业农村委研究起草了《重庆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细则》)。为便于理解和贯彻执行,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一)贯彻落实中央精神的需要。2017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中办发〔2017〕38号)明确要求,要建立产业专家帮扶和农技人员对口联系制度,发挥好县乡农民合作社辅导员的指导作用。2019年,中央农办等十一个部门和单位出台《关于开展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行动的若干意见》(中农发﹝2019﹞18号)提出,要建立健全辅导员队伍,重点加强县乡农民合作社辅导员队伍建设。采取多种方式,对农民合作社登记注册、民主管理、市场营销等给予指导。2022年,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印发《关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工作规程>的通知》(农办经〔2022〕4号)明确要求,要保障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规范履行职责,促进各级农业农村部门更好地指导监督、激励约束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服务工作。

(二)实施执行法律规章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下简称《合作社法》)《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均对辅导员制度作出明确规定。《合作社法》第七条指出,国家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帮助和服务。我市《办法》第六条明确要求,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制度,明确辅导员职责,规范辅导员的选聘、培训、考核等工作。

(三)强化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服务的需要。农业农村部要求,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利用社会资源加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服务工作,在依托基层农村经营管理队伍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的基础上,鼓励各地积极拓展辅导员选聘渠道,丰富辅导服务工作内容,有效增强了辅导服务的针对性时效性。此次市农业农村委研究起草《管理细则》,有助于督促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履职尽责,促进各区县更好地做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服务有关工作。

二、制定过程

按照委领导批示,市农业农村委组织相关处室、有关区县农业农村委等部门单位,在深入调研基础上,起草形成了《重庆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同时,《管理细则》先后征求部分专家、基层同志的意见,并针对性地采纳了反馈意见。经数次讨论研究、修改完善后,最终形成此征求意见稿。

三、主要内容

《管理细则》共包括二十八条内容。主要包括基本概念、遴选要求、职能职责、服务范围、绩效评价、奖惩措施、贯彻宣传等七个方面内容。

(一)基本概念。指出本办法所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以下简称辅导员),是指经区县农业农村部门指定或者聘任,面向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从事组织建设、规范运营、财务会计、市场营销、绿色发展、技术支持等辅导服务工作的人员。

(二)遴选要求。辅导员遴选坚持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突出政治过硬、作风过硬、技术过硬、实绩过硬的标准,不唯身份、不唯学历,唯其专、唯其实;能够准确理解和宣传农业农村政策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相关法律法规;熟悉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设立运行规则,具备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理论知识、专业能力和实践经验。

(三)职能职责。市农业农村委设立全市辅导员名录库,实行动态管理。区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上报辅导员名单,将辅导员的基本信息、业务专长、产业领域、绩效评价记录等上报至全市辅导员名录库。

(四)服务范围。重点列举了宣传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等十个方面。

(五)绩效评价。第十五条指出,区县农业农村部门应督促指导辅导员采取定期走访、上门指导、结对帮扶等方式开展辅导服务工作。辅导员每季度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上门指导服务不得少于三次,并形成辅导服务工作记录。将数量指标、质量指标、满意度指标等三个指标明确为服务考核指标。

(六)奖惩措施。第二十三条明确指出,区县农业农村部门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奖励制度,组织开展辅导员评优评先活动。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主体认可度高的辅导员予以表扬或者奖励。第二十四条重点列出了八条禁止性行为。

(七)贯彻宣传。第二十六条指出,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定期总结辅导员培养使用情况,充分运用各类媒体和平台,广泛开展辅导员的宣传推介,大力营造识才、爱才、敬才、用才的良好氛围。

四、专业名词解释

(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是指经区县农业农村部门指定或者聘任,面向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从事组织建设、规范运营、财务会计、市场营销、绿色发展、技术支持等辅导服务工作的人员。

(二)新型经营主体辅导员分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根据专业分工,应当具备相应的履职能力:

1.财务会计类:具备一定的财务会计基础知识,熟悉农民合作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掌握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要求,能够熟练运用相关记账软件;

2.市场营销类:具备农产品流通、产品(服务)营销、电子商务等相关知识和技能,能够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农超市场、平台企业、集团采购、单位社区等开展有效对接;

3.质量标准类:熟悉农产品质量安全、质量认证、品牌建设等标准和流程,能够指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和标准化生产;

4.绿色发展类:熟练掌握化肥农药减量增效、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设施农业、土壤改良、旱作节水、农业物联网和装备智能化等先进适用农业技术,能够指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试验示范或者技术推广应用;

5.信贷保险类:了解农业信贷保险相关产品及政策,熟悉惠农贷款、农业保险办理要点及流程,能够指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根据自身需求选择适合的信贷保险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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