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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管理细则》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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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2-12-26

近日,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印发了《重庆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管理细则》(以下简称《管理细则》),《管理细则》为何出台?总体考虑是什么?有哪些具体举措?现解读如下。

问:《管理细则》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答: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工作,起草《管理细则》,主要有三个方面考虑:一是贯彻落实中央精神需要。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二十大报告指出,要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2019年,中央农办等11个部门和单位印发《关于开展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行动的若干意见》,指出要建立健全辅导员队伍。2022年,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印发《关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工作规程>的通知》,要求保障辅导员规范履行职责。二是抓好法律法规贯彻落实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下简称《合作社法》)《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对辅导员制度提出明确要求。《合作社法》第十条指出,国家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帮助和服务。今年9月起实施的我市《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制度,明确辅导员职责,规范辅导员的选聘、培训、考核等工作。三是适应加快建设农业强国的需要。我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数量多,但仍存在发展质量不高等问题,需要加强辅导服务工作。

此次出台《管理细则》,有助于我们督促区县做好辅导员的选拔、培训等主要工作,切实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

问:《管理细则》聚焦新型经营主体辅导员制度的主要思路和总体考虑是什么?

答:近年来,随着我市农民合作社数量不断增加,农民合作社发展规模不断壮大,但合作社发展总体质量还不够高,合作社规范运行水平较低等问题依然存在,社会各界对此反映较为突出。《管理细则》既立足解决当前突出问题,又着力构建打基础利长远的体制机制,主要从遴选组织、遴选条件、辅导员来源、遴选程序以及服务内容、考核评价等方面提出了针对性的具体措施,构建辅导员制度良好发展环境。《管理细则》要求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压实属地责任,严格遴选程序,强化业务培训和宣传引导,全面提升全市辅导员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问:《管理细则》在强化辅导员遴选标准方面有哪些具体举措?

答:针对辅导员遴选条件,《管理细则》要求以基层农村经营管理队伍为基础,同时,要利用社会资源,拓展辅导员选聘渠道,丰富辅导服务内容,增强辅导服务的靶向性和实效性。同时强调在政治立场、专业素质、实践经验、身体状况和遵纪守法方面应具备相应条件。需要特别指出,我们将年龄条件设定为原则上年龄在60周岁(含)以下,特殊情况可以放宽至65岁(含),体现了一定的政策灵活性。

问:《管理细则》从哪些方面入手强化选聘来源?

答:切实抓准辅导员的来源渠道是确保辅导员质量的重要依据,我们明确了几个重点方向:一是农业农村等部门从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和业务指导工作的人员;二是优秀农民合作社带头人、家庭农场主、社会化服务组织和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三是农业乡土专家、种养能手、农技员;四是从事农业农村研究的专家和学者;五是能够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服务的社团组织工作人员和志愿者等其他人员。

问:《管理细则》在设置辅导员的专业构成做出了哪些部署安排?

答:为满足新型经营主体在促进自身发展、融入市场经济等方面要求,我们设置了财务会计类、市场营销类、质量标准类、绿色发展类、信贷保险类等五个大类,同时要求这五大类辅导员占比应基本平衡。

问:是否设置了区县发展辅导员的数量?

答:结合农业农村部近年对辅导员建设的要求,我们明确要求,各区县根据经营主体数量、产业结构、地域分布等因素,合理确定辅导员数量。每个区县确保区县级至少有十名辅导员,每个涉农乡镇至少有一名辅导员。建立辅导员定向联系制度,原则上应实现辖区内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全覆盖,其中,农民合作社方面,确保每个国家级示范社的辅导员不少于两名,市级示范社和区县级示范社不少于一名。

问:区县辅导员的遴选程序是如何确定的?

答:在《管理细则》中,我们明确压实区县责任,从工作部署、组织推荐、区县选聘三个方面对区县农业农村部门提出明确要求,最后,区县应将有关信息上报给市农业农村委。

问:辅导员的服务内容有哪些方面?

答:结合农业农村部要求,我们构建了辅导员的十个服务内容,主要涉及到宣传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提供注册登记、年报公示、合并分立、歇业备案等业务辅导和咨询服务等十个领域,需要指出的是,这十个方面核心目的在于促进主体规范发展和质量提升两大领域。

问:如何评价和考核辅导员工作质量?

答:主要有几个方面:一是加强督促,辅导员每季度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上门指导服务不得少于三次,并形成辅导服务工作记录。二是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岗位培训制度,制定年度培训计划。三是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绩效评价制度,量化评价指标和标准,对辅导员服务绩效目标实现程度进行综合衡量评价,规范和加强辅导员绩效管理,建立健全辅导员激励和约束机制。

问:针对辅导员的绩效评价有哪些指标体系?

答:《管理细则》重点围绕数量指标、质量指标和满意度指标三个方面构建体系。同时,也明确要求区县农业农村部门应根据辅导员全年辅导服务工作情况进行评价,原则上一年开展一次。

问:绩效评价不合格的辅导员应该如何处理?

答:《管理细则》第二十一条明确指出,对绩效评价结果不合格而在聘期届满不再续聘的,调出辅导员名录库。辅导员因年龄、健康、转从事其他行业等原因,可以自行提出终止聘用。

问:对于表现优异的辅导员是否有奖励制度?

答:区县农业农村部门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补助、奖励制度,组织开展辅导员评优评先活动。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主体认可度高的辅导员予以表扬或者奖励。鼓励区县财政为辅导员制度建设提供经费支持。

问:辅导员有哪些禁止行为?

答:《管理细则》明确了八项禁止行为,主要是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危害国家利益、违反职业道德的、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权限行使职权和利用职权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非法索取财物等方面,并明确违反八条禁止行为的,由聘任部门解除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聘任,从辅导员名录库中予以移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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