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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重庆市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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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3-08-08

一、修订背景和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首次从国家层面对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作出安排。

2022年7月,我委根据《行政处罚法》以及农业农村部《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之规定,印发了《重庆市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重庆市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在规范行政执法重责轻罚以及轻责重罚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今年年初,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畜牧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业农村部新增《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市政府印发《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有必要启动农业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及基准修订工作。

二、修订过程

在修订重庆市农业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及基准的过程中,征求了全市农业农村部门意见,采纳了市农业综合执法总队关于此次裁量规则与重庆市规定并轨的建议;通过市农业农村委官网征求了社会公众意见;组织部分区县以及市司法局开展专家论证;在九龙坡区召开座谈会(听证会),听取了乡镇人民政府、涉农市场主体、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及村民代表的意见建议,委托三方公司公平竞争审查。

三、主要内容

通过裁量规则条款的整合,《重庆市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由17个减少到12个;《重庆市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由229项增加到239项。

一是健全农业裁量基准制度依据。《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八条第一项规定,“市级行政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综合考虑裁量因素,合理划分裁量阶次,制定涉及本行业、本领域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在此前农业农村部《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作为制度依据之外,新增《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作为修订依据。

二是完善农业裁量基准适用条件。《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行政处罚法》、农业农村部《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确定“不予处罚、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从重处罚”裁量阶次,结合违法行为的性质和主要情节区分为“情节较轻、情节较重、情节严重”,分别对应适用罚款数额的“从轻、一般、从重”档次情形。

三是调整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幅度。在裁量幅度上,适用《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并同时规定了最低罚款数额和最高罚款数额的,将“从轻处罚金额应当高于最低罚款数额(包含本数),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中间值(不包含本数);一般处罚应当选择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中间值;从重处罚应当高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中间值(不包含本数),低于最高罚款数额”调整为“从轻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到最高罚款数额这一幅度的30%以下确定(包含本数),从重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到最高罚款数额这一幅度的70%以上确定(包含本数),一般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到最高罚款数额这一幅度的30%—70%实施行政处罚(不包含本数)”。罚款只规定最高数额没有规定最低数额的,将“从轻处罚金额应当高于最高罚款数额的10%(包含本数),低于最高罚款数额的30%(不包含本数);一般处罚应当高于最高罚款数额的30%,低于最高罚款数额的60%;从重处罚应当高于最高罚款数额的60%(不包含本数),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修改为“从轻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10%—30%确定(包含本数),从重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70%以上确定(包含本数),一般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30%—70%实施行政处罚(不包含本数)”。

四、其他有关方面

一是制度建设上,由律师事务所起草、巴南区农业综合执法支队参与修订,征求了全市农业农村部门及直属单位意见,避免了制度建设“先入为主”“不接地气”。

二是制度衔接上,据上位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的规定,在情节把握上适用农业农村部《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在裁量幅度上适用《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

三是合情合理上,以农业农村部门名义作出的行政处罚,执法人员应当根据查证情况附具证据材料,明确当事人是否具有从轻、一般、从重处罚情节,并在处罚文书中载明自由裁量权适用的违法情节认定情况以及具体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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